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部十年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形同一纸空文
雷州卫生局公然庇护无证诊所非法行医五年
作者:明夷诸野 时间:2011年4月21日
卫生部从2001年开始,或单独,或联合公安、工商等其他部委发文,三令五申地强调要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仅公开为民众所知的文件就有:(卫医发〔2001〕122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49号)《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13号)《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6〕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31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9号)《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等。但是,这些曾经鼓舞人心、让普通老百姓看到了中央打击非法行医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的文件,在广东省雷州市却形同一纸空文!无证诊所在雷州市卫生局的庇护下继续非法行医,甚至比以前还要猖狂——因为即使是中央统一部署的打击专项行动,一样无法撼其一根汗毛。
位于广东省雷州市雷州大道157号的“湛人牙科防治所”,由于其开办者周湛人只有助理医师职称,不具备开办诊所的资格,在2006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湛江市卫生局已经暂缓该诊所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至今尚未获通过。而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湛人牙科防治所”及其开办者周湛人实际上均已经构成非法行医。具体理由如下:
㈠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湛人牙科防治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06年被湛江市卫生局暂缓校验至今已经5年尚未通过校验,其许可证实际上已经作废。其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在暂缓校验期内,被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不能够开展诊疗活动。然而,“湛人牙科防治所”的执业许可证在2006年已经被暂缓校验,却在至今的5年多里继续营业、开展诊疗活动,明显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才能从事医疗活动。周湛人仅仅是助理医师,却在自己的非法诊所中、在没有执业医师指导下,独自对患者进行诊治,明显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
也就是说:“湛人牙科防治所”在2006年被暂缓校验后,至今其已经无证非法行医了5年,但是,在此期间作为当地卫生行政监管部门的雷州市卫生局竟然不闻不问。尤为离谱的是,被“湛人牙科防治所”非法行医致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刘某的家属,在2010年11月4日向雷州市卫生局医政股股长黄涛投诉该诊所时,黄涛竟然不顾受害人家属的异议,坚持将此案作为医疗事故调解,拒绝立案调查“湛人牙科防治所”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 11月22日,万般无奈的受害人家属只好又向雷州市卫生局局长冯继伟投诉该诊所的非法行为,冯继伟在接收了受害人家属递交的投诉材料后,让受害人家属回去等待答复,而受害人及家属一直等到2011年3月都等不来雷州市卫生局的任何说法。
无奈之下,受害人家属只好在3月10日向湛江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系统的梁志鹏副市长信访,反映与投诉此事。除了在3月中旬,雷州市卫生局医政股股长黄涛接到湛江市政府转给雷州市卫生局的信访材料后,打电话向受害人家属核实材料并承诺一定会依法立案调查此事外,至今为止,受害人及家属都没有接到过任何一级政府部门的任何答复,而“湛人牙科防治所”至今仍然继续开门营业、继续非法行医。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禁不住要大声质问:广东省雷州市卫生局到底还是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党政机关?为什么黄涛和冯继伟他们敢于明目张胆地违反卫生部的规章去保护一个非法行医诊所,究竟这其中有多少不为人知的黑幕?卫生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难道只是一纸空文,竟然无法对雷州市卫生局形成任何监督与约束?卫生部从2001年至2009年的9年间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权、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而发布的众多文件,究竟是落到实处的真行动,还是只是为了应景而发布的废纸?
雷州卫生局公然庇护无证诊所非法行医五年
作者:明夷诸野 时间:2011年4月21日
卫生部从2001年开始,或单独,或联合公安、工商等其他部委发文,三令五申地强调要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仅公开为民众所知的文件就有:(卫医发〔2001〕122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49号)《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13号)《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6〕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31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9号)《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等。但是,这些曾经鼓舞人心、让普通老百姓看到了中央打击非法行医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的文件,在广东省雷州市却形同一纸空文!无证诊所在雷州市卫生局的庇护下继续非法行医,甚至比以前还要猖狂——因为即使是中央统一部署的打击专项行动,一样无法撼其一根汗毛。
位于广东省雷州市雷州大道157号的“湛人牙科防治所”,由于其开办者周湛人只有助理医师职称,不具备开办诊所的资格,在2006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湛江市卫生局已经暂缓该诊所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至今尚未获通过。而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湛人牙科防治所”及其开办者周湛人实际上均已经构成非法行医。具体理由如下:
㈠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湛人牙科防治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06年被湛江市卫生局暂缓校验至今已经5年尚未通过校验,其许可证实际上已经作废。其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在暂缓校验期内,被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不能够开展诊疗活动。然而,“湛人牙科防治所”的执业许可证在2006年已经被暂缓校验,却在至今的5年多里继续营业、开展诊疗活动,明显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才能从事医疗活动。周湛人仅仅是助理医师,却在自己的非法诊所中、在没有执业医师指导下,独自对患者进行诊治,明显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
也就是说:“湛人牙科防治所”在2006年被暂缓校验后,至今其已经无证非法行医了5年,但是,在此期间作为当地卫生行政监管部门的雷州市卫生局竟然不闻不问。尤为离谱的是,被“湛人牙科防治所”非法行医致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刘某的家属,在2010年11月4日向雷州市卫生局医政股股长黄涛投诉该诊所时,黄涛竟然不顾受害人家属的异议,坚持将此案作为医疗事故调解,拒绝立案调查“湛人牙科防治所”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 11月22日,万般无奈的受害人家属只好又向雷州市卫生局局长冯继伟投诉该诊所的非法行为,冯继伟在接收了受害人家属递交的投诉材料后,让受害人家属回去等待答复,而受害人及家属一直等到2011年3月都等不来雷州市卫生局的任何说法。
无奈之下,受害人家属只好在3月10日向湛江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系统的梁志鹏副市长信访,反映与投诉此事。除了在3月中旬,雷州市卫生局医政股股长黄涛接到湛江市政府转给雷州市卫生局的信访材料后,打电话向受害人家属核实材料并承诺一定会依法立案调查此事外,至今为止,受害人及家属都没有接到过任何一级政府部门的任何答复,而“湛人牙科防治所”至今仍然继续开门营业、继续非法行医。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禁不住要大声质问:广东省雷州市卫生局到底还是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党政机关?为什么黄涛和冯继伟他们敢于明目张胆地违反卫生部的规章去保护一个非法行医诊所,究竟这其中有多少不为人知的黑幕?卫生部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难道只是一纸空文,竟然无法对雷州市卫生局形成任何监督与约束?卫生部从2001年至2009年的9年间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权、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而发布的众多文件,究竟是落到实处的真行动,还是只是为了应景而发布的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