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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6案例} 限购政策与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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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与情势变更
——房屋限购令,解约谁之责?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10年3月4日,A某交纳定金5万元,并于同年4月1日与开发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32万余元,其中按揭贷款80%,“如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未获批准的房价款A某应选择本认购书列明的其他付款方式或开发公司同意的付款方式予以支付”。随后A某支付首付款6.9万元;2010年4月22日,A某以2010年4月17日国发{2010}10号文对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属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1、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是否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4-16 07:41回复
    1、合同有效。双方所签认购书明确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同时对订本约首付款支付期限进行了预先安排,主要预约事项内容完整,认购书为预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4-16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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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A某违约。双方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A某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情形时的付款方式,可见,A某在签订认购书时已预见到其可能申请不到房价款80%的银行按揭,。双方并未明确该约定仅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批准的情形,故A某认为本案属国家政策调整非双方原因故不适用的理由不成立。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4-16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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