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改制前的四川省船舶工业总公司位于宜宾翠屏区新村的职工宿舍于2005年被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投集团)拆迁,船厂分给退休工程师田贻万(田贻万和老伴居住)的两套住房被拆,2013年按“拆一赔一”的政策他得到了位于天池家园的两套补偿安置住房。直到2019年,宜投集团才开始给补偿的安置房办理产权证。但这个阶段却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对于田贻万得到的两套补偿安置房,宜投集团只给办了其中一套住房的产权证,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针对田贻万对另外一套房办理产权证的请求,答复竟然是“查不到田贻万有这套房的任何档案,这套房不是他的”。那么,这段跨越20年,中途经历了宜投集团两任董事长谢德龙、左成业,两任总经理左成业、刘晓朵落马的拆迁补偿疑云到底是怎么回事?笔者在了解到这一事件后,随即展开了走访调查。
田贻万生于1945年5月18日,系文革前的老中专生,为原四川省船舶工业总公司(宜宾人俗称宜宾新村船厂,以下简称新村船厂,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更名为“宜宾赛伦格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退休工程师,目前因脑中风后遗症行动不便一直在家休养,由老伴照顾。田贻万无亲生子女,只有一位养女。
新村船厂曾在70年代为田贻万提供了一套单位福利房,在原新村船厂家属区的4栋2楼8号,此后在1993年左右,船厂又为田贻万提供了调剂房一套为家属区的4栋2楼10号。
据田贻万介绍,他船厂的同事易先生(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为化名,待相关部门调查时提供真实信息),曾和家属及孩子住在该家属区4栋2楼7号,为田贻万8号房屋的邻居,1995年因家庭琐事离婚,但未离家,而后再婚。由于易先生只有这套7号房,再婚时无另外的住房,所以一直离婚未离家的易先生再婚后的重组家庭居住成了难题,夫妻闹起纠纷来让田贻万作为邻居也受到影响。于是热心的田贻万想到一个解决办法,把自己较宽敞的10号房调换给易先生居住,易先生每年支付房租5元给田贻万;田贻万则使用易先生的7号房屋中的一间屋子,从自己的8号房旁开个侧门予以使用。由此解决了易先生再婚后的居住难题,易先生因此也很感激田贻万。
据田贻万提供的一份证明显示:2024年7月21日,宜宾赛伦格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新村船厂分配给易先生的是7号房,分配给田贻万的是10号房,这就印证了田贻万这一说法。

这一调换就过了很多年,2003年船厂正式实行房改房政策时,田贻万按政策购买了船厂提供给自己的8号房和10号房(10号房正是租给易先生居住的那套住房)的产权。而易先生本该购买船厂提供给他的7号房的产权,但由于7号房是其前妻居住,易先生考虑到出钱买了自己也住不成,就没有购买7号房。这导致易先生成为无房户,没有享受以后拆迁补偿待遇的资格。
2005年,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投集团)作为拆迁人,宜宾市锐翔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变更为宜宾市翠屏区投资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翔公司)作为代办人具体经手办理新村船厂职工的拆迁补偿事宜。
笔者近日经当时锐翔公司的拆迁事务经办人赵某介绍:因为在拆迁以前新村船厂职工的宿舍一直没有办理每位职工个人的产权证,所以锐翔公司在进行拆迁时客观上难以核实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信息,就只能简单认定哪套房是哪位在册船厂职工在居住,那么谁就是房主,拆迁补偿就补给谁。这就导致田贻万所有的10号房被认定为易先生所有的,拆迁补偿就补给了易先生。
