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如今纯白吧也变得很冷了,于是乎想开个坑,大概26年下旬开填。
其实我记得在某事件后就有科普了,根剧网页链接 所述,
“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文章指出,
1、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系一种把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仅将个别部分略作变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侵权行为。
2、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以前曾研究、复制对方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有研究、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即创作成果不是源自于创作者本人,这实际上是对被告存在抄袭等侵权行为的进一步佐证。
但现在的一个问题在于,在影视小说/插画海报/音乐领域,究竟达到怎么样的标准,才叫“实质性相似”、“独创性表达”?国外抄袭判定和我国有什么相同点和区别呢?我想这个问题对于反抄袭而言是相当重要的。
我个人打算通过一系列案例及相关论文进一步分析。预计26年下旬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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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系一种把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仅将个别部分略作变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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