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违法停车一直是市民关注的民生大事,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秩序代表城市形象,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更好地保障行人安全,真正做到还路于民,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为强化城市管理,我县城区红旗路(南起滨河路北至冉子路)列入停车管理示范大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为此,县政府要求开展一次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整治行动期间,红旗路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严格禁止停车。整治行动将从我县红旗路开始并逐步扩大到城区主要道路,自即日起至11月22日为宣传劝离阶段,此后,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清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共同遵守,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共同管理好我们的城市!
冠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
违法停车一直是市民关注的民生大事,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秩序代表城市形象,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更好地保障行人安全,真正做到还路于民,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为强化城市管理,我县城区红旗路(南起滨河路北至冉子路)列入停车管理示范大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为此,县政府要求开展一次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整治行动期间,红旗路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严格禁止停车。整治行动将从我县红旗路开始并逐步扩大到城区主要道路,自即日起至11月22日为宣传劝离阶段,此后,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清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共同遵守,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共同管理好我们的城市!
冠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