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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中心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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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拜度娘


IP属地:上海1楼2011-08-18 10:03回复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中心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中心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468平方公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中心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房屋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四十五日止。特殊情况可缩短拆迁期限。拆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委托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
    第五条 附属物、地上物的补偿:
    (一) 猪舍、鸡舍、厕所、温室、院墙、仓房、 水井、永久性储藏窖等按新建成本结合成新给 予补偿;
    (二) 普通树木按每棵10.0元标准补偿;果树按每棵10.0元标准补偿;扦插葡萄苗按每棵一元标准给予补偿。没接果葡萄树按每棵5 元标准补偿。挂果葡萄树按每棵15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 地上农作物补偿当茬损失。
    第六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原房屋拆除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计算,支付现金。 属于租用房屋的,应扣除15%,由拆迁人支付给产权人作为产权补偿。 自住房实行货币安置的,原房屋不再进行补偿。
    第七条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安置房屋。1、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安置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2、建筑面积为45.1一一60平方米,安置的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3、建筑面积为60.1一一70平方米,安置的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4、建筑面积为70.1----90平方米,安置的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
    5、建筑面积为90.l平方米以上,双方协商处理。
    第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乡、镇政府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房屋所有权人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区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IP属地:上海2楼2011-08-1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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