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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态复仇论的荒谬性😅拳师好像离了它就不会说话了(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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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将会使用很多吊诡谐音,但纯粹是因为上一稿一发出来就被度娘掐了,绝无侮辱之意)
似乎所有拳师都喜欢通过拐同态复仇论来正当化打拳,但同态复仇实际不能正当化任何极端行为😅
本贴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低脂言论:
我们驴性被蓝性迫害了这么久,那么多血泪,那么多溺婴,我们凭什么不能报复回去!那边那个蓝的,对,就你,为了你祖先对我们伟大性别的迫害还债罢(按头入水)!
我们南拳纯粹是为了反铝圈而存在的!你说我们的行为和他们的行为一模一样?和蔼!寇可往我亦可往!
折耳根这么洼还天天歧视本可,本可要诅咒顺直全都变成冻肉!
我看了顺直吧才加入图同吧!图同是因为lgbt太逆天了!这是报复!绝不允许白左腐蚀社会!让他们付出鲜血的代价!(舔一口想象之中的刀刃)
用罪恶回应罪恶的同态复仇是自我否定的,根本不具有正义性。下面开始论证。


IP属地:上海1楼2025-02-16 19:54回复
    本贴是文章的完整版,而以下是按照章节拆分后的贴子,方便各位对某一具体部分进行讨论


    IP属地:上海2楼2025-02-16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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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态复仇:一个简单介绍
      1.1 论点
      同态复仇是一种原始正义范式,主张报复行为需与受害程度严格对等。
      1.2 证据
      同态复仇历史案例包括《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毁目者须被毁目”)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肢体刑规定。
      1.3 解释
      同态复仇的核心逻辑源于对“平衡”的朴素追求:通过施加与伤害等同的痛苦,恢复被破坏的伦理秩序。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为同态复仇提供理性化辩护,认为:若A伤害B,则A应承受同等伤害,否则伦理法则将自相矛盾。
      拳师在愤怒之下的想法大抵也是如此:“xx拳师以及xx拳师代表的xx群体伤害了我的身份同胞,所以xx拳师和xx群体必须受到同样的惩罚!但是请注意,这里xx群体被具象化出来而代表了xx身份下的所有个体,这是十分荒谬的。
      1.4 连接
      同态复仇将正义简化为算术对称,而拳师的同态复仇往往存在用身份代替个体从而让同态复仇变成“加倍复仇“的倾向。然而,它却未解决两个关键问题:报复能否真正实现正义?对等性是否掩盖了情境复杂性?这两个问题通过下文回答。


      IP属地:上海3楼2025-02-1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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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功利主义批判:同态复仇与社会总效用的矛盾
        2.1 论点
        先从很多拳师认同的功利主义观点来看带同态复仇。若同态复仇未增加社会福祉,其正当性在功利主义框架内不成立。
        2.2 证据
        边沁,功利主义的两大奠基者之一,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中定义,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其产生的快乐与痛苦的净值。报复行为本身是“纯粹痛苦”,仅当它能阻止更大痛苦时才有意义。
        密尔,功利主义的两大奠基者之二,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强调,正义的终极标准是“社会效用最大化”。若同态复仇仅满足受害者的报复欲却未降低犯罪率(例如死刑未能遏制谋杀),其本质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同态复仇同时不满足这两个条件。
        2.3 解释
        如1.3之中所述,拳师的同态复仇往往存在扩大化复仇对象的现象,于是个人的复仇变成了对于群体/复数个体的复仇,于是会导致仇恨的扩大化,进一步产生社会不安定,而不可能阻止更大的痛苦产生。所以,从边沁的角度而言,同态复仇并没有正义性。
        第二点同样如此,同态复仇不可能降低犯罪率,而只会导致升高犯罪率。相信所谓‘无敌之人抑制犯罪‘的理论的人大约是小脑萎缩,这类人的脑回路就像相信允许公民持枪能降低犯罪率的人一样可怕。社会是存在一个和谐与否的基调的,无敌之人只会让(一些没什么脑子的)人们将暴力视作一种可取的手段,从而伤害社会的安定。
        2.4 连接
        很多拳师喜欢把什么“双赢“”双输“挂在嘴边,然后用得意洋洋的扯起功利主义的大旗,好像自己是个什么冷血无情,看透了社会底层逻辑的觉醒人士。然而,如本节所述,他们的同态复仇完全违背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下面的章节会进一步说明为何同态复仇甚至否定了自己的前提。


