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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你大爷的Das Strafrecht。


IP属地:日本1楼2013-06-18 23:47回复
    我真是太感谢百度这粗体字+红字功能了,就是每次断签挺蛋疼。
    紧缩正犯

    正犯仅指自己违反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之人,指经由他人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而对於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原因力之人,则不可能构成正犯。
    帮助犯、教唆犯为将刑法掌握之可罚行为扩至不法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因若无教唆犯、帮助犯的特别规定,刑法对之即不能加以处罚。
    扩张刑罚事由-在不法构成要件之外扩张可罚性的范围,因此刑法再参与犯罪问题中必须采正犯与共犯的区别制。因教唆犯与帮助犯系属刑罚的扩张事由,期必须与构成刑罚基础的正犯行为连结,而采取共犯从属性原则


    IP属地:日本本楼含有高级字体2楼2013-06-18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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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支配

      系以连接紧缩正犯概念为基础,并使用结合客观与主观范畴的犯罪之配概念,做为区别正犯与共犯的指导原则,认为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居於犯罪支配的地位者,即为正犯;否则属共犯。
      正犯即具操纵性的犯罪支配地位之人,对犯罪进行、结果、目的等皆居决定性地位,能够依其意愿实现构成要件,或阻止或加速实现构成要件的进行过程,属核心关键。
      共犯,不具犯罪之配地位,仅充当边缘角色,只担任诱发促成犯罪发生的工作。
      类型:
      1.行为支配
      行为人完全由自己而无他人参与的单独正犯,成立直接正犯
      平行正犯亦属之。
      2.意思支配
      行为认利用他人充当犯罪的行为工具,以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成立的间接正犯
      滥用对於他人的影响力,或利用他人无罪责,或利用他人的不知、无知或错误,以达其犯罪目的,而被充当工具之人,在意思决定上或意思活动上,并无自我决定的自由。→(完全沦为犯罪的行为工具
      行为人居於幕后或优势地位,操纵之而达到与亲自实行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等价的犯罪支配情状,属意思支配。
      教唆犯的情况中,被教唆者对是否实行行为及如何实行的意思决定或意思活动,仍有相当程度的自我决定自由,故教唆者对被教唆者尚未达意思支配的程度。
      即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可以意思支配之概念加以区别。
      3.功能的犯罪支配
      多数人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彼此分工,共同实现犯罪行为,彼此互为补充而完成犯罪的共同正犯,属功能的犯罪支配。
      两人以上的犯罪,虽有行为人在客观上并无参与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的实行,但在共同犯罪中经由符合犯罪目的角色分配,而对犯罪的完成有所贡献,且就整个犯罪计画的实施而言,系属不可或缺的部分工作分配(事前判断上)。
      由於共同正犯成立要件中的参与共同行为的实现,并未局限於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之人,使成立共同正犯。因此,在此概念下,多数人共同协力参与构成要件的实现,其中有行为人虽并未从事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的实行,但就其所为在刑法评价上,仍有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帮助犯的情况中,共同正犯虽在客观上与其具有相同的行为表徵,但在主观上,却因具有共同的行为决意,且在共同行为决意下的角色分工,故属功能的犯罪支配。


      IP属地:日本本楼含有高级字体3楼2013-06-19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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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正犯
        (参2L功能的犯罪支配)
        一、成立要件
        1.两个以上行为人
        2.具有共同的行为决意(犯意联络行为分担
        3.参与共同行为的实现
        二、种类
        1.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正犯-行为人与其他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行为决意,在共同行为的分工上,担任实行构成犯罪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的行为,而成立的共同正犯,即属之。
        2.参与实行构成要件以外行为的共同正犯-Ex:把风、接应。
        3.策划与指挥其他行为人实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犯-行为人与其他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行为决意,并居於指挥领导的地位,策划犯罪,或至现场指挥他人实行犯罪,而成立的共同正犯,即属之。Ex:集团的首领。
        4.参与谋议并视他人的实行为自己实行的共同正犯或在预备阶段提出犯罪重大贡献的共同正犯。


        IP属地:日本本楼含有高级字体5楼2013-06-19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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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
          教唆犯乃是唤起正犯为犯罪行为或刑事违法行为的决意,而促使其为犯罪行为或刑事违法的一种参与犯。教唆犯的行为仅止於引发、挑拨或招致他人的行为决意。受教唆犯教唆之人,本无实行犯罪行为或是为刑事违法行为的意思,但因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使其萌生犯意
          一、成立要件
          1.故意违犯的主行为-依共犯从属原则,教唆行为必须有其所从属依附的正犯的主行为,而此正犯的主行为必须是一个故意的犯罪行为,或是一个故意的刑事违法行为。
          2.教唆行为-可能针对特定人特定团体中的任一人。若对不特定多数人为之,则非教唆。
          教唆行为的方式不论是以各种方法,凡是行为人出於教唆故意,而能使本无犯意或犯意尚未确定的他人,萌生确定的行为决意的行为,均可视为教唆行为。
          另外尚须具有唆使他人违犯特定之罪的教唆内涵。
          3.教唆故意-双重教唆故意,即系指唆使他人形成违犯特定犯罪的决意,尚须包含欲促使教唆者实现特定不法构成要件的教唆故意。


          IP属地:日本本楼含有高级字体6楼2013-06-19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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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犯
            帮助犯乃是对於实行故意的犯罪行为或刑事违法行为的他人,提供助力,而使其为犯罪行为或刑事违法的一种参与犯。
            成立要件
            1.故意违犯的主行为。
            2.帮助行为-乃指对於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而使得被帮助者得以实现构成要件,或是使被帮助者易於实现构成要件,或是使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害
            必须针对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而为帮助。
            3.帮助故意-双重帮助故意


            IP属地:日本本楼含有高级字体7楼2013-06-19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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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j8法律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3-06-1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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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采功能性定义:
                1.雇用劳工之事业主
                2.事业经营之负责人
                3.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部分排除适用
                一、特定工作者
                法定要件
                1.经中央主官机关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
                (1)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2)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2.由劳雇双方以书面约定
                3.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4.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
                例外排除适用的行业与工作者
                适用行业
                1.农林渔牧业
                2.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3.制造业
                4.营造业
                5.水电、煤气业
                6.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7.大众传播业
                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
                一、例外排除的行业
                1.其他社会服务业
                2.人民团体
                3.国际机构及外国驻在机构
                二、
                1.餐饮业中未分类其他餐饮业之工作者。
                2.公立之各级学校及幼稚园、特教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业训练事业(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等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级学校之教师、职员。
                3.公立学术研究及服务业(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之工作者。
                4.娱乐业中职业运动业之教练、球员、裁判人员。
                5.公务机构(技工、工友、驾驶人、清洁队员及国会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6.国防事业(非军职人员除外)之工作者。
                7.医疗保健服务业之医师、法律及会计服务业之律师。


                IP属地:日本10楼2013-11-12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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