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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要求结算不超概算?这些法规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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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施工方报审的结算金额,财政要求不得超过立项批文的概算额?
在工程造价领域,施工方报审的结算金额是否必须控制在立项批文的概算额内,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只要结算价超过概算10%,财政评审就会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并重新报送,否则评审将无限期拖延。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合适。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12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23条进一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这意味着,概算是一个重要的控制指标,但并不意味着结算金额绝对不能超过概算。
然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这一规定将201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文件正式立法化,明确禁止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虽然这是一个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合同中另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内部付款流程或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这一规定对建设单位的支付义务提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要求,实践中应予以重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这意味着,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将面临高达18%左右的年利率逾期利息。因此,作为甲方服务的造价咨询公司或律师,最好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利率,以减轻甲方的负担。
综上所述,财政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不得超过概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施工单位在报送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结算金额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建设单位也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及时支付款项,避免高额逾期利息的产生。


IP属地:江苏1楼2025-02-02 20: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