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时间线:
2023年1月30日,男方(席某某)与女方(吴某某)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约定当年五一订婚。我们以五一订婚当天为DAY1梳理时间线。DAY1:2023年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举行订婚宴,男方给女方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订婚当日,两位准新人的签字摁手印签订的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2023年5月2日中午,即订婚第二日,女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男方。饭后,男女双方一同前往婚房(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
期间男女双方发生本案件的关键,下面分别给出女方证词和男方辩护。
女方证词:5月2日下午,男方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男方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男方,反抗过程中将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男方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男方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男方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男方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男方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男方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女方母亲质问男方“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和“你对女方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两个问题时,男方均回答“哦哦,对对”(有录音为证)。女方回家后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男方辩护:5月2日下午,男女双方结束宴席后一同回婚房,其中发生搂抱、接吻等动作(有电梯监控可证实)。进入婚房后,双方脱光衣服有过下体接触,发生过边缘性性行为,但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即男方未插入女方(法医检测女方处女膜完整问题且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后女方情绪激动,从14楼跑到13楼,男方把女方拉回房间(男方怕出意外,把女方追回来的,不是为了强奸),女方在房间里做出烧衣柜里衣服,烧窗帘等举动,男女双方有肢体争执,故女方手臂等处有淤青(是事后拉扯才有淤青,不是因为强奸导致的淤青),后因女方要求送女方回家。回家途中和女方母亲通话的“哦哦,对对”均为语气词,不代表承认自己***方。(5月2日下午15点05分,男女双方坐电梯回婚房中搂抱在一起)(双方婚房)
2023年5月3日,女方大哥曾来与男方家属进行沟通,女方大哥曾表示自己有房产也有存款,如果能达成沟通,双方之后可以好好过。而女方大哥所称的沟通是希望男方能就在房产本上加上女方名字。
2023年5月4日,男方母亲签下一份保证书,称5月5日男女方领证后就办理房屋共同拥有手续,男方母亲在保证书中承诺男女双方第二天民政局领完结婚证后立即去房产局办理房屋共同拥有手续,将女方姓名加到婚房房产证中。(5月4日男方母亲所签的保证书)
2023年5月5日上午,男方和女方及其家属来到民政局准备领证,但因男方姐姐不同意在婚房加女方名字,男方未携带房产证,双方有过争执,后男方同意加名字,并让男方姐姐将房产证送来。但直到上午11时,男方姐姐仍未将房产证送到民政局,女方觉得男方没有诚意,女方提出不等了并离开,随后席某某被刑拘。
2023年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
2023年5月9日,警方报捕。
2023年5月15日,检方批捕。
2023年5月19日,警方获得的检测结果为,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DNA型;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提出的人精斑与席某某基因型相同;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2023年6月26日被起诉到阳高县法院。2023年12月25日,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席某某当庭上诉。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2023年1月30日,男方(席某某)与女方(吴某某)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约定当年五一订婚。我们以五一订婚当天为DAY1梳理时间线。DAY1:2023年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举行订婚宴,男方给女方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订婚当日,两位准新人的签字摁手印签订的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2023年5月2日中午,即订婚第二日,女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男方。饭后,男女双方一同前往婚房(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
期间男女双方发生本案件的关键,下面分别给出女方证词和男方辩护。
女方证词:5月2日下午,男方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男方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男方,反抗过程中将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男方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男方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男方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男方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男方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男方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女方母亲质问男方“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和“你对女方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两个问题时,男方均回答“哦哦,对对”(有录音为证)。女方回家后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男方辩护:5月2日下午,男女双方结束宴席后一同回婚房,其中发生搂抱、接吻等动作(有电梯监控可证实)。进入婚房后,双方脱光衣服有过下体接触,发生过边缘性性行为,但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即男方未插入女方(法医检测女方处女膜完整问题且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后女方情绪激动,从14楼跑到13楼,男方把女方拉回房间(男方怕出意外,把女方追回来的,不是为了强奸),女方在房间里做出烧衣柜里衣服,烧窗帘等举动,男女双方有肢体争执,故女方手臂等处有淤青(是事后拉扯才有淤青,不是因为强奸导致的淤青),后因女方要求送女方回家。回家途中和女方母亲通话的“哦哦,对对”均为语气词,不代表承认自己***方。(5月2日下午15点05分,男女双方坐电梯回婚房中搂抱在一起)(双方婚房)
2023年5月3日,女方大哥曾来与男方家属进行沟通,女方大哥曾表示自己有房产也有存款,如果能达成沟通,双方之后可以好好过。而女方大哥所称的沟通是希望男方能就在房产本上加上女方名字。
2023年5月4日,男方母亲签下一份保证书,称5月5日男女方领证后就办理房屋共同拥有手续,男方母亲在保证书中承诺男女双方第二天民政局领完结婚证后立即去房产局办理房屋共同拥有手续,将女方姓名加到婚房房产证中。(5月4日男方母亲所签的保证书)
2023年5月5日上午,男方和女方及其家属来到民政局准备领证,但因男方姐姐不同意在婚房加女方名字,男方未携带房产证,双方有过争执,后男方同意加名字,并让男方姐姐将房产证送来。但直到上午11时,男方姐姐仍未将房产证送到民政局,女方觉得男方没有诚意,女方提出不等了并离开,随后席某某被刑拘。
2023年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
2023年5月9日,警方报捕。
2023年5月15日,检方批捕。
2023年5月19日,警方获得的检测结果为,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DNA型;花格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提出的人精斑与席某某基因型相同;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2023年6月26日被起诉到阳高县法院。2023年12月25日,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法院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席某某当庭上诉。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