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前的诬告
最近关于一起17年前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的一件刑事案件闹的很火,再此我想发表一下我了解到的详细情况和一些个人观点。
因为本人并没有那农妇那般有手段能够上头条啊,博怜悯什么的,
所以只能用这种方式来吧案件的经过和一些个人观点表达一下。
大家看到那些新闻后总是在感慨一些什么公安机关啊,农妇英勇啊什么的。
但是实际的情况大家又了解多少呢?
还希望大家不要被她的片面之词所欺骗,此女,早因超生事件与村中官员不和,
又因分宅事件与主犯家不和,
而且双方是打架斗殴并非单方面的故意伤害,
为何不判处她方打架斗殴罪,就因死了人就能不追究任何责任?
而且此案还含有诬告和作伪证现象,并非所有人都是罪犯,
为何村民如此说她,就因为村民都知道其中缘由,就是不敢得罪与她,
大家可知主犯归案后她带人把主犯家洗劫一空,
主犯母亲还因此事告上法庭,
不过就因她儿女在地方政府工作斗不过她,
导致此时不了了之,难道抢劫就不是罪?
这是我在网上截到的评论,可能大家会很疑惑,当时的情况很复杂,复杂到现在大家只能听信她的一面之词。
由于是十七年前的老案子,所以并没有过多的证据来证明农妇所言有虚,但是大家真的就应该她说什么就信什么吗?
大家都知道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道理,为何双方打架,又为何是五打一,又为何死者是顺手拿起一把镰刀,
又为何刚开始说拿棍的人最后变成了铁锨?
这其中种种还请大家听我一一道来,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之共同犯罪
案例:甲因故蓄意伤害
A
,并将其意图告知好友乙和丙,乙、丙出于义气,决定出手帮助甲
“教训”一下
A
,于是,甲、乙、丙三人在
A
回家的路上对
A
大打出手。开始,甲、乙、
丙三人只是对
A
拳脚相加,在
A
倒地之后,甲拿起路边的一块石头猛扎
A
肋部,而乙、丙
也未加阻止。后经法医鉴定,
A
系因肋部流血过多以致死亡。
针对上述案例,对甲定故意伤害
(
致死
)
罪不存在争议,但是乙丙应该对什么行为承担刑
事责任,则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也应该定故意伤害
(
致死
)
罪。该观点论者认为甲
乙丙三人均是该共同犯罪的共犯,
所以应该对整个过程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
责任,
但由于共同犯罪人甲乙丙三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样,
所以对乙丙两
人处以比甲轻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也应该定故意伤害罪,
但乙丙不应该对甲过失致
人死亡之行为及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该观点论者从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出发认为
“共同犯罪
应该局限于故意犯罪部分,对于过失部分,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认为甲的故意伤害致人死
亡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
因此乙丙不应该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及其结果
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第二种观点涉及了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
实
行过限,
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
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而
“我
国刑法对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
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
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
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
而过限行为,
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
所以应当由实
行的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
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的原则。
”根据这种理论,上述第二种观点好象也是挺有道理,但我们
只要仔细分析,
就会发现该论者是将其错误的论点建立在一种正确的理论之上。
因为该行为
根本就不是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行为,
所以尽管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是正确的,
但是针对
该案例的第二种观点却是错误的。因为甲乙丙的共同故意是“故意伤害”
,而甲用石头砸
A
正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因为甲在用石头砸
A
时,乙丙并没
有加以阻止,
也即是说甲的行为并没有违背乙丙的意志,
因此乙丙虽然没有亲手拿石头砸
A
,
但也应该对甲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说甲拿石头砸
A
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
限行为。
那么第一种观点是否就是正确的呢
?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虽然正确地认为乙丙应该对甲
过失致
A
死亡这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并且正确地指出乙丙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该比甲轻,
但该观点也存在不足。确实乙丙应该承担比甲轻的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甲在导致
A
死亡的结果中起了较大作用,即正是因为甲用石头砸
A
,从而导致
A
流血过多,以致死亡,
从而甲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但这只是从客观方面来说明乙丙承担比甲更轻的理由;
但另一方
面,
也是国内刑法论著所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也就是从主观方面来看,
乙丙也应该承担比
甲更轻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
若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必须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和客体四
个方面都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其中,
在主观方面上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过错可以分
为故意与过失,
而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由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比间接故
意为重,
所以两者相比,
对前者应该判处比或者更重的刑罚,
因此针对一项故意犯罪,
弄清
楚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犯罪就变得非常重要。
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
在目前国内对判决书
说明判决理由部分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鲜有判决书中仔细分析所涉及的案件的罪
这是我从网上看到的一个高级律师分析的案件,我觉得跟此案有些相似之处。
那么这些人中谁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谁又应该减轻或者说按共犯又或者说根本没参与来免除处罚呢?
