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上结果,这种答疑,符合答疑的规定吗?我想要求法院重新答疑,怎么写,请各位大佬只招。
判后答疑申请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规定,现申请人就本人与佛山市顺德区澳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澳奇物业”)物业合同纠纷及知情权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24)粤06民终3267号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判决”)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依法书面答疑:
申请人:张振坤,男,汉族,198xxx
一、关于原判决案件中诉讼程序的问题
申请人在佛山中院的二审程序中,于2024年4月17日向陈星星法官快递寄送《公开开庭审理和庭审直播申请书》并签收,于2024年5月06日向余珂珂审判长快递寄送《公开开庭审理和庭审直播申请书(第二次申请)》并签收,于2024年5月21日佛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寄送《公开开庭审理和庭审直播(第三次申请)》。
1. 法院对申请人3次提交的书面申请,不予理会,判决书亦未说明,或注明有收到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是依照那条法律作出“可以不理会申请人的申请”?
2.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在申请人多次强烈要求公开开庭审理和庭审直播的情况下,贵院仍然拒绝当事人的申请:(1)请问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依据?(2)不予开庭适用的的法律条款是什么?(3)不开庭审理是否与申请人上述的条款冲突?
二、关于原判决案件中证据认定的问题
1.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4 均发生在澳奇公司诉请物业管理费期间之后,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申请人与澳奇公司的诉讼案件,不同于一般诉讼中证据采纳的原则,证据1-4的目的是为证明澳奇物业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级”服务的标准,申请人在一审顺德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提供的证据《顺住建息开(2023〕87号》也已经证明了澳奇物业公司没有一级服务,但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证据1-4是对一审证据的补充,在澳奇物业公司没有对该证据1-4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明确表示不能证明效力时,法院主动不采纳该证据是否合法,法院在公平公正处理案件时,是否应该要求澳奇物业公司提供证据来反驳,证明公司具备合同约定的一级服务的能力,证明其在诉请物业管理费期间没有违约,最终来认定澳奇物业公司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2.证据1证明物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事项,是基于申请人和小区住宅业主发现澳奇物业公司长期不履行合同和不具备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且被澳奇物业公司起诉之后,小区住宅业主共同向政府各部门诉求而来的,此证据是经过街道----区住建局——区政府——市住建局——区住建局——区政府,通过逐级上访、不服、复议、上访、再复议等得来的,再获取上就经历了接近2年,既然法院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物业服务具有时间持续性、无法计量性、整体性和公共性等特点,”同时也认定“张振坤所提供的证据虽能够反映澳奇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问题、瑕疵,”,那证据1也是一个完整的有效的证据,也能证明物业之前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是否存在偏差,是否应该有闭环的思维,在不认定该业主的该证据时,是否应该要求物业出示证据,证明其曾经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各项要求,出示具备服务的能力。
3.证据1-4,落款时间虽然均在法院认为的“物业起诉的物业服务费用之后”,正由于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在其服务能力上也应该有连续性,证据1-4,刚好证明了物业的连续性出现了问题,是实实在在的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在证据的认定上,应该审查的是物业连续性服务能力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以时间来判定证据无效,因此,法院应该予以重新确认并说明理由。
4.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提交“证据5不能证明张振坤的主张,本院亦不子采信。”,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说明不认定的理由;证据5《商品房装修装饰协议书》,有申请人签名,有开发商盖章,结合一审中提交的《房屋验收表》是相匹配,是完整的;如果申请人在《房屋验收表》中提交的问题,为何被认定不属于《商品房装修装饰协议书》中的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不影响申请人居住,法院如何认定开发商维修时间是属于满足交付的标准的?请求法院详述不采纳的原因与适用的法律条款。
5. 二审法院在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时,是否有对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书面庭后答辩意见、庭前书面主张意见、质证意见、庭后补充质证意见和全部的证据进行重新审核?
