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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案例} 抵押房:抵押权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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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抵押权涤除
——出卖抵押房,合同何效力?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3年4月1日,C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商城一层房屋,支付价款后占有使用。2008年9月,C某被法院通知腾房,因该房需被拍卖,原因:1998年,集团公司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城后过户给集团公司董事D某,因未付款,开发公司申请仲裁,并获支付,2000年1月,仲裁裁决确认集团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无效。此前的1999年,D某已以该房向银行抵押,同年10月,银行起诉集团公司偿还借款并请求确认抵押权,2000年6月,高院未支付抵押权诉请。03年2月,最高院终审判决确认抵押权有效。执行中,因开发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最高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2008年1月,最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开发公司因仲裁裁决所取得的对商城相关房产的权利,不能有效对抗银行抵押权,改判确认抵押权有效。银行遂申请查封并执行。
C某遂诉开发公司主张解除购销合同,双倍返还房款,赔偿增值部分及装修、搬迁费。
争议焦点:1、购销合同效力如何?2、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1楼2017-04-19 13:48回复
    1、购销合同效力。开发公司在与C某进行房屋买卖时未通知抵押权人及告知受让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相关规定,由C某对合同享有撤销、解除权。但因该房设置的抵押权已经被终审判决认定有效,C某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购房款,应予支持。


    2楼2017-04-19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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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欺诈惩罚赔偿。由于C某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公司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楼2017-04-19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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