或许不知道事情的经过大家肯定也会搞不清楚,但是事情的经过我们又从何说起呢?
就从一个农妇口中所说的经过我们就能定型吗?我认为这是不能的。
由于此案在网上非常火,我也认真看了我能找到的每篇贴和新闻报道。
大都是讲公安机关不作为,农妇的坚持精神的。
但是据我所知,这个农妇17年来并没有做过如上述那样这么疯狂的举动。
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如此说法呢? 炒作嫌疑不可避免,我想关键还在于上文所述的5个孩子,
大家想一下,她有五个孩子啊,98年左右的时候计划生育抓的多严啊,但是有一篇报道说他家是全村数一数二的。
这不是互相矛盾吗? 她以为她是张艺谋啊,有那么多的钱交罚款呢? 交完还数一数二呢?
据调查就因这五个孩子她家可没少和村干部发生矛盾,后来他们干脆集结一群人来告村干部,准备让死者来做村干部。
大家认为这种行为是什么行为?
之后又因一次分宅事假与主犯一家结下仇恨,【主犯与她家是邻居】。
然后故事就开始了, 据调查死者一家生前就与主犯一家整天争吵,毕竟抬头不见低头见,并非那农妇所言什么老实人。
据调查死者生前在村中可是厉害至极,毕竟村干部都险些被他告下。
就这样吵着打着终于有一天爆发了,
由于他们两家经常争吵村民们都见怪不怪所以案发之时都没有什么目击证人,【现在农妇所提供证人有可能有伪证嫌疑】
案发之时死者拿着硫酸准备泼主犯,主犯拿了一把杀猪刀,死者可能纠结了一帮人,不过现在也无从查证了。
主犯纠结了自己的两个兄弟,主犯妻子则去找人来拉架。
当时的两名共犯正在一户村民家喝酒,主犯妻子来到后就叫上他们前去拉架。
两人前去之后很快就把他们拉开了,两人也很快离去,
不过两人走后死者与主犯又再起争执,这次是真的大打出手了,死者被主犯一刀捅住要害没多久就倒地毙命了。
主犯的两个兄弟见到事情闹大就赶紧逃跑,途中遇见了一名拿着棍子的所谓共犯,原来他是听到消息说那边可能死人了,
以为是主犯出事了,就顺手掰了个树枝准备给主犯报仇,毕竟与主犯交好。
没想到却听主犯的两个兄弟说主犯把人杀了,主犯一方正在找他们准备报复。
另外一名所谓的共犯也是听说死人了也赶紧跑去,他看到拉着尸体正往医院赶的车以为是主犯的尸体,一下就跳上了车,
没想到上去之后却看到死者的家人在,他就知道搞错了,然后就立刻跳了下去。
之后他们五人跑到一个朋友家中让朋友给他们想办法,朋友一听就知道事儿闹大了就立刻安排他们逃跑,
还借了主犯自己的摩托车,他们这个朋友之后也是被判处包庇罪。这点倒是无所争议!
