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杀人,在山东。
山东似乎多这样的案子。比如,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聊城那个案子。
在场多少目击者亲眼目睹,那是阳谷县与天汉桥的居民,是围观群众。
母亲与自己受辱,是事实。谁都没法否认。
死者杜某身上负着的肇事逃逸案,算前科。
结果是……受辱反击,防卫过当。
说防卫过当的理由是:
对方未使用工具,自己不会受到伤害(!),衙门又已经派人了,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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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古代是人治,人治不如法治。
《水浒》里这俩故事,已有人治的色彩了。的确不太应该。
为什么大家会觉得,还可以接受呢?
因为在法治不作为的前提下,这点人治,给这些惨事,补了点人性化的色彩。
武松那个县官断案时,是考虑到了自己先前的不作为的。他先前不肯听武松去惩治西门庆,出事了,他也不好意思对武松太狠。虽然软,也算软得有始有终。
如果先前衙役不去捉通奸伤人的西门庆,不去捉殴辱杨志的牛二。
事后却揪着杀人的武松与杨志,说:
“武大的生命受到了威胁,杨志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
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武松及杨志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衙门也表示了关注,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好像哪里不大对吧?在足球里,这裁判就是所谓判罚尺度不一了。
这里有个可理解的因素。
衙役不作为,也可以理解:我国法度,衙役不得介入经济纠纷。类似债务事件,是不管的。
这么做的初衷,自然是好。但在不适当的尺度下,却成了高利贷恶意催债的温床。成了暴力的庇护伞。
再怎样残忍的人身侮辱,一句“已经派了衙役”,就剥夺了你反击的理由。
我依然觉得法治胜于人治,但前提是:法治理当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某些不作为细节的法治。
说到底,法是为人民服务的。
比如,考虑武松杀嫂是否合理前,得先问句:
先前,县衙真对西门庆这种放刁把滥、说事过钱、排陷官吏的匪类,下够狠手了么?
我知道我这么说说,也没太大意义。
但您大概也注意到了:武松那个案子,阳谷县百姓和解放四邻起了作用。
杨志那个案子,天汉州桥的人民起了作用。
我大约知道,在古代很长一段时间,类似事儿,得靠人多。一整个阳谷县百姓去听堂,县官也没法子犯众怒。
我们能做的,也就是当个阳谷县百姓,围观这件事,传播这件事,清楚地说:对,武松是杀人了。
但众目睽睽把人欺负成那样,衙役到了又走了,没管放刁把滥的西门庆。
就因为西门庆没动刀子,衙门已经来过人了,就认说是防卫过当,单判个“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阉割了武松的怒气与动手的权利……
究竟得受多大的威胁,被逼到什么程度,才能正当防卫呢?
是不是得跟超级赛亚人似的,看着兄弟被杀了,才能飕一声变身来暴打对面呢?
——似乎,也太不把人当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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