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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8案例} 逾期交房与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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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与合同解除
——逾期交付房,谁有解约权?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3年7月,B某买房,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签约1年内交房,逾期交房的按已交房款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9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交房后90日内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百分之一赔偿买受人损失”。之后B某依约付全款,2004年7月1日,B某书面委托开发公司代售该房。2004年11月,开发公司交房,B某装修后入住,因未办理产权证,2007年B某起诉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开发公司称该房已依代售委托售与他人。
争议焦点:1、开发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2、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4-18 09:32回复
    1、开发公司违约,应支付违约金。B某签约后书面授权开发公司代售房屋,双方形成另一代理合同关系,并非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修改,该合同的存在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4-18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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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B某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退房条款,应理解为此情况下,B某为合同解除权人,合同解除权人不行使解除权,合同不能解除。且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1年。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4-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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