当初那两名所谓的共犯并没准备跑,但他们那个朋友说参与者都要受到牵连,而且这是人命关天的事,
就算判的轻也要在里面受苦受罪, 他们一听害怕就跟着跑了,这一跑就是17年。
1999年左右主犯的两个弟弟被先后逮捕,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四年前主犯被逮捕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听说主犯被逮捕之后农妇带人把主犯家洗劫一空确有此事】
又听说主犯至今仍在看守所被关押,【未经证实】
那么问题来了,这事为何会一拖十七年呢? 都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对的吗?真的是警方的不作为吗?
据我估计!应该与之前提到的参与者都要受到牵连有关,可能农妇一方有不少的参与,所以他们压着农妇不要把事情搞大,
不然他们都要受到牵连,也有当时并无身份证普及之说有关,没有身份证,让警方去抓人犹如大海捞针啊!
现在农妇只告这五人,一口咬定她方并无其他参与者此事才会被翻出来,
那么农妇为何会去告那两个去拉架的人呢?而且说他们拿刀拿棍的生动形象,最后又把棍改成了铁锨!
由此可见农妇必定与此二人有莫大的仇恨,迫切的想至他们于死地!
据调查,齐好记父亲齐某某在当初主犯与死者一家分宅地的时候有参与,而且可能有偏帮主犯家的情况。
【齐某某当时是村里的一名小干部】
那么事情就理清了,齐好记一家与死者家也是有仇的,可能拉架时也有偏帮现象,
不过有一事我搞不清,据调查齐好记在结婚之时就是用的此名,当时是93年左右,
现在又因齐某某给其改名有包庇嫌疑,93年还没案发好吧,不叫齐好记了才是改名吧!
据调查88年时齐好记确实是叫齐海营,在村中也都叫他齐海营,其中肯定是有改名的。
不过93年改的名和98年之后改名是有很大区别的,我相信这道理大家都懂的!
至于在逃嫌犯齐阔军还没消息我也不好多做评价!
不过大家说他们二人是也应该跟三兄弟一样判决呢还是应该另有结论呢?
现在他们二人是要证人没证人要证据没证据,
据调查此村村民个个胆小怕事现在网上又炒作的这么厉害几乎没人敢站出来了!
此上言论仅代表个人,别把那些胆小怕事提供给我消息村民牵扯进来了!
因为我看那么多新闻,真的是有很多疑点,尤其是棍子变铁锨更是让我哭笑不得!
这个英勇能生的农妇真的不知道诬告,造谣,和作伪证是什么罪行吗?
而且我始终相信一个巴掌拍不响,
你家这么有钱有势又是在自家门口又不是在大街上会被五个人挤到角落里把人杀死?
【据调查,现如今农妇的五个孩子都在项城市政府工作】 这也让我渐渐明白为何此事会炒的如此之火爆。
.
有天晚上我和朋友一块喝酒,我朋友和另外的人起冲突了,后来两班人(双方各四五个人左右)在酒吧外面打架,
我两个朋友就打对方一个人,其他人都在劝架,听说后来那人死了,当时我也在劝架,那现在我这样构成犯罪吗?请问会被判刑吗?
LIYIZHANGYAN
采纳率:51%12级2013.04.26. 没有构成犯罪,因为你主观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你也没有伤害行为。
说明情况并能出示证据证明你只是在拉架,你连“治安处罚”都不会定。
证据可以是你朋友的证言、受害者的证言(如果他人死了,有他同伙证言也行)。
一般够朋友有的话,不会拖你下水,因为拖你下水不会减轻他的责任,反而有可能从重(因为构成共同犯罪,法定从重)
这是我从网上找到的一个问律师的,我感觉跟此案,又很多相似之处,不过就是不知道拉偏架这事会不会有影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法定刑是十年以前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取保侯审是可能判处管制\拘投\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还有就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所以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有可能办理取保侯审的,只是有点困难,毕竟法定刑太高了.能不能取保侯审出来最终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能取保候审的,但据调查当地警方坚决不许,可能这也是媒体的原因吧!
