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暗素描”又称“全因素素描”。它突出对物象光影明暗的描写和结构体积的表现,是一种以光影明暗为主要表现手段,注重物象的体积空间和立体感表现的素描造型方法。
“明暗”这一概念,反映出物体受光部与背光部对立统一的有机联系。在造型中,一般将物体在光的作用下所产生的明暗对比关系,称作明暗关系。所谓明暗关系也就是明度关系。
光与明暗
为什么物体受光后,会产生不同的明暗层次(或称明暗色调)呢?我们知道物体的体积是由不同方向的体面组成的(例如,立方体是有六个相等的正方形组成的)。不同方向的体面与光源形成不同的倾角,接受的光量与反射的光量也就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明暗层次。即是说物体受光后所产生的明暗色调,是由形体的不同方向面所反射的不同光量决定的。
明暗色调的深浅变化,与光源的强弱有关。在同一光源条件下,一般取决于如下条件:
光源与物体上不同方向体面的距离;
光源与物体上不同方向体面的角度:
物体本身的明度(固有色),与质地:
上述任何条件的变化,都将影响物体明暗色调的变化。
结构与明暗造型
明暗造型不同于结构造型的表现特征。在于借助丰富的明暗色调,来表现物体的体感、量感、色感、质感等,以真实的再现客观物象。
但是,结构决定着物体的形体特征。对于明暗造型来讲,结构与形体依然是认识和表现客观物象的依据。光源的强弱、距离、角度等任何变化,都可以改变物体的明暗色调,但却不能改变物体的形体结构。明暗色调的变化呈现于形体,始终受着形体结构的制约。
因此,在明暗造型的认识和表现上,仍然要坚持从形体结构出发,要着眼于形体的塑造。离开对形体结构的认识与形体塑造,停留于表象的明暗色调描绘,将导致造型的肤浅和对形体本身的极大忽视。
综上所述,明暗造型不能脱离形体结构。只有把握形体结构才能更好地借助明暗色调去塑造形体。明暗造型同样重视形体结构的表现。只不过它并非直接表现形体结构本身,而是以明暗色调为手段,表现物体的结构体积,追求三度空间的立体感,创造出一种真实的“立体幻像”
明暗变化的基本规律
物体受光以后所产生的明暗变化具有的规律性,在洁白的石膏几何体上表现得最为明显。
概括起来即两大部、三大面、五调子。
明暗变化的两大部
在光的照射下,物体明暗变化的两大部即受光的亮部和背光的暗部。亮部与暗部是构成物体明暗关系的基础。
明暗变化的三大面
物体在空间所占有的高度、宽度和深度而呈现立体性特征,由此产生了在平面上表现物体立体性的“三大面”规律。即受光的亮面、背光的暗面,介于受光和背光之间的灰面,也就是习惯上所称的“黑、白、灰”三大面。在基本几何形体中,立方体在光的照射下所呈现的黑、白、灰三大面关系,最为清晰规范,圆球体的三大面关系则最为特殊。
一般来讲三大面的亮面的色调变化简单,暗面的色调变化含混,灰面的色调变化丰富。
它们是构成素描总色调的基础——黑、白、灰的基本节奏。
明暗变化的五调子
五调子是指亮色调、中间色调、明暗交界线、反光、投影。亮色调与中间色调属于受光的亮部;明暗交界线、反光与投影属于背光的暗部。无论光源的强弱、角度、距离怎样变化,也无论物体体面起伏有多么复杂,都不会改变五调子的排列秩序。它反映出明暗色调变化的基本规律。
亮色调
亮色调是受光线直接照射的受光面,是色调中最明亮和最响亮的部分。
亮色调中的受光焦点称为“高光”。“高光”的面积很小,也不是任何物体都有“高光”,因而不单独作为调子。但它是表现物体质感的重要手段,并能增强素描的表现力。
中间色调
中间色调是物体受光线侧射的地方,介于亮色调和明暗交界线之间的过渡地带,也称“灰调子”或“半调子”。
中间色调的明暗层次变化丰富,复杂而微妙,是明暗造型中需要着力刻画的最富表现力的部分。
明暗交界线
明暗交界线是物体受光部和背光部交接的地方。它既不受光线的直接照射,也不受环境反光的影响,是物体上颜色最重,明度最低的部位。
明暗交界线实际并非是一条“线”,而是一条狭长的,有着转折起伏的体面。画好明暗交界线,不仅有助于处理好明暗对比的大关系和色调的整体统一,而且有助于形体特征的表现和体积的塑造。
反光
反光在物体的背光部。邻近物的反射光作用于物体的暗部而形成反光。一般来讲,反光的色调明度不应超过中间色调,应统一于暗部之中。
物体的反光,形成了暗部的“透明性”。由于反光所处的特殊位置,对于增强物体的体积感和画面的空间感,有着重要的作用。
投影
投影是光线被遮挡后,在物体背光一侧顺光线投射方向的支撑物或邻近物上留下的阴影。
投影的形状与光源位置、物体的形状和支撑物表面的起伏有关。一般来讲,投影的边缘离物体近则实,远则虚。
一般情况下,投影、明暗交界线和反光构成物体暗部的整体色调。因此,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比较和表现,是十分重要的。
