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漕运具有高度的政治性
清代,漕运的政治意义被提升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漕粮被称为“天庾正供”、“朝廷血脉”(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1《兑运额数》),这种意义在朝廷的反复强化之下,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的共识,正如一些官员所言:“京师满汉军民所仰给者,东南数百万漕粮也”(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1《兑运额数》);“国之大事,惟兵与漕”(林起龙:《请宽粮船盘诘疏》,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为一代之大政”(《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5《国用·漕运》),乃“天下之大命所系”(郑日奎:《漕议》,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等等。官员们把漕运看得如此之高,如此之重,确是其他事务(包括田赋)所无法比拟的。从这个意义而言,漕粮征运便不能以一般事务予以对待,各级政府以及相关官员必须高度重视。当然,仅仅在朝廷、官府形成这种共同的认识远远不够,重要的在于从中央到地方社会的一致认识,上下动员。
严密的制度保障
并非所有的国家事务都有制度保障,清代漕粮征运不仅有制度保障,而且相关的制度极为严密而成熟。清代政府规定,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八省承担漕粮的完纳任务,漕粮总额为400万石,各省府州县承担的漕粮数额基本固定,并且需实物缴纳。为了完成这一额定的漕粮征运任务,清代政府在继承与改新的基础之上,制定了完备的漕运制度。清代通过规模庞大的文册《户部漕运全书》,全面记载漕运制度。雍正十三年,经御史夏之芳奏准,清政府纂辑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并例定每十年纂办一次。漕运全书的内容涉及漕粮额征、征收事例、兑运事例、通漕运艘、督运职掌、选补官丁、官丁廪粮、计屯起运、漕运河道、随漕款项、京通粮储、截拨事例、采买搭运、奏销考成等等,每一大项制度还包括多方面的子项。全书的分类内容完全涵盖了漕运事务的各个方面,充分反映了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和严密。乾隆中期,清廷还曾有督漕杨锡绂负责编纂的《漕运则例纂》,也是对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记载。此外,清廷还通过“例”的形式,不断地弥补制度在针对具体问题时的不足与缺陷。
从理论上讲,受到制度全面维护的漕运事务在地方社会的运行中,具有权威性和威严感,并具有很好的防护性和自我修复能力。然而,形式上的完善并非运行中的实效。比如,由于清代漕运制度本质上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其缺陷越来越明显,于是,“例”的制定也越来越频繁,“偶有未善,即设一例,究竟法立弊生,所除者一二人之弊,而所苦者多矣”(陈宏谋:《论漕船余米疏》,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
清代,漕运的政治意义被提升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漕粮被称为“天庾正供”、“朝廷血脉”(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1《兑运额数》),这种意义在朝廷的反复强化之下,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的共识,正如一些官员所言:“京师满汉军民所仰给者,东南数百万漕粮也”(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1《兑运额数》);“国之大事,惟兵与漕”(林起龙:《请宽粮船盘诘疏》,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为一代之大政”(《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5《国用·漕运》),乃“天下之大命所系”(郑日奎:《漕议》,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等等。官员们把漕运看得如此之高,如此之重,确是其他事务(包括田赋)所无法比拟的。从这个意义而言,漕粮征运便不能以一般事务予以对待,各级政府以及相关官员必须高度重视。当然,仅仅在朝廷、官府形成这种共同的认识远远不够,重要的在于从中央到地方社会的一致认识,上下动员。
严密的制度保障
并非所有的国家事务都有制度保障,清代漕粮征运不仅有制度保障,而且相关的制度极为严密而成熟。清代政府规定,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八省承担漕粮的完纳任务,漕粮总额为400万石,各省府州县承担的漕粮数额基本固定,并且需实物缴纳。为了完成这一额定的漕粮征运任务,清代政府在继承与改新的基础之上,制定了完备的漕运制度。清代通过规模庞大的文册《户部漕运全书》,全面记载漕运制度。雍正十三年,经御史夏之芳奏准,清政府纂辑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并例定每十年纂办一次。漕运全书的内容涉及漕粮额征、征收事例、兑运事例、通漕运艘、督运职掌、选补官丁、官丁廪粮、计屯起运、漕运河道、随漕款项、京通粮储、截拨事例、采买搭运、奏销考成等等,每一大项制度还包括多方面的子项。全书的分类内容完全涵盖了漕运事务的各个方面,充分反映了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和严密。乾隆中期,清廷还曾有督漕杨锡绂负责编纂的《漕运则例纂》,也是对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记载。此外,清廷还通过“例”的形式,不断地弥补制度在针对具体问题时的不足与缺陷。
从理论上讲,受到制度全面维护的漕运事务在地方社会的运行中,具有权威性和威严感,并具有很好的防护性和自我修复能力。然而,形式上的完善并非运行中的实效。比如,由于清代漕运制度本质上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其缺陷越来越明显,于是,“例”的制定也越来越频繁,“偶有未善,即设一例,究竟法立弊生,所除者一二人之弊,而所苦者多矣”(陈宏谋:《论漕船余米疏》,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