最近关于一起17年前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的一件刑事案件闹的很火,再此我想发表一下我了解到的详细情况和一些个人观点。
因为本人并没有那农妇那般有手段能够上头条啊,博怜悯什么的,
所以只能用这种方式来吧案件的经过和一些个人观点表达一下。
大家看到那些新闻后总是在感慨一些什么公安机关啊,农妇英勇啊什么的。
但是实际的情况大家又了解多少呢?
还希望大家不要被她的片面之词所欺骗,此女,早因超生事件与村中官员不和,
又因分宅事件与主犯家不和,
而且双方是打架斗殴并非单方面的故意伤害,
为何不判处她方打架斗殴罪,就因死了人就能不追究任何责任?
而且此案还含有诬告和作伪证现象,并非所有人都是罪犯,
为何村民如此说她,就因为村民都知道其中缘由,就是不敢得罪与她,
大家可知主犯归案后她带人把主犯家洗劫一空,
主犯母亲还因此事告上法庭,
不过就因她儿女在地方政府工作斗不过她,
导致此时不了了之,难道抢劫就不是罪?
这是我在网上截到的评论,可能大家会很疑惑,当时的情况很复杂,复杂到现在大家只能听信她的一面之词。
由于是十七年前的老案子,所以并没有过多的证据来证明农妇所言有虚,但是大家真的就应该她说什么就信什么吗?
大家都知道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道理,为何双方打架,又为何是五打一,又为何死者是顺手拿起一把镰刀,
又为何刚开始说拿棍的人最后变成了铁锨?
这其中种种还请大家听我一一道来,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之共同犯罪
案例:甲因故蓄意伤害
A
,并将其意图告知好友乙和丙,乙、丙出于义气,决定出手帮助甲
“教训”一下
A
,于是,甲、乙、丙三人在
A
回家的路上对
A
大打出手。开始,甲、乙、
丙三人只是对
A
拳脚相加,在
A
倒地之后,甲拿起路边的一块石头猛扎
A
肋部,而乙、丙
也未加阻止。后经法医鉴定,
A
系因肋部流血过多以致死亡。
针对上述案例,对甲定故意伤害
(
致死
)
罪不存在争议,但是乙丙应该对什么行为承担刑
事责任,则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也应该定故意伤害
(
致死
)
罪。该观点论者认为甲
乙丙三人均是该共同犯罪的共犯,
所以应该对整个过程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
责任,
但由于共同犯罪人甲乙丙三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样,
所以对乙丙两
人处以比甲轻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也应该定故意伤害罪,
但乙丙不应该对甲过失致
人死亡之行为及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该观点论者从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出发认为
“共同犯罪
应该局限于故意犯罪部分,对于过失部分,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认为甲的故意伤害致人死
亡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
因此乙丙不应该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及其结果
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第二种观点涉及了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问题。
实
行过限,
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
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而
“我
国刑法对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
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
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
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
而过限行为,
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
所以应当由实
行的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
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的原则。
”根据这种理论,上述第二种观点好象也是挺有道理,但我们
只要仔细分析,
就会发现该论者是将其错误的论点建立在一种正确的理论之上。
因为该行为
根本就不是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行为,
所以尽管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是正确的,
但是针对
该案例的第二种观点却是错误的。因为甲乙丙的共同故意是“故意伤害”
,而甲用石头砸
A
正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因为甲在用石头砸
A
时,乙丙并没
有加以阻止,
也即是说甲的行为并没有违背乙丙的意志,
因此乙丙虽然没有亲手拿石头砸
A
,
但也应该对甲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说甲拿石头砸
A
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
限行为。
那么第一种观点是否就是正确的呢
?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虽然正确地认为乙丙应该对甲
过失致
A
死亡这一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并且正确地指出乙丙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该比甲轻,
但该观点也存在不足。确实乙丙应该承担比甲轻的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甲在导致
A
死亡的结果中起了较大作用,即正是因为甲用石头砸
A
,从而导致
A
流血过多,以致死亡,
从而甲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但这只是从客观方面来说明乙丙承担比甲更轻的理由;
但另一方
面,
也是国内刑法论著所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也就是从主观方面来看,
乙丙也应该承担比
甲更轻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
若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必须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和客体四
个方面都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
其中,
在主观方面上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过错可以分
为故意与过失,
而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由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比间接故
意为重,
所以两者相比,
对前者应该判处比或者更重的刑罚,
因此针对一项故意犯罪,
弄清
楚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犯罪就变得非常重要。
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
在目前国内对判决书
说明判决理由部分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鲜有判决书中仔细分析所涉及的案件的罪
这是我从网上看到的一个高级律师分析的案件,我觉得跟此案有些相似之处。
那么这些人中谁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谁又应该减轻或者说按共犯又或者说根本没参与来免除处罚呢?