        IP属地:上海4楼2025-02-1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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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道德绝对主义批判:报复逻辑的内在悖论
          3.1 论点
          以恶制恶的行为本身构成道德堕落,与正义的绝对义务相冲突,所以同态复仇的基本逻辑,即“通过施加与伤害等同的痛苦,恢复被破坏的伦理秩序”根本不成立。
          3.2 解释
          道德绝对主义主张某些义务(如“不可杀人”)无例外。若惩罚者以与犯罪同等的手段施暴,其行为在道德性质上与犯罪无异。罗斯(W.D. Ross)在《正当与善》中指出,初始义务(Prima Facie Duty)包含“非恶意”(Non-maleficence),报复行为违背这一义务,即使其动机是“正义”。
          3.3 证据
          纯理论性说明不举例子了。不过拳师的同态复仇很有意思,譬如水鬼事件中出于仇恨动机的性别抽纱,就像之前说明的一样是将个体的“加害”通过(这些人本身都不一定认同的)群体身份转嫁到另一个人身上,通过这样一种极为吊诡的方式通过击杀a达成对b的复仇。纯粹的仇恨,其正义性可以说是正儿八经的“0”。
          3.4 连接
          所以,同态复仇的内在逻辑本身是不可能成立的,它并没有很多人臆测之中的正义性乃至于神圣性。
          我已经能够想到可能出现的反驳:“法律难道不是一种同态复仇吗?“,“你说同态复仇不成立难道法律也不成立了?”拳师常常使用不恰当的类比试图围魏救赵,下文将解释法律的惩罚和同态复仇之间的区别。


          IP属地:上海5楼2025-02-1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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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惩罚与同态复仇的本质差异
            4.1 论点:法律暴力通过程序正义与修复目的,与同态复仇的私欲性报复划清界限。
            4.2 解释
            法律的理念是存在流变的。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对比公开处刑与现代监狱:前者是主权者报复的展演,后者通过规训技术实现行为矫正。从羞辱,到防止犯罪,再到改造罪犯,现代法律的目的很大程度上遵循着功利主义的法则,而如第二章中所述,同态复仇违背了这类法则。
            同时,就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论证,法律惩罚的正当性源于社会契约对暴力的垄断授权,其目的是维护秩序而非满足个体报复。尽管社会契约论的成立与否是个问题,但是法律作为具有一定崇高性(这里指高于个体)的第三者,其惩罚与私人复仇大相径庭。法律系统的非人身避免了报复的激情干扰,也规避了惩罚之中的恶意性。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惩罚和同态复仇不同,并不会违背道德的绝对主义。
            4.3 证据
            l 现今法律的诸多惩罚少有暴力性的:无论是罚款,拘留,监禁,强迫劳动,本质上都是期望改造,惩罚犯人;而非期望其受到与受害人同等的痛苦。而死刑也只是对无法改造者的最终解决方案而已,而非某种终极的暴力,这点可以从枪决被更为人道的注射取代看出。
            l 法律的正义性不举例子。只有一点额外说明:下面执行坏了并不代表上面本意是坏的,人格化(带有某些人员强力意愿的)的法律本就不是法律,这种情况下的惩罚非正义
            4.4 连接
            法律惩罚的正当性依赖于其超越报复的公共理性,而同态复仇始终困于私欲与暴力的循环。前者(理想状况下)正义,后者(就算在理想状况下)只是情绪的发泄。


            IP属地:上海6楼2025-02-1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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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同态复仇的伦理破产源于其对人性尊严与情境特殊性的忽视。康德式的形式主义辩护无法回应功利主义与现象学的诘难:正义需超越对等报复,转向修复性伦理与对社会总效用的审视。以痛苦抵消痛苦的逻辑,最终将瓦解正义自身的存在论基础。
              所以,再看到什么“寇可往吾亦可往“的铸币言论,记得给我狠狠的批(笑)


              IP属地:上海7楼2025-02-1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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