三、关于原判决案件申请人的诉求问题
法院认定的申请人的诉求,二审法院刻意回避申请人的诉求,不支持申请人的知情权适用的法律条款,请予以说明:
1.申请人一审二审均要求(澳奇物业)提交润汉幸福汇小区内的水、电公摊所有数据的电子版给与申请人,经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再缴纳本判决第二项要求的公摊电费。
申请人上诉请求第二项,是要求物业公示相关的数据后,申请人再缴纳相关费用,法院却将上诉人的诉请进行了变更,认定申请人“仅要求物业公示相应的数据”,何况申请人需要物业的相关数据核对信息,完全是合理的,不可以无故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是否属于错误变更上诉人的请求,请求予以纠正和重新认定。
2.澳奇物业向申请人公开,润汉幸福汇小区的公共用房的房间编号或具体位置/面积,公开自2021年2月1日以来的关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及支出情况所涉及的合同、收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原始凭证,并允许上诉人查阅、复印和拍照。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请求第三项已超出其一审反诉请求范围,一审法院未在判决中反映并无不当。”是依照那条法规?在物业纠纷及知情权纠纷中,那条法规有针对物业的纠纷在反诉上,规定了范围或者要求,请二审法院明确告知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反馈不受理上诉人的诉请,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将将其依照的法规和依据、包括推理和认定的逻辑予以说明,请二审法院予以说明和更正?
四、关于原判决案件中焦点及结果认定的问题
1. 申请人请求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无效,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涉案《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其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请法院就一下疑问,详细说明是否进行了完整的审查与判定,与申请人上诉状的内容是否冲突,不采纳申请人提供法律依据的理由,以及法院适用的是那条法律条款来反驳申请人?
(1)上诉状中,申请人明确表述,澳奇物业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请问法院是如何认定招投标是合法的,是否有对招投标的程序进行审查?
(2)上诉状中,申请人明确表述,《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性的合同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请问法院,在政府部门备案的文件,认定随意修改是合规合理的,适用的是那条法规?又或者,有那条法规规定,到政府部门备案的那一类文件,可以修改?
(3)上诉状中,申请人明确表述,物业公司/开发商在售楼宣传与合同签订期间,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与责任,告知业主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与备案的文件不相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业公司存在欺诈、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应视为合同无效。法院是如何认定物业没有违反该法例,依照那条法律作出的错误认定。
(4)上诉状中,申请人明确表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澳奇物业没有按照条款进行履约,属于多次违约行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的条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申请人所依据的条款是错误的,请法院明确,物业服务中为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依据是什么?
(5)物业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一审法院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应由业主决定,被告无权单独提起。”并得到二审法院的同意。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五条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均有明确关于合同适用的原则,作废和无效的原则,物业的服务资质为5级,却提供一级的服务,也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存在欺诈签订合同,也可以认定该合同无效。
请法院明确,在相同事实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较之《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应该依照那部法律来判案,“法”和条例”的区别是什么,那类案件可以在适用上优先适用条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3.二审法院只认定了一审法院在“法律文书的送达上”存在程序的“瑕疵”,认定为瑕疵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审判流程问题、一审法院违规调解误导申请人填写日期的问题,二审法院未进行完整性审查,是否有尽到审查的职能与义务?申请人提出一审违规的问题,二审法院是否需要提报相应领导对一审办案人员的处理,或者是否需要告知申请人,有什么途经可以处理程序违规的问题?请明示。
五、关于原判决中认定违约责任的法律问题
1.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澳奇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从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了澳奇物业有违约行为,二审提交的证据虽被法院认定无效,但也证明了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原判决认定申请人违约,而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已构成违约,且被申请人澳奇物业的某些违约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是趋于一些原因没有被政府部门处罚,在物业相对业主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因为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物业费产生的实际损失,是否应该与物业违约暂时未对小区业主产生实质的财产损失相同,应该由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属于严重偏袒澳奇物业的行为,请法院在法规引用、违约推理和认定的逻辑上予以说明,并进行纠正。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澳奇物业没有恪守社会公德,没有诚信经营,更没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格式条款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属于强制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澳奇物业服务存在缺陷、服务内容违约的情况下,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从诉讼立案至今3年时间,对于消防值班员/保安员无证上岗、人员不满足配置要求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也足矣证明澳奇物业的无理取闹,判令申请人承担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摊电费,并需要缴纳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假设法院依然判决上诉人需要承担上述的全部费用,是不是法院默许了被上诉人的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消防法》是正确的做法,而澳奇物业的违约行为,永远不会承担任何损失与处罚,即便要求本人承担上述的全部费用,也应该是在澳奇物业有全面整改完毕的基础上,才能对申请人予以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损失。请法院在推理过程及法律条款的引用上,予以书面解释。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答疑申请,请求贵院对原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在此,本人再次恳求法院:
(一)出具附有法律效力的答疑通知书,解释上述疑点,并说明相关法律依据;
(二)原判决如果有误,应立即纠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规定,现申请人就本人与佛山市顺德区澳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澳奇物业”)物业合同纠纷及知情权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24)粤06民终3267号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判决”)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依法书面答疑:
申请人:张振坤,男,汉族,198xxx
一、关于原判决案件中诉讼程序的问题
申请人在佛山中院的二审程序中,于2024年4月17日向陈星星法官快递寄送《公开开庭审理和庭审直播申请书》并签收,于2024年5月06日向余珂珂审判长快递寄送《公开开庭审理和庭审直播申请书(第二次申请)》并签收,于2024年5月21日佛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寄送《公开开庭审理和庭审直播(第三次申请)》。
1. 法院对申请人3次提交的书面申请,不予理会,判决书亦未说明,或注明有收到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是依照那条法律作出“可以不理会申请人的申请”?