或许不知道事情的经过大家肯定也会搞不清楚,但是事情的经过我们又从何说起呢?
就从一个农妇口中所说的经过我们就能定型吗?我认为这是不能的。
由于此案在网上非常火,我也认真看了我能找到的每篇贴和新闻报道。
大都是讲公安机关不作为,农妇的坚持精神的。
但是据我所知,这个农妇17年来并没有做过如上述那样这么疯狂的举动。
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如此说法呢? 炒作嫌疑不可避免,我想关键还在于上文所述的5个孩子,
大家想一下,她有五个孩子啊,98年左右的时候计划生育抓的多严啊,但是有一篇报道说他家是全村数一数二的。
这不是互相矛盾吗? 她以为她是张艺谋啊,有那么多的钱交罚款呢? 交完还数一数二呢?
据调查就因这五个孩子她家可没少和村干部发生矛盾,后来他们干脆集结一群人来告村干部,准备让死者来做村干部。
大家认为这种行为是什么行为?
之后又因一次分宅事假与主犯一家结下仇恨,【主犯与她家是邻居】。
然后故事就开始了, 据调查死者一家生前就与主犯一家整天争吵,毕竟抬头不见低头见,并非那农妇所言什么老实人。
据调查死者生前在村中可是厉害至极,毕竟村干部都险些被他告下。
就这样吵着打着终于有一天爆发了,
由于他们两家经常争吵村民们都见怪不怪所以案发之时都没有什么目击证人,【现在农妇所提供证人有可能有伪证嫌疑】
案发之时死者拿着硫酸准备泼主犯,主犯拿了一把杀猪刀,死者可能纠结了一帮人,不过现在也无从查证了。
主犯纠结了自己的两个兄弟,主犯妻子则去找人来拉架。
当时的两名共犯正在一户村民家喝酒,主犯妻子来到后就叫上他们前去拉架。
两人前去之后很快就把他们拉开了,两人也很快离去,
不过两人走后死者与主犯又再起争执,这次是真的大打出手了,死者被主犯一刀捅住要害没多久就倒地毙命了。
主犯的两个兄弟见到事情闹大就赶紧逃跑,途中遇见了一名拿着棍子的所谓共犯,原来他是听到消息说那边可能死人了,
以为是主犯出事了,就顺手掰了个树枝准备给主犯报仇,毕竟与主犯交好。
没想到却听主犯的两个兄弟说主犯把人杀了,主犯一方正在找他们准备报复。
另外一名所谓的共犯也是听说死人了也赶紧跑去,他看到拉着尸体正往医院赶的车以为是主犯的尸体,一下就跳上了车,
没想到上去之后却看到死者的家人在,他就知道搞错了,然后就立刻跳了下去。
之后他们五人跑到一个朋友家中让朋友给他们想办法,朋友一听就知道事儿闹大了就立刻安排他们逃跑,
还借了主犯自己的摩托车,他们这个朋友之后也是被判处包庇罪。这点倒是无所争议!
