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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加盟彩装膜,是个很大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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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加盟了一个彩装膜的品牌(具体品牌暂不透露,因为店还在开)签了合同,首批按市场价(不是批发价)进了15万的货,没有额外的加盟费,成为市级地区总代理。
按要求是首批货卖完后才能享受代理价进货,可以按原价换货。但店子一开就发现首批货价比别的品牌市场零售价还高,加上各种成本和人工费,第一批货只能亏钱。
这还不是重点,在经营中发现母公司在市面上竟然有多个品牌,同一个地方同时开店,货完全一样,连产品宣传册都一样,换一个外壳而已。网址:http://www.ydllmds.com
http://www.ydlmnls.com/。域名如出一辙,公司名字和公司地址也一样。
另外,在我承包的区域中,有一个区县在我承包之前已经开了一家店,在我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我,还是我自己跑市场时发现的。
在发觉上当之后,又仔细研究了一下合同,发现合同中写明了“在合同签订前,甲方在本合同区域内已发展的区域经销商由甲方直接负责,不含括在乙方范围内”,真是详尽啊。
以及"本合同终止后乙方的剩余产品均为不可退回货品",货品不可退回,那不就是说退出加盟什么钱都不会退给你。
【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不就是赤裸裸的诈骗,一个皮包公司诈骗加盟费的故事?万能的网友,有什么办法可以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IP属地:湖南1楼2014-10-11 12:08回复

    区域经销合同书
    甲 方: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善意解释和全面履行为宗旨。乙方针对甲方之经营理念、产品情形、管理能力等多方面考核并表示认同接受,同时结合自身条件,可发展空间,当地的消费市场状况等方面的商业环境, 提出销售武汉中建世家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产品之终端零售。为了让“******” 品牌彩装膜迅速拓展中国市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约定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 甲、乙双方始终是各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各自的行为完全独立承担责任。甲乙双方之间仅存在受本合同约束而形成的供销法律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或代为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即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等关系,乙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员工,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行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亦然。
    1-2、乙方为独立经济实体,业务上接受甲方的督察和指导,须维护甲方品牌的形象。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1-3、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第二条:经营范围、经营店址、经营期限
    2-1、经营区域:乙方同意并接受 省 市 区(县) 镇(乡)为 经销商。乙方只能在此区域内作为二级批发商销售甲方提供的“**********”品牌产品,及以后由本公司引进和研发新产品,将该产品销售给该区域内的终端零售商并由终端零售商以零售的形式或按甲方要求供给下属经销商从事货品终端零售,乙方不能超越经营区域或以变相或类似变相的形式跨区域销售。
    2-2、经营期限:乙方的经营期限与本合同的有效期一致。
    2-3、乙方洽谈确定的终端零售商(包括乙方自己的终端零售销售店铺),确定店址前须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同意,以防止店址布局重叠和避免终端零售商之间的利益冲突;未经甲方书面答复,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及全部赔偿。
    2-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来不及确定明确店址的,乙方应在确定店址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同意(以甲方书面答复为准),以防止同商品销售布局重叠,未经甲方书面答复,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及全部赔偿。如乙方无店经营,则不需提供相关申请及店面照片。
    第三条:销售业绩奖励实施细则
    3-1、奖励返还首批货款:乙方后续现金进货每累计达到 30000 元,甲方奖励 3000元 给乙方,直至首批货款奖励完为止。一旦乙方停止补进货物,奖励终止。
    3-2、首批货款返还完毕后方可补贴广告费:甲方奖励给乙方广告费合计肆万元,乙方广告费的奖励按乙方后续现金进货每累计达到 10000 元,甲方补贴乙方1000 元。直至广告费补贴完为止,一旦乙方停止补进货物,未补贴完的广告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3-3、首批货款及广告费返还完毕后方可补贴装修费:甲方奖励给乙方装修费合计陆万元,乙方装修费的奖励按乙方后续现金进货每累计达到 10000 元,甲方补贴乙方1000 元。直至装修费补贴完为止,一旦乙方停止补进货物,未补贴的装修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3-4、首批货款、广告费及装修费返还完毕后方可补贴店员工资+店租补贴:甲方补贴给乙方店员工资+店租补贴合计肆万元,乙方店员工资+店租补贴按乙方后续现金进货每累计达到10000 元,甲方补贴乙方 2000 元。直至店员工资+店租补贴完为止,一旦乙方停止补进货物,未补贴完的店员工资+店租补贴由乙方自己承担。
    3-5、年度销售业绩奖励办法:
    除去首批货款返还完毕及广告费、装修费补贴完毕后的累计实际进货量, 达到20万元的奖励3%;达到30万元的奖励5%;达到50万元的奖励7%;最高封顶奖励为10%整给予业绩奖励。
    3-6、所有用于返还、补贴的实际进货量均不重复纳入奖励。所有已兑现及奖励的货物将不再退换。
    第四条:货物的进货、订单、供应
    4-1、产品进货
    4-1-1、乙方向甲方交纳首批货款后,后续进货按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市场折扣价格的 折执行。特价商品和促销商品除外,不按折扣执行。
    4-1-2、享受“信用卡式”进货机制:甲方和乙方达成合作之后,甲方财务部根据乙方两个月内(开业时计起)进货款及销售情况作全面评估并出具证明提交市场部,审批后乙方可享受先进货、后付款方式,信用额度为每月2-20万元整。
    4-2、网上订货:
    4-2-1、乙方凭甲方提供的帐号和密码进入网站后台,进行选货下单。
    4-2-2、乙方在网上选货需下载订货单,填好并签字后传真至甲方,甲方确认后盖章或签名回传给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货款后,该选货订单方为有效。
    4-3、货品的供应:
    4-3-1、乙方应遵守甲方4-2的订货制度,否则甲方不能保证乙方所需的货品。
    4-3-2、甲方按现有库内货品供货,乙方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货(产品价格见合同附件)。特价商品和促销商品限量供货,由企业统一配货。
    4-3-3、乙方网上临时自选货品,双方应以传真的形式对货品进行确认后,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自选订单所列货物发出(非库存货物除外)。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负责国内市场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的宣传。负责提供乙方媒体及广告宣传资料。
    5-2、甲方负责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区域经销商价格提供货品。
    5-3、甲方可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可随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零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5-4、为提升品牌形象,甲方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广告宣传。
    5-5、为应对市场变化,甲方可对货品结构进行调整而不受任何其它方的约束和限制。
    5-6、甲方举办统一促销活动时,有权要求乙方参与并按统一布署执行。
    5-7、享有本合同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5-8、甲方负责对乙方新开门店进行销售指导及业务指导。
    5-9、甲方有权对产品价格作适当调整(随市场原材料成本的上涨和下跌而进行上涨和下调)。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应随时了解甲方产品变化更新情况或甲方网上相关通知。经甲方邀请可参加甲方主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6-2、乙方按甲方的统一布署参加甲方的促销活动,并严格执行活动规定和政策。
    6-3、乙方在经营期间为提升效益和效率,可邀请甲方协助对其提供的各种运营报表和资料,给予技术性的经营分析。
    6-4、乙方须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在本合同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传真、电话号码为固定不变的通信联络的方式)以便甲方了解销售规模。
    6-5、本合同返还及返利的规定(以货品代款返利)。
    6-6、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的经营技术资产,属甲方商业机密的,乙方有义务保密。
    6-7、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合作条件
    7-1、首批进货款: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首批进货款为(小写): 元,
    (大写):__ 元整。乙方交纳的首批货款归甲方所有。
    7-2、首批供货: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首批进货款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小写): ______ __ 元,(大写): 元整的“*********”品牌产品,按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市场折扣价执行。同时甲方免费向乙方赠送相应配套开业用品。


