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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法律推诿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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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作出10月13日对之前答复存疑的告知书:
“经核实,对您本次反映的事项,我委在此前已作出了相关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裁定【详见(2023)闽行申1356号行政裁定书】,如您不服该裁定,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请您客观真实反映问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以上两个观点是严重错误的:1、(2023)闽行申1356号行政裁定书,及前法院裁定与检察院抗申诉监督全流程都是袒护行政乱作为错误,如何追究与能不能纠正司法错误,是因袒护贵委的衍生错误问题。
2、贵委应当履行本职义务,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贵委作为国有资产(包含最重要的土地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理所当然对该地块用途去向具有制作或者获取的必须记录存档保存的信息,是信息公开的作答复义务单位。
之前司法以“咨询”作答复为由支持贵委辩解,是枉法行为。在信息公开平台申请标题指明清晰,况且如法院引用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本案国资委没有提出补正,而是违规转给企业单位顺承公司代作敷衍回复。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国资委始终渎职不做回复。申请加质询都是同样目的请求信息公开,法院以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驳回裁定,是枉法的。
贵委作为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不可为隐瞒什么信息而推诿。
明确禀告申请信息公开,因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该地块,涉嫌欺诈坑骗群鸿商业城投资商户,毁约招商承诺投资建设租赁使用期到收储为止。顺承公司没有拿出收储协议书明证,而法院参与作乱毁掉群鸿商业城商户投资已经既成事实。
信息公开是证明该地块是否有更深层的违法使用问题,是什么因素造成群鸿商业城群体冤案的。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0-24 10:4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