2.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在申请人多次强烈要求公开开庭审理和庭审直播的情况下,贵院仍然拒绝当事人的申请:(1)请问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依据?(2)不予开庭适用的的法律条款是什么?(3)不开庭审理是否与申请人上述的条款冲突?
二、关于原判决案件中证据认定的问题
1.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1-4 均发生在澳奇公司诉请物业管理费期间之后,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申请人与澳奇公司的诉讼案件,不同于一般诉讼中证据采纳的原则,证据1-4的目的是为证明澳奇物业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级”服务的标准,申请人在一审顺德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提供的证据《顺住建息开(2023〕87号》也已经证明了澳奇物业公司没有一级服务,但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证据1-4是对一审证据的补充,在澳奇物业公司没有对该证据1-4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明确表示不能证明效力时,法院主动不采纳该证据是否合法,法院在公平公正处理案件时,是否应该要求澳奇物业公司提供证据来反驳,证明公司具备合同约定的一级服务的能力,证明其在诉请物业管理费期间没有违约,最终来认定澳奇物业公司是否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2.证据1证明物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事项,是基于申请人和小区住宅业主发现澳奇物业公司长期不履行合同和不具备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且被澳奇物业公司起诉之后,小区住宅业主共同向政府各部门诉求而来的,此证据是经过街道----区住建局——区政府——市住建局——区住建局——区政府,通过逐级上访、不服、复议、上访、再复议等得来的,再获取上就经历了接近2年,既然法院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物业服务具有时间持续性、无法计量性、整体性和公共性等特点,”同时也认定“张振坤所提供的证据虽能够反映澳奇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问题、瑕疵,”,那证据1也是一个完整的有效的证据,也能证明物业之前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是否存在偏差,是否应该有闭环的思维,在不认定该业主的该证据时,是否应该要求物业出示证据,证明其曾经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各项要求,出示具备服务的能力。
3.证据1-4,落款时间虽然均在法院认为的“物业起诉的物业服务费用之后”,正由于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整体性,在其服务能力上也应该有连续性,证据1-4,刚好证明了物业的连续性出现了问题,是实实在在的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在证据的认定上,应该审查的是物业连续性服务能力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以时间来判定证据无效,因此,法院应该予以重新确认并说明理由。
4.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提交“证据5不能证明张振坤的主张,本院亦不子采信。”,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说明不认定的理由;证据5《商品房装修装饰协议书》,有申请人签名,有开发商盖章,结合一审中提交的《房屋验收表》是相匹配,是完整的;如果申请人在《房屋验收表》中提交的问题,为何被认定不属于《商品房装修装饰协议书》中的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不影响申请人居住,法院如何认定开发商维修时间是属于满足交付的标准的?请求法院详述不采纳的原因与适用的法律条款。
5. 二审法院在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时,是否有对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书面庭后答辩意见、庭前书面主张意见、质证意见、庭后补充质证意见和全部的证据进行重新审核?
