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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工作12年离职要求补缴社保,单位光滞纳金就交了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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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约定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员工离职后还能要求补缴社保吗?
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违规用工的行为,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缴住房公积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为了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在员工离职时订立《离职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订立协议员工离职后再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大概率不会获得支持。但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签订无任何争议的协议后,还能要求补缴社保吗?
工作12年离职要求补缴社保,单位光滞纳金就交了20万
约定无争议后投诉单位补缴社保,单位补缴八十余万后提起诉讼
沐某2003年12月就进入某医药公司担任国际营销总监,后担任中药保健品业务副总,年薪35万。
2015年7月,公司与沐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订立《离职协议书》载明:沐某在公司连续工龄共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共计232668元,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产生的争议)。
沐某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或相关机构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沐某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因为保密协议金等问题产生纠纷,因公司为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标准,沐某对此向社保局进行投诉。
2019年3月22日行政部门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决定对公司有关沐某2006年4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缴纳情况实施稽核检查。
公司于2019年8月在沐某投诉后共计缴纳822405.45元,其中滞纳金204593.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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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沐某返还离职经济补偿金232668元、返还保密协议金67332元、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万元、支付滞纳金的一半100741元,并且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公司认为,公司向沐某支付的离职经济补偿包含了社保补偿的部分,而非对沐某连续工龄的补偿。在职期间,沐某明知社保缴费基数不足,离职时,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这是社保补偿的对价。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公司与沐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措辞内容可见,232668元系对沐某连续工龄的补偿,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公司未足额为沐某交纳社会保险的赔偿。
公司未足额为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沐某享有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双方《离职协议书》关于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沐某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若主张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
公司主张“无争议”的承诺系该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法院认为根据《离职协议书》的行文,支付离职补偿金并不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离职补偿金条款和无争议条款系两个独立的合同条款,沐某主张社保权利的行为不导致离职补偿金支付条件的不成就。
公司据此要求沐某返还离职补偿、支付相应利息、以及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机构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均缺乏依据,对上述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作12年离职要求补缴社保,单位光滞纳金就交了20万
可以看出,员工离职订立的“无争议”离职协议,能够获得法院的认可,但协议不能限制员工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员工仍能主张补缴社保。
并且离职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单位所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明确约定是“无争议”承诺的前提条件,上述案例中离职协议中注明是连续12年工龄的经济补偿,当员工违反协议约定主张维权时,公司要求返还经济补偿就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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