图片来自:梦想—2055的百度相册
“明暗”这一概念,反映出物体受光部与背光部对立统一的有机联系。在造型中,一般将物体在光的作用下所产生的明暗对比关系,称作明暗关系。所谓明暗关系也就是明度关系。
光与明暗
为什么物体受光后,会产生不同的明暗层次(或称明暗色调)呢?我们知道物体的体积是由不同方向的体面组成的(例如,立方体是有六个相等的正方形组成的)。不同方向的体面与光源形成不同的倾角,接受的光量与反射的光量也就不同,因而形成不同的明暗层次。即是说物体受光后所产生的明暗色调,是由形体的不同方向面所反射的不同光量决定的。
明暗色调的深浅变化,与光源的强弱有关。在同一光源条件下,一般取决于如下条件:
光源与物体上不同方向体面的距离;
光源与物体上不同方向体面的角度:
物体本身的明度(固有色),与质地:
上述任何条件的变化,都将影响物体明暗色调的变化。
结构与明暗造型
明暗造型不同于结构造型的表现特征。在于借助丰富的明暗色调,来表现物体的体感、量感、色感、质感等,以真实的再现客观物象。
但是,结构决定着物体的形体特征。对于明暗造型来讲,结构与形体依然是认识和表现客观物象的依据。光源的强弱、距离、角度等任何变化,都可以改变物体的明暗色调,但却不能改变物体的形体结构。明暗色调的变化呈现于形体,始终受着形体结构的制约。
因此,在明暗造型的认识和表现上,仍然要坚持从形体结构出发,要着眼于形体的塑造。离开对形体结构的认识与形体塑造,停留于表象的明暗色调描绘,将导致造型的肤浅和对形体本身的极大忽视。
图片来自:梦想—2055的百度相册
综上所述,明暗造型不能脱离形体结构。只有把握形体结构才能更好地借助明暗色调去塑造形体。明暗造型同样重视形体结构的表现。只不过它并非直接表现形体结构本身,而是以明暗色调为手段,表现物体的结构体积,追求三度空间的立体感,创造出一种真实的“立体幻像”
明暗变化的基本规律
物体受光以后所产生的明暗变化具有的规律性,在洁白的石膏几何体上表现得最为明显。
概括起来即两大部、三大面、五调子。
明暗变化的两大部
在光的照射下,物体明暗变化的两大部即受光的亮部和背光的暗部。亮部与暗部是构成物体明暗关系的基础。
明暗变化的三大面
物体在空间所占有的高度、宽度和深度而呈现立体性特征,由此产生了在平面上表现物体立体性的“三大面”规律。即受光的亮面、背光的暗面,介于受光和背光之间的灰面,也就是习惯上所称的“黑、白、灰”三大面。在基本几何形体中,立方体在光的照射下所呈现的黑、白、灰三大面关系,最为清晰规范,圆球体的三大面关系则最为特殊。
一般来讲三大面的亮面的色调变化简单,暗面的色调变化含混,灰面的色调变化丰富。
它们是构成素描总色调的基础——黑、白、灰的基本节奏。
明暗变化的五调子
五调子是指亮色调、中间色调、明暗交界线、反光、投影。亮色调与中间色调属于受光的亮部;明暗交界线、反光与投影属于背光的暗部。无论光源的强弱、角度、距离怎样变化,也无论物体体面起伏有多么复杂,都不会改变五调子的排列秩序。它反映出明暗色调变化的基本规律。
亮色调
亮色调是受光线直接照射的受光面,是色调中最明亮和最响亮的部分。
亮色调中的受光焦点称为“高光”。“高光”的面积很小,也不是任何物体都有“高光”,因而不单独作为调子。但它是表现物体质感的重要手段,并能增强素描的表现力。
中间色调
中间色调是物体受光线侧射的地方,介于亮色调和明暗交界线之间的过渡地带,也称“灰调子”或“半调子”。
中间色调的明暗层次变化丰富,复杂而微妙,是明暗造型中需要着力刻画的最富表现力的部分。
明暗交界线
明暗交界线是物体受光部和背光部交接的地方。它既不受光线的直接照射,也不受环境反光的影响,是物体上颜色最重,明度最低的部位。
明暗交界线实际并非是一条“线”,而是一条狭长的,有着转折起伏的体面。画好明暗交界线,不仅有助于处理好明暗对比的大关系和色调的整体统一,而且有助于形体特征的表现和体积的塑造。
反光
反光在物体的背光部。邻近物的反射光作用于物体的暗部而形成反光。一般来讲,反光的色调明度不应超过中间色调,应统一于暗部之中。
物体的反光,形成了暗部的“透明性”。由于反光所处的特殊位置,对于增强物体的体积感和画面的空间感,有着重要的作用。
投影
投影是光线被遮挡后,在物体背光一侧顺光线投射方向的支撑物或邻近物上留下的阴影。
投影的形状与光源位置、物体的形状和支撑物表面的起伏有关。一般来讲,投影的边缘离物体近则实,远则虚。
一般情况下,投影、明暗交界线和反光构成物体暗部的整体色调。因此,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比较和表现,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