吧友最近很喜欢讨论哲学,但正义一词的定义太复杂了,想要说明白,再去用现有的定义去分析虹七中的人物,不写一个三万字的论文是说不明白的,也无法令所有人信服。但好歹如今的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几千年以来无数哲学家,思想家,统治者,宗教学家以及历朝历代的律法,都在以各种方式诠释“正义”。
在这里我引用一下现任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安徽大学、天津大学政法系教授,张恒山先生在2002年发布在《法治与社会发展》期刊中的论文:
“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制度正义的关键是法的正义。
尽管我们想望正义,追求正义,决心为正义的实现而献身,但要我们说清楚什么是正义,这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正义概念加以探讨的真正困难在于:正义是一个极其抽象、极其艰深、含义广泛、内容极难确定的概念。
就古往今来的贤哲们的讨论过的正义以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正义词汇而言,正义有着千变万化的形态和含义:(1)就不同的客体而言,有行为的正义、个人的正义、规则的正义或制度的正义、社会的正义;(2)就不同的领域而言,有政治的正义、经济的正义、伦理的正义、法律的正义;(3)就不同的性质而言,有实体的正义、形式的正义或程序的正义;(4)就不同的方式而言,有分配的正义、交换的正义、惩罚的正义;(5)就不同的状态而言,有绝对的正义、相对的正义,等等。总之,正义的五花八门的性质和状态,使得人们难以对其作简单的定义。
譬如,就针对人而言,我们可以把正义定义为指人的一种美德,指公正、正直地待人接物的品行。但是,这种定义就不适用于对社会的正义的解释。”
本贴所探讨的正义,仅为现代律法的正义。至于律法的正义性,张恒山先生也说过,严格意义的法的正义仅指法的本体正义,其中包括:法的形式正义——围绕着建构社会秩序法律应当具有的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先在性、可行性、公开性;法的实质正义—为了满足人们深层次的、最基本的需要法律所应当具有的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的性状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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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引用一下现任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安徽大学、天津大学政法系教授,张恒山先生在2002年发布在《法治与社会发展》期刊中的论文:
“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制度正义的关键是法的正义。
尽管我们想望正义,追求正义,决心为正义的实现而献身,但要我们说清楚什么是正义,这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正义概念加以探讨的真正困难在于:正义是一个极其抽象、极其艰深、含义广泛、内容极难确定的概念。
就古往今来的贤哲们的讨论过的正义以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正义词汇而言,正义有着千变万化的形态和含义:(1)就不同的客体而言,有行为的正义、个人的正义、规则的正义或制度的正义、社会的正义;(2)就不同的领域而言,有政治的正义、经济的正义、伦理的正义、法律的正义;(3)就不同的性质而言,有实体的正义、形式的正义或程序的正义;(4)就不同的方式而言,有分配的正义、交换的正义、惩罚的正义;(5)就不同的状态而言,有绝对的正义、相对的正义,等等。总之,正义的五花八门的性质和状态,使得人们难以对其作简单的定义。
譬如,就针对人而言,我们可以把正义定义为指人的一种美德,指公正、正直地待人接物的品行。但是,这种定义就不适用于对社会的正义的解释。”
本贴所探讨的正义,仅为现代律法的正义。至于律法的正义性,张恒山先生也说过,严格意义的法的正义仅指法的本体正义,其中包括:法的形式正义——围绕着建构社会秩序法律应当具有的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先在性、可行性、公开性;法的实质正义—为了满足人们深层次的、最基本的需要法律所应当具有的保障安全、维护平等、促进自由、增进效率的性状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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