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的案例:
施工合同总价款300万,分两期施工。总包方A公司将其中的250万分包给B公司完成。一期已在4月30日前完成,发包方已给总包方A公司结款250万,且已缴纳营业税。而由于B公司进度较慢,一期结束时,总包方A公司并未给B公司按进度结款。
6月初,二期工程完成,发包方给总包方A公司结尾款50万。总包方A公司按分包合同给分包方B公司结款250万,且B公司已将增值税发票开给A公司。那么A公司到施工地国税机关预缴时该如何抵减?
施工合同总价款300万,分两期施工。总包方A公司将其中的250万分包给B公司完成。一期已在4月30日前完成,发包方已给总包方A公司结款250万,且已缴纳营业税。而由于B公司进度较慢,一期结束时,总包方A公司并未给B公司按进度结款。
6月初,二期工程完成,发包方给总包方A公司结尾款50万。总包方A公司按分包合同给分包方B公司结款250万,且B公司已将增值税发票开给A公司。那么A公司到施工地国税机关预缴时该如何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