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洋集团未与我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等费用,我申请了仲裁。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上说:“我公司的确存在失误,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2014年1月份,申请人已跟公司要求过经济补偿和加班费,我公司也已支付过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加班费等费用。” 并于2014年7月10日当庭出示了伪造的一张12000元的假收款单,上面有我的签名,对此我不认可,12000元的收款单我确实没签过,我已经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鉴定请求书,鉴定一下上面的签名是不是我直接写上去的还是复写、复印上去的;上面的收款项目是后添加上去的,与我的签名相差约7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