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
教师绩效工资中基础性部分的计算错误
根据2010年《人民教育》第六期发表的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解读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及答疑》中第四、六、七条中规定:1、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2、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出30%的。而山西省教育厅规定在计算基础性部分时是从教师个人工资标准中扣除30%后得到基础性部分,这样对中学高级教师、中小学中级教师的基础性部分造成了不公平、不合理。以下用具体实例说明:
某一地区有50名中学高级教师,178名中级教师,238名初级教师,参照本地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工资标准将本地区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定为中学高级教师每月为1950元,中级教师每月为1650元,初级教师每月为1250元,根据国家规定绩效工资发放方案为从本地区绩效工资总量中划出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70%为基础性绩效工资,问该地区中学高级教师、中级教师、初级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各为多少?
此题是依据两条政策编写的。
解:1、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总量为:
(1950×50+1650×178+1250×238)×30%
=206610(元)
2、每位教师每月在工资标准中所扣奖励性绩效工资量为:
206610÷(50+178+238)≈443(元)
3、分别三个级别的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量为:
(1)中学高级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为:
1950-443=1507(元)
(2)、中级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为:
1650-443=1207(元)
(3)、初级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为:
1250-443=807(元)
这一结果显示每一位教师从个人标准中所抽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数量是相同的。这一相同结果表示将每位教师放在了同一起跑线上根据考核结果来获取自己可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量,这样既公平、又合理。
这样计算的理由:
从该地区教师绩效工资总量中划出30%作为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70%是全体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总量。从这一政策中就确定了该地区全体教师绩效工资的总量是一个“整体”、“全量”或“单位1”,那么这整体的部分量就是:(1):全体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2):全体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这两个量是7:3的关系。该地区每个教师是参与分配这两个部分量的每个对象,对每个参与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两个量不存在7:3的关系。
在此题中求每位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量是该题的重点,利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除以总人数求每人从工资标准中扣除奖励性绩效数是该题的难点(领导就是解决不了这一难点造成了错误)。
按山西省规定计算每位教师基础性工资是:
中学高级教师的标准为:1950-1950×30%=1365元
中级教师的标准为:1650-1650×30%=1155元
初级教师的标准为:1250-1250×30%=875元。
这一确定方法就说明产生了三个“整体”、“全量”或“单位1”,并在每个整体中的两个部分量,即:每个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有了7:3的关系,这与政策规定相矛盾。还很容易看出在这个分配运算中犯了小学数学中百分数的逻辑错误。造成教师绩效工资不公平、不合理,也是因百分数概念错误形成的。这就出现了用教师的工资奖励教师的结果,因为所扣的数量中有教师的基础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