仅发表个人意见。
我认为李启铭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对"道路"一次的定义为:
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属于《道交法》管理范畴。在事发地点河大校园,门口有写着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的牌子,所以本次事故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作为最终判决。
李启铭醉酒驾驶汽车在河大校园内撞倒2名女生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到女友宿舍街上女友后返回途中被保安和学生拦下。就是说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李启铭没有采取任何防止二次事故发生的措施,在二次事故甚至多次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行驶,使受害人没能及时得到救治,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以上就是我的理由,有有补充的?
声明下,原创,不是复制的。
我认为李启铭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对"道路"一次的定义为:
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属于《道交法》管理范畴。在事发地点河大校园,门口有写着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的牌子,所以本次事故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作为最终判决。
李启铭醉酒驾驶汽车在河大校园内撞倒2名女生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到女友宿舍街上女友后返回途中被保安和学生拦下。就是说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李启铭没有采取任何防止二次事故发生的措施,在二次事故甚至多次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行驶,使受害人没能及时得到救治,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以上就是我的理由,有有补充的?
声明下,原创,不是复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