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再给你讲一下离婚协议如何才能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夫妻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并不会生效,必须夫妻双方本人到婚姻登记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提交离婚协议后,婚姻登记处给予登记(注销你们的婚姻关系),发给《离婚证》,才成为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事实上上海这方面规定比较宽松,有些地区规定离婚协议的字必须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当场签才有效,提前签的一律作废,必须重新打印、签字。
如果没有经过上述程序,离婚协议就是无效的,你拿着这个告对方也是告不赢的。
所以,你首先必须和女方一起到婚姻登记处提交这个离婚协议,使之有效化,然后你主张自己见孩子的权利才有法律保障。
你怕在婚姻登记处办妥协议,女方还不肯让你见孩子?协议有法律效力后,对方不肯履行,你可以告,稳赢。
你坚持要先见到孩子才签离婚协议,因为你认为孩子在你手上,你见孩子的权利才有保障,是吗?你错了,女方还没有撤消离婚诉讼,开庭后法院很可能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每个月只有几天可以探视孩子——法院判决是有法律强制力的。
给你的建议就是:赶紧到婚姻登记处把离婚协议办了。其他事都是无用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