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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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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是个人对叔本华伦理理论的一些理解,可能有不当之处。大家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


IP属地:湖南1楼2017-07-25 10:57回复
    意志的自我肯定和否定是在认识(直接的认识,而非抽象认识)之光的照耀之下,意志的“行为”,体现意志的自由。因此,正义(意志有限的自我肯定)、恶(意志过度的自我肯定)和善(意志一定程度的自我否定)乃至神圣(意志完全自我否定)都是意志的“事”,而不是个体的事。但个体由于有认识,而为其提供了契机。
    意志既然是“一”,是所有个体背后的“一”。那么个体如何为自己的行为(善恶)承担责任呢?法律和非正式的社会规则惩恶扬善的做法是实用性的,基于充足理由律(动机律)的,是对利己主义的矫正,并在最终意义上肯定利己主义。所以,个体的“责任”在这里是“实用的责任”,而非纯粹的“道德责任”——履约受到奖励,而违约受到惩罚。对于维护一个相对安全和稳定的人类社会乃至整个现象世界,法律和各种非正式的社会规则可以做得很好。正如一个汽车制造厂可以很好地维修自己生产的汽车一样。
    那么,纯粹“道德责任”在哪里?
    叔本华提出“永恒正义”。意志肯定自己而作恶,那么意志也必然以自身受苦而与之平衡。但是,这种“责任”是对意志而说,而不是针对个体。但个体既然是意志的客体化,且有个体直接的认识作为意志肯定或否定的“中介”,那么意志的“道德责任”也就是个体的“道德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人作恶,所有人都分担了这个人的“道德责任”;反之,一个人为善,所有人也都分享了由此带来的福祉。记住,这个责任是纯粹的“道德责任”,不是日常生活常说的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责任”并非意味着“个体”一定受到实际的惩罚,因为惩罚其实也是现象。对个体的“必然”惩罚,神话以“轮回转世”表示出来。但在个体生灭之中,个体性其实是不断被创造和消灭,多样性一直存在,所以“永恒的正义”很可能不是落于同一个个体。换句话是,一个人生前作恶,但其死前未必实际承担其“道德责任”(可以承担或者没有承担法律责任),即承受“道德责任”对应的现象世界的“果”。
    那么“道德责任”是否只是抽象概念?当然,它本身是用于描述“是什么”的抽象概念,它与“为什么”、“应该如何”无关。所以,本质上看,概念对于美德,正如对于艺术创作一样,是没有效果的。美德和,从这一点看,叔本华的理论对于个体来说,似乎是悲观的。唯一的安慰是,个体拥有认识,因此仍有可能达到叔本华提出的“超脱”(自然也是纯粹道德意义上)。但这不是没有压力的——在个体有限的时间里,其认识之光能照耀多远?不过,个体只要作为个体,其最终总是要走向死亡和解体的,在表象的世界,这一点一方面给个体造成痛苦,另一方面不也给个体带来了内心的安稳吗?


    IP属地:湖南2楼2017-07-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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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8 08: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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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7-07-25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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