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楼兰》这一首为云朵量身打造的歌曲,竟然也限制云朵以后再唱,这事属实不地道。难道要一辈子让云朵给自己打工,才能演唱? 作为打工人,确实很被动,在公司期间所有的专利著作权都归属于公司,更何况不是自己创作的,那就更不用说了。但是最起码应该终身付费授权给原唱,比如商演一次的所得,必须按比例分成给版权公司,而不是直接一棍子打死。这种做法虽合法,但是不近人情。何况还打着师徒情谊的旗号,就这样对待离巢的徒弟?这与汪峰封杀那两农民工有什么区别?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就算一般的经纪公司也不会这样对待跳槽的歌手。印象中因为跳槽或者合约到期而被禁止演唱以前的原唱歌曲的案例,实际上很少。一旦有,也是会闹得沸沸扬扬。 我就不信绝大部分歌手刚出道时,就都有与经纪公司谈版权的勇气和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