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分析
梁宇
【摘要】: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下岗失业人员激增。面对庞大的下岗失业人员队伍,中央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以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大省,如何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顺利实现本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本文结合山东省实际,通过两个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分析,为山东省如何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指明了方向。
【作者单位】: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 下岗职工 再就业 优惠政策
【分类号】:F249.2
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劳动岗位大幅度减少,失业率上升,就业困难。面对庞大的下岗失业人员队伍,中央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受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大省,面临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那么山东省如何才能响应国家号召,顺利解决就业难题呢?本文认为,我们应该从本省实际出发,通过对企业增加岗位雇佣下岗职工和对下岗职工自主创业两个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下岗职工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下面我们将对这两个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具体阐述:
1.对雇佣下岗职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者的优惠政策
1.1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对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网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于雇佣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2商贸企业优惠政策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合同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此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1.3社区服务型企业优惠政策对现有社区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其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1%相应减征三年3.33%的所得税。
对于新办的社区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职工不足30%的,按其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总数的比例每增加1%相应减征三年3.33%所得税。
街道、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组织的社区就业服务实体,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2.对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
2.1对下岗职工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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