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于微信公众号:事业单位知识局
作为机构改革的一部分“五大执法”改革在2018年开始逐步推进,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行政执法和事业单位,相关利益群体众多,无疑是改革的重头戏也是改革的难点。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k1MzUxOQ==&mid=2247484145&idx=1&sn=04add8148fe887e4f8f8bead7a2c935a&chksm=fd1a0df1ca6d84e7d9b1a5c3c54a7b4745cfbd18c12e805528b57869acd6bc89a1fac55ba188&token=735888765&lang=zh_CN#rd2020年发表于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2020年第1期,题为《改革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重构》的文章,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两方面,分析了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在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并提出了道路管理机构的职能重构。为什么局兄会对一篇发表在杂志上的文章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从作者的身上发现很多端倪。作者陈晖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而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现任会长是胡亚东(原铁道部副部长、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作者 张柱庭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培训科研总督导,政法教学部主任,法学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交通运输部交通青年科技英才、北京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兼任交通运输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交通运输部新闻宣传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交通企业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专家、评论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比较经济特约研究员,清华大学公共安全中心顾问、北京交通大学教授等导从众多头衔中可以发现,两位作者在交通运输行业内是有一定话语权,而任何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出台背后都会有着庞大的智囊群体,所以两位学者的声音是会影响到政策法规和改革意见的走向。接下来我将会用2到3个篇文章进行分析说明。文章首先提出了,随着交通运输系统推进的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职能的调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授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出现了认识上的模糊。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
根据《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根据相关要求,同时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依据《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办发〔2015〕21号),行政权力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即“9+X”模式。
依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通过改革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中央编办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93号)的要求。一是改革试点地区交通运输行业所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要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港航海事管理等职能中有关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是剥离行政职能后保留的公益服务职能,要实行优化组合,综合设置相应机构,确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数量有所减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职能问题
按照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被划走的只有道路运政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而与行政处罚无关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应当保留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文章指出了,在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工作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增加了大量的审批工作,行政许可决定前审查、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裁决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但行政裁决决定前审查、行政裁决后监督检查致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想匹配的人力资源去承担。
同时在改革中遇到的职能问题提出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然而在推进两项改革过程中很少明确相关职责。一方面,综合执法改革方案很少明确新组建的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另一方面,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很少明确改革后的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保留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保留的部分行政权力职能、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职能、提供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职能中的安全职责。
上述内容主要分析了中关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以及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在改革中遇到的职能问题中提出,职能划分不明确和职能划分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相关匹配的人力资源来承担相关职能。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k1MzUxOQ==&mid=2247484145&idx=1&sn=04add8148fe887e4f8f8bead7a2c935a&chksm=fd1a0df1ca6d84e7d9b1a5c3c54a7b4745cfbd18c12e805528b57869acd6bc89a1fac55ba188&token=735888765&lang=zh_CN#rd
文章的第三部分提出了对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能的重构,在职能的重构中依然涉及到了事业单位改革,正如在文中第二部分提到,但是没有明确说出的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遇到的问题中之一:事业单位改革中职能和机构划分后,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中没有足够的人力来完成增加的工作,所以第三部分的重头戏还是在增加的工作有谁来完成。局兄将会在下篇文章进行介绍,
资料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百度百科
作为机构改革的一部分“五大执法”改革在2018年开始逐步推进,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行政执法和事业单位,相关利益群体众多,无疑是改革的重头戏也是改革的难点。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k1MzUxOQ==&mid=2247484145&idx=1&sn=04add8148fe887e4f8f8bead7a2c935a&chksm=fd1a0df1ca6d84e7d9b1a5c3c54a7b4745cfbd18c12e805528b57869acd6bc89a1fac55ba188&token=735888765&lang=zh_CN#rd2020年发表于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2020年第1期,题为《改革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重构》的文章,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两方面,分析了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在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并提出了道路管理机构的职能重构。为什么局兄会对一篇发表在杂志上的文章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从作者的身上发现很多端倪。作者陈晖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会长,而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现任会长是胡亚东(原铁道部副部长、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作者 张柱庭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培训科研总督导,政法教学部主任,法学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交通运输部交通青年科技英才、北京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兼任交通运输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交通运输部新闻宣传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交通企业协会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专家、评论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比较经济特约研究员,清华大学公共安全中心顾问、北京交通大学教授等导从众多头衔中可以发现,两位作者在交通运输行业内是有一定话语权,而任何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出台背后都会有着庞大的智囊群体,所以两位学者的声音是会影响到政策法规和改革意见的走向。接下来我将会用2到3个篇文章进行分析说明。文章首先提出了,随着交通运输系统推进的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职能的调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授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出现了认识上的模糊。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
根据《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将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根据相关要求,同时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依据《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办发〔2015〕21号),行政权力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即“9+X”模式。
依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通过改革做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市场经营业务由企业承担。《中央编办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93号)的要求。一是改革试点地区交通运输行业所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要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港航海事管理等职能中有关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是剥离行政职能后保留的公益服务职能,要实行优化组合,综合设置相应机构,确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数量有所减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职能问题
按照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被划走的只有道路运政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而与行政处罚无关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应当保留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文章指出了,在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工作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增加了大量的审批工作,行政许可决定前审查、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裁决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但行政裁决决定前审查、行政裁决后监督检查致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想匹配的人力资源去承担。
同时在改革中遇到的职能问题提出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然而在推进两项改革过程中很少明确相关职责。一方面,综合执法改革方案很少明确新组建的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另一方面,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很少明确改革后的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保留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保留的部分行政权力职能、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职能、提供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职能中的安全职责。
上述内容主要分析了中关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以及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在改革中遇到的职能问题中提出,职能划分不明确和职能划分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相关匹配的人力资源来承担相关职能。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k1MzUxOQ==&mid=2247484145&idx=1&sn=04add8148fe887e4f8f8bead7a2c935a&chksm=fd1a0df1ca6d84e7d9b1a5c3c54a7b4745cfbd18c12e805528b57869acd6bc89a1fac55ba188&token=735888765&lang=zh_CN#rd
文章的第三部分提出了对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能的重构,在职能的重构中依然涉及到了事业单位改革,正如在文中第二部分提到,但是没有明确说出的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遇到的问题中之一:事业单位改革中职能和机构划分后,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中没有足够的人力来完成增加的工作,所以第三部分的重头戏还是在增加的工作有谁来完成。局兄将会在下篇文章进行介绍,
资料来源:《中国道路运输》;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