当初那两名所谓的共犯并没准备跑,但他们那个朋友说参与者都要受到牵连,而且这是人命关天的事,
就算判的轻也要在里面受苦受罪, 他们一听害怕就跟着跑了,这一跑就是17年。
1999年左右主犯的两个弟弟被先后逮捕,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四年前主犯被逮捕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听说主犯被逮捕之后农妇带人把主犯家洗劫一空确有此事】
又听说主犯至今仍在看守所被关押,【未经证实】
那么问题来了,这事为何会一拖十七年呢? 都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对的吗?真的是警方的不作为吗?
据我估计!应该与之前提到的参与者都要受到牵连有关,可能农妇一方有不少的参与,所以他们压着农妇不要把事情搞大,
不然他们都要受到牵连,也有当时并无身份证普及之说有关,没有身份证,让警方去抓人犹如大海捞针啊!
现在农妇只告这五人,一口咬定她方并无其他参与者此事才会被翻出来,
那么农妇为何会去告那两个去拉架的人呢?而且说他们拿刀拿棍的生动形象,最后又把棍改成了铁锨!
由此可见农妇必定与此二人有莫大的仇恨,迫切的想至他们于死地!
据调查,齐好记父亲齐某某在当初主犯与死者一家分宅地的时候有参与,而且可能有偏帮主犯家的情况。
【齐某某当时是村里的一名小干部】
那么事情就理清了,齐好记一家与死者家也是有仇的,可能拉架时也有偏帮现象,
不过有一事我搞不清,据调查齐好记在结婚之时就是用的此名,当时是93年左右,
现在又因齐某某给其改名有包庇嫌疑,93年还没案发好吧,不叫齐好记了才是改名吧!
据调查88年时齐好记确实是叫齐海营,在村中也都叫他齐海营,其中肯定是有改名的。
不过93年改的名和98年之后改名是有很大区别的,我相信这道理大家都懂的!
至于在逃嫌犯齐阔军还没消息我也不好多做评价!
不过大家说他们二人是也应该跟三兄弟一样判决呢还是应该另有结论呢?
现在他们二人是要证人没证人要证据没证据,
据调查此村村民个个胆小怕事现在网上又炒作的这么厉害几乎没人敢站出来了!
此上言论仅代表个人,别把那些胆小怕事提供给我消息村民牵扯进来了!
因为我看那么多新闻,真的是有很多疑点,尤其是棍子变铁锨更是让我哭笑不得!
这个英勇能生的农妇真的不知道诬告,造谣,和作伪证是什么罪行吗?
而且我始终相信一个巴掌拍不响,
你家这么有钱有势又是在自家门口又不是在大街上会被五个人挤到角落里把人杀死?
【据调查,现如今农妇的五个孩子都在项城市政府工作】 这也让我渐渐明白为何此事会炒的如此之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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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晚上我和朋友一块喝酒,我朋友和另外的人起冲突了,后来两班人(双方各四五个人左右)在酒吧外面打架,
我两个朋友就打对方一个人,其他人都在劝架,听说后来那人死了,当时我也在劝架,那现在我这样构成犯罪吗?请问会被判刑吗?
LIYIZHANGYAN
采纳率:51%12级2013.04.26. 没有构成犯罪,因为你主观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你也没有伤害行为。
说明情况并能出示证据证明你只是在拉架,你连“治安处罚”都不会定。
证据可以是你朋友的证言、受害者的证言(如果他人死了,有他同伙证言也行)。
一般够朋友有的话,不会拖你下水,因为拖你下水不会减轻他的责任,反而有可能从重(因为构成共同犯罪,法定从重)
这是我从网上找到的一个问律师的,我感觉跟此案,又很多相似之处,不过就是不知道拉偏架这事会不会有影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法定刑是十年以前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取保侯审是可能判处管制\拘投\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还有就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所以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有可能办理取保侯审的,只是有点困难,毕竟法定刑太高了.能不能取保侯审出来最终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能取保候审的,但据调查当地警方坚决不许,可能这也是媒体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