三、关于原判决案件申请人的诉求问题
法院认定的申请人的诉求,二审法院刻意回避申请人的诉求,不支持申请人的知情权适用的法律条款,请予以说明:
1.申请人一审二审均要求(澳奇物业)提交润汉幸福汇小区内的水、电公摊所有数据的电子版给与申请人,经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再缴纳本判决第二项要求的公摊电费。
申请人上诉请求第二项,是要求物业公示相关的数据后,申请人再缴纳相关费用,法院却将上诉人的诉请进行了变更,认定申请人“仅要求物业公示相应的数据”,何况申请人需要物业的相关数据核对信息,完全是合理的,不可以无故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是否属于错误变更上诉人的请求,请求予以纠正和重新认定。
2.澳奇物业向申请人公开,润汉幸福汇小区的公共用房的房间编号或具体位置/面积,公开自2021年2月1日以来的关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及支出情况所涉及的合同、收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原始凭证,并允许上诉人查阅、复印和拍照。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请求第三项已超出其一审反诉请求范围,一审法院未在判决中反映并无不当。”是依照那条法规?在物业纠纷及知情权纠纷中,那条法规有针对物业的纠纷在反诉上,规定了范围或者要求,请二审法院明确告知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反馈不受理上诉人的诉请,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将将其依照的法规和依据、包括推理和认定的逻辑予以说明,请二审法院予以说明和更正?
四、关于原判决案件中焦点及结果认定的问题
1. 申请人请求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无效,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涉案《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其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请法院就一下疑问,详细说明是否进行了完整的审查与判定,与申请人上诉状的内容是否冲突,不采纳申请人提供法律依据的理由,以及法院适用的是那条法律条款来反驳申请人?
(1)上诉状中,申请人明确表述,澳奇物业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请问法院是如何认定招投标是合法的,是否有对招投标的程序进行审查?
(2)上诉状中,申请人明确表述,《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性的合同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请问法院,在政府部门备案的文件,认定随意修改是合规合理的,适用的是那条法规?又或者,有那条法规规定,到政府部门备案的那一类文件,可以修改?
(3)上诉状中,申请人明确表述,物业公司/开发商在售楼宣传与合同签订期间,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与责任,告知业主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与备案的文件不相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业公司存在欺诈、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应视为合同无效。法院是如何认定物业没有违反该法例,依照那条法律作出的错误认定。
(4)上诉状中,申请人明确表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澳奇物业没有按照条款进行履约,属于多次违约行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的条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申请人所依据的条款是错误的,请法院明确,物业服务中为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依据是什么?
(5)物业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一审法院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应由业主决定,被告无权单独提起。”并得到二审法院的同意。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五条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均有明确关于合同适用的原则,作废和无效的原则,物业的服务资质为5级,却提供一级的服务,也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存在欺诈签订合同,也可以认定该合同无效。
请法院明确,在相同事实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较之《佛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应该依照那部法律来判案,“法”和条例”的区别是什么,那类案件可以在适用上优先适用条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3.二审法院只认定了一审法院在“法律文书的送达上”存在程序的“瑕疵”,认定为瑕疵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审判流程问题、一审法院违规调解误导申请人填写日期的问题,二审法院未进行完整性审查,是否有尽到审查的职能与义务?申请人提出一审违规的问题,二审法院是否需要提报相应领导对一审办案人员的处理,或者是否需要告知申请人,有什么途经可以处理程序违规的问题?请明示。
五、关于原判决中认定违约责任的法律问题
1.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澳奇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从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了澳奇物业有违约行为,二审提交的证据虽被法院认定无效,但也证明了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原判决认定申请人违约,而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已构成违约,且被申请人澳奇物业的某些违约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是趋于一些原因没有被政府部门处罚,在物业相对业主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因为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物业费产生的实际损失,是否应该与物业违约暂时未对小区业主产生实质的财产损失相同,应该由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属于严重偏袒澳奇物业的行为,请法院在法规引用、违约推理和认定的逻辑上予以说明,并进行纠正。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澳奇物业没有恪守社会公德,没有诚信经营,更没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格式条款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属于强制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澳奇物业服务存在缺陷、服务内容违约的情况下,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从诉讼立案至今3年时间,对于消防值班员/保安员无证上岗、人员不满足配置要求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也足矣证明澳奇物业的无理取闹,判令申请人承担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费、公摊电费,并需要缴纳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假设法院依然判决上诉人需要承担上述的全部费用,是不是法院默许了被上诉人的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消防法》是正确的做法,而澳奇物业的违约行为,永远不会承担任何损失与处罚,即便要求本人承担上述的全部费用,也应该是在澳奇物业有全面整改完毕的基础上,才能对申请人予以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损失。请法院在推理过程及法律条款的引用上,予以书面解释。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答疑申请,请求贵院对原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在此,本人再次恳求法院:
(一)出具附有法律效力的答疑通知书,解释上述疑点,并说明相关法律依据;
(二)原判决如果有误,应立即纠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