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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增值税变了!3%减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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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延长小规模3%减按1%优惠政策!
文件重点:
1. 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2.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
湖北省的小规模注意了,自4月1日-12月31日是按3%减按1%的优惠政策执行!开票时要选择1%的优惠税率。
3、该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执行,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1楼2021-03-25 09:3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