基于此错误,田贻万多次向宜投集团反映情况,并且经五次依法向宜宾市信访局反映,宜投集团承诺依法补偿给田贻万两套房。因规划调整、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工作阻力大,部分建设用地未能交付建设方,导致安置房屋直至2011年才开始修建。


2013年9月至10月,田贻万从宜投集团(时任董事长为谢德龙,总经理为左成业)拿到了天池家园16幢3单元3楼2号和1幢1单元1楼1号这两套房屋的入户通知单。田贻万凭借入户通知单到物管处领取了钥匙、水卡、电卡,并装修入住(注:该入户通知单在入住时已经交给了物业公司),交房当时产权证还未达到办理条件,在谢德龙和左成业前后两任董事长任期内,两套房的办证问题仍一直没得到解决。直至2019年,田贻万的天池家园16幢3单元3楼2号终于办理了产权证,但天池家园 1幢1单元1楼1号房屋的产权证一直无法办理,至今仍是历史遗留问题。
如今,宜投集团领导过船厂拆迁事项的两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谢德龙、左成业(先后担任过总经理和董事长)、刘晓朵悉数落马服刑,他们制造的历史遗留问题田贻万办证事宜却一直无人来纠错,这套房牵涉的“内幕”被捂到现在无法真相大白。
这期间,田贻万因为天池家园 1幢1单元1楼1号房产权证办理问题多次上访,宜宾市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田贻万发出了《告知书》,认为产权证办理不属于其信访受理范围,田贻万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还走访了一位曾和田贻万是船厂同事,并且曾在船厂宿舍还是邻居的人士,该人士称一直没办产权证的天池家园1幢1单元1楼1号那套房屋是2013年9月或10月(具体记不清楚了)由宜投集团分给田贻万的,是拆迁公司发的入住单。其还证实了田贻万以前在船厂宿舍就有两套住房,就是原船厂职工宿舍的4栋2楼8号和10号,后来是安置补偿了两套房,但只办了一套的产权证,另一套至今未办,至于为什么没办证不知道原因。笔者再问到易先生情况时,其告诉笔者易先生本来是有分房资格的,他在房改时因为房子被前妻住着就没有自己出资购买,后来导致他的7号房是按照公房处理给前妻的,他拆迁时的确是住在田贻万所有的10号房。最后,该人士还承诺在司法机关调查时愿意如实为田贻万作证。
为进一步核实田贻万所述易先生相关情况,笔者一直试图联系易先生求证未果。截至发稿,笔者无法和易先生取得联系。在此,笔者希望有调查权的司法机关能查清易先生最准确的住房情况和拆迁补偿情况,以还原本案关键事实与真相。
笔者经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拆迁补偿的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多种历史原因,天池家园 1幢1单元1楼1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到底在哪里仍是个谜,这个谜只有宜投集团能解。
近日,笔者联系了宜投集团现任中层干部任某,任某称:田贻万档案中只有一套房的拆迁协议,也就是说宜投集团是只补偿了一套房屋给他,田贻万所称的另一套房谁也没有看到相关资料,我们不认可产权是他的。笔者继续发问:关键是你们确实拆了他两套房,也确实给了他两套房,这是符合国家拆迁政策法规的,也是历史事实,但为什么有一套房至今没有任何手续,十二年来无法办证,到底你们集团领导是怎么研究的,通过什么程序给他的两套房,但此后又一直不承认其中一套房的产权?任某称:这个事情他确实不清楚,也不知道谁了解当年的情况。最后任某表示如果他了解到最新房屋产权情况会给笔者联系,但截至发稿,任某再无消息。
一位熟悉拆迁的法律人士认为,一套国有房产被交付给被拆迁人,绝不可能没有任何手续档案,拆迁方宜投集团应该是并且必须是有相应产权材料存档的,并且宜投集团肯定有诸如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或者有申报流程表单、请示报告、领导签字等原始档案作为交付房产给田贻万的依据,不然绝不可能2013年凭空分给田贻万一套房吧,国有企业难道可能把国有房产随便送人?
