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无线电通信”是国内常用的名词。其中“专业”的一种通俗理解是与“业余”相对立,非“业余”即“专业”,凡是“业余无线电通信”以外的无线电通信都是“专业无线电通信”。
如果基于国际电联(ITU)法规,还有另一种理解方法。
ITU的《无线电规则》把无线电通信分为很多种不同类别的通信“业务”,并且把向公众开放、且各电信局及电台所必须受理并予传输的任何电信称为“公众通信”。
有些通信业务不用于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例如船舶移动业务,公安、水上交通、铁道、航空、军事等部门的移动业务,业余业务等,可以归类为“非公众通信业务”或者“专门通信业务”,即“专业无线电通信”。有些业务则用来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例如公众通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业务等,可以归类为“公众通信业务”。这里,“专业”是相对于“公众业务”而言的,非“公众”即“专业”。按照这种理解,业余无线电就属于“专业无线电通信”了。从无线电管理角度看,公众通信业务的管理方法与其他通信业务的管理方法差别比较多,(例如公众业务的移动终端、公众对讲机的设置和使用不需要经过批准,而其他业务的发射设备的设置和使用都必须经过批准),采用这种归类办法比较方便。
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业余无线电的内容会经常出现在专业无线电通信书刊和展会上
如果基于国际电联(ITU)法规,还有另一种理解方法。
ITU的《无线电规则》把无线电通信分为很多种不同类别的通信“业务”,并且把向公众开放、且各电信局及电台所必须受理并予传输的任何电信称为“公众通信”。
有些通信业务不用于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例如船舶移动业务,公安、水上交通、铁道、航空、军事等部门的移动业务,业余业务等,可以归类为“非公众通信业务”或者“专门通信业务”,即“专业无线电通信”。有些业务则用来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例如公众通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业务等,可以归类为“公众通信业务”。这里,“专业”是相对于“公众业务”而言的,非“公众”即“专业”。按照这种理解,业余无线电就属于“专业无线电通信”了。从无线电管理角度看,公众通信业务的管理方法与其他通信业务的管理方法差别比较多,(例如公众业务的移动终端、公众对讲机的设置和使用不需要经过批准,而其他业务的发射设备的设置和使用都必须经过批准),采用这种归类办法比较方便。
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业余无线电的内容会经常出现在专业无线电通信书刊和展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