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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奥运健儿?没拿金牌就被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言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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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东京奥运会的开幕,一项项运动项目接连开赛。我国的奥运健儿们在赛场上挥洒着汗水,向奥运金牌这一至高的荣誉发起冲击。
比赛第一天,23岁的杨倩就拿下了女子气步枪项目的金牌,为中国代表团拿下首金,成功在赛场上奏响国歌《义勇军进行曲》,令每一个中国人都为之骄傲。
然而,同为这一项目的我国运动员王璐瑶选手,却未能晋级决赛。赛后,王璐瑶在其微博发文道歉。

然而,个别人对这个道歉似乎并不买账,在评论中极尽抨击之能势,直教人三观炸裂。


面对网暴,网友们也看不下去了,纷纷表示,运动员们已经很不容易了,还受到网暴令人心疼。
随后,人民日报对此发文:“王璐瑶仍是了不起的姑娘”,为王璐瑶发声。

无独有偶,在许昕刘诗雯被日本选手反超,痛失金牌后,也有人出言不逊。

对于这样的恶评行为,无疑是需要否定的!
首先,每一位能站在奥运会赛场上的运动员,都付出了我们常人难以想象的努力,经受种种考验。每一位能站在赛场上代表中国参赛的奥运选手,都需要被致以尊重。

其次,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侮辱行为,严重侵犯了运动员们的名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而通过微博等网络平台侮辱他人,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端侮辱、抨击,同样构成侵权。
此外,如果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IP属地:北京1楼2021-08-01 19: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