    IP属地:湖南6楼2014-10-11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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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货物的运输、交验、销售、调换
      8-1、甲方发往乙方的货物(不含乙方退换货),甲方只承担武汉市城区内运输费用、质量问题产品调换的物流费用;其它费用乙方承担。
      8-2、乙方若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等有异议,应在收到货品三日内,向甲方以传真或挂号信函的方式送达书面异议材料,否则视为乙方完全认可和完全接收。
      8-3、乙方退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4、甲方的首批发货产品若非产品质量问题的不予退换,后续进货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的按100%调换,自选产品因滞销原因的按当批进货总额的30%调换,必须是在不影响甲方二次销售的前提下。
      第九条:其它:合同效力、免责、争议、期限等
      9-1、合同解除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不作告知合同自动解除。
      9-1-1、乙方有恶性抛货行为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不作告知而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停止对乙方的一切售后服务。
      9-1-2、乙方店主、店址的变更须得到甲方授权与许可,未经甲方书面确认而变更店主、店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9-1-3、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补进货品,如无书面申请,则视为严重违约。
      9-2、甲、乙双方执行合同若发生纠纷,应以协商的精神解决,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9-3、本合同签约履行地:甲方所在地。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据,复印件无效。
      9-4、本合同期限为壹年,即从2014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前1个月可申请续签,续签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9-5、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交付首批进货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0-1、乙方立即停止使用甲方配送的销售配套物品,并于10日内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自行撤除或消除甲方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营业象征。
      10-2、乙方于7日内退回由甲方提供的授权证书、铜牌、促销材料、金卡、表格、单据、运作规范资料等文件材料,并退回配置的推广用品。
      10-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的剩余产品均为不可退回货品。
      10-4、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所有条款的规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则须向守约方赔付乙方首批货款同等金额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附则
      11-1、乙方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甲方的宣传文字、图片、音像等不作为甲、乙双方的要约条件,在甲方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广告宣传资料不作为本合同的相关事项或条款补充,仅仅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乙方经营事业获利的承诺。
      11-2、甲方的资料及网站上宣传政策和说明,将根据市场情况有所改动,均不是合同的要约。本合同为双方执行标准的唯一依据。
      11-3、在合同签订前,甲方在本合同区域内已发展的区域经销商由甲方直接负责管理,不含括在乙方范围内。
      11-4、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不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11-5、甲乙双方兹承认已阅读及理解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若属自然人无须盖章,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


      IP属地:湖南7楼2014-10-11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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