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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平律师事务所|五个答案,帮您了解关于居住权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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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重要制度,对于解决我国人口众多、住房资源紧张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居住权,顾名思义,是以居住为主观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以下是五个关于居住权的常见问题和解答,帮助您更全面地了解这一制度。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设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二、居住区有什么特征?
福利性:居住权通常用于特定弱势群体的居住保障,如老年人、未成年人等。
无偿性:设立居住权通常无偿,带有扶助、保障的性质。
长期性:居住权的期限一般为长期的,甚至可能是终身的。
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自然人享有,不可转让、继承或出租。
三、居住权是如何设立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住宅的位置;
3.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 居住权期限;
5.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五、居住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续居住?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有助于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实现“居者有其屋”。
居住权制度填补了住房租赁和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空白,为那些需要稳定居住环境的人群提供了新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和重要性将会进一步凸显。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细化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台,以更好地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IP属地:吉林1楼2025-03-02 16: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