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的条件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理使用的客体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2合理使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3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候,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的规定,对于相同的主题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充分的自由和空间进行创作。如果人为地对某些题材、
史实、资料等进行垄断,会窒息作者的创作
并不是著作权立法的精髓和本意。
【这是我前天查到的资料~顺手一发了

】
——————参考第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