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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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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上起步较早,经过多年探索,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


1楼2015-02-27 13:11回复
    1、统一领导,政策推动。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2013年,省政府下发明电《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或出栏家禽1000万羽以上)的畜牧业主产县,必须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理厂,其他县(市、区)要建立畜禽养殖乡镇(村)无害化处理池(窖)或收集点。各级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要特事特办,迅速落实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环评等工作,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早启动、早完工、早运行。这项政策,为政府主导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省政府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五水共治”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平安浙江”考核指标体系,统筹推进。


    2楼2015-02-2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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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强化考评,督导推进。
      浙江省农业厅成立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实行每月动态报告制、工作进展会商制,与各市建立了工作联系督导制度,在“平安浙江”考核指标体系中,具体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考核,对未按省政府规定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立收集机制、制定监管办法、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以及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突发事件的,按规定扣分,最高扣10分,以督促和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


      3楼2015-02-27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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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立法,落实责任。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单设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章节,
        一是明确政府和养殖场的责任。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环境保护、兽医、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
        二是明确弃置病死动物清理打捞的部门和责任主体。规定“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负责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组织打捞,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明确保险联动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


        4楼2015-04-2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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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严明制度,规范程序。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制度,2013年省农业厅和环保厅制定《浙江省死亡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置技术导则(试行)》,对集中处置设施的选址、消毒、卫生防护等进行明确,对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置实行联单制管理。对焚烧、化制和生物处置方式提出了适用对象、技术要求和风险评估,为建设单位确定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规模和模式提供了科学依据。湖州、嘉兴等地建立收集点工作职责和移交制度,处理中心建立入场登记、车辆和场地消毒、人员防护和冷库管理等制度,并统一制作、上墙公示。


          6楼2015-04-2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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