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