而且最关键的是,田贻万是被拆了两套原住房,所以赔偿他两套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同样田贻万也依法依规实际取得了宜投集团补偿的两套住房并已实际占有使用了长达12年,结果最后宜投集团告诉大家“只赔了他一套,还有一套不知道是谁给他的,反正不是他的。”为什么作为宜宾市属核心国企的宜投集团会出现这样荒唐的事,宜投集团应当彻查相关依据,按程序启动纠错机制。如果关键事实确实难以查清,那么司法机关还可以到谢德龙、左成业、刘晓朵服刑的监狱去依法找他们调查取证,让他们揭开田贻万这套房屋的内幕。
田贻万表示,自己已80高龄,又是脑梗幸存者;行动不便,来日无多,希望在自己有生之年能够把属于自己的房产产权证办下来,避免给后人留下遗憾(一直没办产权证的天池家园1幢1单元1楼1号那套房屋一直由田贻万的养女在居住)。


图为宜投集团补偿给田贻万但长达12年没办证的天池家园1幢1单元1楼1号房
笔者记得,宜宾一位口碑很好的领导曾在接访中说过:如果我们的职能部门面对群众的求助,都一味支他们去打官司,去走法律程序,那还要我们干部做什么呢?老百姓什么事都打官司,打得起吗?拖得起吗?笔者希望宜宾相关部门能切实履行职责,不要把一位风烛残年的老人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从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宜投集团在两任主官落马后更应该自查自纠,在田贻万房产事件中积极担负起责任,彻查事实真相,倒查二十年,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田贻万生于1945年5月18日,系文革前的老中专生,为原四川省船舶工业总公司(宜宾人俗称宜宾新村船厂,以下简称新村船厂,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更名为“宜宾赛伦格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退休工程师,目前因脑中风后遗症行动不便一直在家休养,由老伴照顾。田贻万无亲生子女,只有一位养女。
新村船厂曾在70年代为田贻万提供了一套单位福利房,在原新村船厂家属区的4栋2楼8号,此后在1993年左右,船厂又为田贻万提供了调剂房一套为家属区的4栋2楼10号。
据田贻万介绍,他船厂的同事易先生(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为化名,待相关部门调查时提供真实信息),曾和家属及孩子住在该家属区4栋2楼7号,为田贻万8号房屋的邻居,1995年因家庭琐事离婚,但未离家,而后再婚。由于易先生只有这套7号房,再婚时无另外的住房,所以一直离婚未离家的易先生再婚后的重组家庭居住成了难题,夫妻闹起纠纷来让田贻万作为邻居也受到影响。于是热心的田贻万想到一个解决办法,把自己较宽敞的10号房调换给易先生居住,易先生每年支付房租5元给田贻万;田贻万则使用易先生的7号房屋中的一间屋子,从自己的8号房旁开个侧门予以使用。由此解决了易先生再婚后的居住难题,易先生因此也很感激田贻万。
据田贻万提供的一份证明显示:2024年7月21日,宜宾赛伦格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新村船厂分配给易先生的是7号房,分配给田贻万的是10号房,这就印证了田贻万这一说法。

这一调换就过了很多年,2003年船厂正式实行房改房政策时,田贻万按政策购买了船厂提供给自己的8号房和10号房(10号房正是租给易先生居住的那套住房)的产权。而易先生本该购买船厂提供给他的7号房的产权,但由于7号房是其前妻居住,易先生考虑到出钱买了自己也住不成,就没有购买7号房。这导致易先生成为无房户,没有享受以后拆迁补偿待遇的资格。
2005年,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投集团)作为拆迁人,宜宾市锐翔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变更为宜宾市翠屏区投资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锐翔公司)作为代办人具体经手办理新村船厂职工的拆迁补偿事宜。
笔者近日经当时锐翔公司的拆迁事务经办人赵某介绍:因为在拆迁以前新村船厂职工的宿舍一直没有办理每位职工个人的产权证,所以锐翔公司在进行拆迁时客观上难以核实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信息,就只能简单认定哪套房是哪位在册船厂职工在居住,那么谁就是房主,拆迁补偿就补给谁。这就导致田贻万所有的10号房被认定为易先生所有的,拆迁补偿就补给了易先生。
基于此错误,田贻万多次向宜投集团反映情况,并且经五次依法向宜宾市信访局反映,宜投集团承诺依法补偿给田贻万两套房。因规划调整、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工作阻力大,部分建设用地未能交付建设方,导致安置房屋直至2011年才开始修建。


2013年9月至10月,田贻万从宜投集团(时任董事长为谢德龙,总经理为左成业)拿到了天池家园16幢3单元3楼2号和1幢1单元1楼1号这两套房屋的入户通知单。田贻万凭借入户通知单到物管处领取了钥匙、水卡、电卡,并装修入住(注:该入户通知单在入住时已经交给了物业公司),交房当时产权证还未达到办理条件,在谢德龙和左成业前后两任董事长任期内,两套房的办证问题仍一直没得到解决。直至2019年,田贻万的天池家园16幢3单元3楼2号终于办理了产权证,但天池家园 1幢1单元1楼1号房屋的产权证一直无法办理,至今仍是历史遗留问题。
如今,宜投集团领导过船厂拆迁事项的两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谢德龙、左成业(先后担任过总经理和董事长)、刘晓朵悉数落马服刑,他们制造的历史遗留问题田贻万办证事宜却一直无人来纠错,这套房牵涉的“内幕”被捂到现在无法真相大白。
这期间,田贻万因为天池家园 1幢1单元1楼1号房产权证办理问题多次上访,宜宾市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田贻万发出了《告知书》,认为产权证办理不属于其信访受理范围,田贻万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还走访了一位曾和田贻万是船厂同事,并且曾在船厂宿舍还是邻居的人士,该人士称一直没办产权证的天池家园1幢1单元1楼1号那套房屋是2013年9月或10月(具体记不清楚了)由宜投集团分给田贻万的,是拆迁公司发的入住单。其还证实了田贻万以前在船厂宿舍就有两套住房,就是原船厂职工宿舍的4栋2楼8号和10号,后来是安置补偿了两套房,但只办了一套的产权证,另一套至今未办,至于为什么没办证不知道原因。笔者再问到易先生情况时,其告诉笔者易先生本来是有分房资格的,他在房改时因为房子被前妻住着就没有自己出资购买,后来导致他的7号房是按照公房处理给前妻的,他拆迁时的确是住在田贻万所有的10号房。最后,该人士还承诺在司法机关调查时愿意如实为田贻万作证。
为进一步核实田贻万所述易先生相关情况,笔者一直试图联系易先生求证未果。截至发稿,笔者无法和易先生取得联系。在此,笔者希望有调查权的司法机关能查清易先生最准确的住房情况和拆迁补偿情况,以还原本案关键事实与真相。
笔者经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拆迁补偿的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多种历史原因,天池家园 1幢1单元1楼1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到底在哪里仍是个谜,这个谜只有宜投集团能解。
近日,笔者联系了宜投集团现任中层干部任某,任某称:田贻万档案中只有一套房的拆迁协议,也就是说宜投集团是只补偿了一套房屋给他,田贻万所称的另一套房谁也没有看到相关资料,我们不认可产权是他的。笔者继续发问:关键是你们确实拆了他两套房,也确实给了他两套房,这是符合国家拆迁政策法规的,也是历史事实,但为什么有一套房至今没有任何手续,十二年来无法办证,到底你们集团领导是怎么研究的,通过什么程序给他的两套房,但此后又一直不承认其中一套房的产权?任某称:这个事情他确实不清楚,也不知道谁了解当年的情况。最后任某表示如果他了解到最新房屋产权情况会给笔者联系,但截至发稿,任某再无消息。
一位熟悉拆迁的法律人士认为,一套国有房产被交付给被拆迁人,绝不可能没有任何手续档案,拆迁方宜投集团应该是并且必须是有相应产权材料存档的,并且宜投集团肯定有诸如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或者有申报流程表单、请示报告、领导签字等原始档案作为交付房产给田贻万的依据,不然绝不可能2013年凭空分给田贻万一套房吧,国有企业难道可能把国有房产随便送人?
而且最关键的是,田贻万是被拆了两套原住房,所以赔偿他两套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同样田贻万也依法依规实际取得了宜投集团补偿的两套住房并已实际占有使用了长达12年,结果最后宜投集团告诉大家“只赔了他一套,还有一套不知道是谁给他的,反正不是他的。”为什么作为宜宾市属核心国企的宜投集团会出现这样荒唐的事,宜投集团应当彻查相关依据,按程序启动纠错机制。如果关键事实确实难以查清,那么司法机关还可以到谢德龙、左成业、刘晓朵服刑的监狱去依法找他们调查取证,让他们揭开田贻万这套房屋的内幕。
田贻万表示,自己已80高龄,又是脑梗幸存者;行动不便,来日无多,希望在自己有生之年能够把属于自己的房产产权证办下来,避免给后人留下遗憾(一直没办产权证的天池家园1幢1单元1楼1号那套房屋一直由田贻万的养女在居住)。


图为宜投集团补偿给田贻万但长达12年没办证的天池家园1幢1单元1楼1号房
笔者记得,宜宾一位口碑很好的领导曾在接访中说过:如果我们的职能部门面对群众的求助,都一味支他们去打官司,去走法律程序,那还要我们干部做什么呢?老百姓什么事都打官司,打得起吗?拖得起吗?笔者希望宜宾相关部门能切实履行职责,不要把一位风烛残年的老人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从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宜投集团在两任主官落马后更应该自查自纠,在田贻万房产事件中积极担负起责任,彻查事实真相,倒查二十年,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