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上海警方侦破一起“套路加盟”奶茶店的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7亿多元,有90多人被公关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茶芝兰”品牌就是其中一个骗局。
这些加盟公司的加盟合同是如何套路加盟商的呢?一份加盟合同,少则几页,多则数十页,条条框框,很多加盟商看得一知半解,加上加盟公司的忽悠,迷迷糊糊就签字了,殊不知早已落入加盟公司的合同陷阱之中:
陷阱1:以服务合同、合作协议等作为合同名称,规避商业特许经营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很多加盟公司使用服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合同名称,实际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特征基本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依法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那加盟公司这样不是掩耳盗铃吗?实际上,加盟公司正是为了麻痹、阻碍加盟商进行维权,规避商业主管部门处罚,专门排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名义作为合同名称的,甚至有的加盟公司会以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合伙协议之类作为合同名称,并特意弱化具备特许经营法律特征的相关合同条款,极大影响法律性质的认定。
加盟商遇到这样的合同名称,应当大大提高警惕。
陷阱2:签约主体藏猫腻,无资质无服务能力
很多加盟商其实知道某某知名品牌的正规运营公司名称,为什么还会被冒牌加盟公司骗到呢?
第一,这些加盟公司很多会在互联网、各大自媒体平台打广告,并以知名品牌正规运营公司名义诱导加盟商留下联系方式;
第二,加盟公司工作人员添加加盟商微信之后,会发大量知名品牌加盟手册、申请表单、加盟视频,然后又以加盟费高昂、加盟地区名额已满等等话术劝退加盟商,并借机推荐所谓知名品牌三代品牌或者集团公司旗下其他品牌;
第三,加盟公司冒称华南总部、关联公司等名义约加盟商到现场考察,并承诺报销差旅费用,另外当天签约有优惠政策。
如此这番,加盟商很难不被套路,晕晕乎乎就签约了。
即使加盟商提出到正规加盟店考察,加盟公司也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者阻止加盟商了解详情。
此外,有些加盟公司会故意将加盟合同进行拆分,由多个签约主体为加盟商提供服务,并在不同合同约定不同管辖方式,这样的合同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律师建议加盟商加盟之前先做好功课,通过启信宝、企查查、商务部官网等平台查询加盟公司详情,也可以咨询律师,知己知彼。
陷阱3:口头承诺等于空口无凭
加盟公司营销人员舌灿莲花,或坑或骗或哄,灵活运用各种营销话术,拍着胸口承诺一大堆赠送、优惠或者扶持方案,促使加盟商签约付款,然而后期是否真正落实就要打个问号了。
何况很多加盟合同会约定诸如“任何一方的其他资料、说明性文件、广告及宣传等,均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具有约束双方之效力。未列入本合同的内容,均视为双方未约定且未承诺”,相当于推翻了前期所有承诺,加盟公司完全可以拒绝履行承诺。
因此加盟商一定要在签约时坚持把所有承诺细化进合同之中,这样便于后期追究加盟公司法律责任。
陷阱4:滥用项目标识,浑水摸鱼
很多加盟合同都会提到授权加盟商使用某某项目标识,这个项目标识跟商标有什么区别呢?
商标是指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如果经过商标局的注册,则成为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也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所应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
而项目标识涵盖范围广,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能仅仅是一个未注册的标识,这种未注册的标识不享有注册商标的独占性,垄断性,加盟风险比较大。
当然,并不是说注册了商标就代表这个品牌值得信任。
现实中常见加盟公司故意碰瓷知名品牌,在不同类别或者通过拆散拼接知名品牌商标组合成新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并且用牵强附会的话术洗脑加盟商,如果加盟商使用这种商标装修开店的,将面临停止经营并承担侵权责任的极大风险。
所以加盟商加盟一个品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查询确认该品牌是否注册商标,注册的类别,所有权人是谁,加盟公司非所有权人的话是否具有授权证明。另外,注意不要被加盟公司营销人员的话术所蒙骗,可以亲自联系知名品牌运营公司核实情况。
陷阱5:无冷静期或者是约定过短冷静期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这个规定在法律上赋予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的悔约权,用以平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差。
但是在加盟合同中,加盟公司有多种方式排除、限制加盟商的冷静期,例如:
1、直接约定加盟商单方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约定加盟商短期内强制培训、接收技术手册、开店等义务,以此制造加盟公司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加盟合同的假象;
3、约定高额违约金;
4、将法定三年特许经营期限约定为“一年合同期+续约权”,变相缩短合同履行期和“冷静期”期限;
5、直接约定3天、7天的过短冷静期。
加盟商遇到上述合同条款,一定要提高警惕,即使签约后被套路了,也可以咨询律师及时进行处理,争取正确在“冷静期”内解约。
陷阱6:要求统一采购,高价销货
加盟合同常见这样的约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开店经营的原材料、物料、品牌标识用品、设备必须统一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厂商处采购”,一般这样的条款会被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
即使有的加盟商顾虑产品价格不确定,事先追问采购价格,加盟公司也会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或者通过违法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欺诈加盟商。
加盟公司便是利用这个合同条款长期割韭,在合同履行时要求加盟商大量采购物资,而其提供的原材料一般比市场价贵很多,导致加盟商很难正常经营、营利。
如果加盟商直接拒绝进货,难免会被视为违约。而如果加盟商已经实际接收并使用物资,在物资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基本没有退货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判令解除加盟合同的同时,支持加盟商把未拆封,不影响二次使用的物资返还给加盟公司。为此,有的加盟公司会单独与加盟商签订买卖合同,借此规避加盟商行使加盟合同单方解约权,并增加加盟商维权成本。
律师建议加盟商事先要了解清楚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在签约之时坚持要求加盟公司出示采购价格清单并作为合同附件,争取避免被坑。
以上是本律师个人总结的加盟合同常见的陷阱套路,仅供参考。如有补充,欢迎留言。
这些加盟公司的加盟合同是如何套路加盟商的呢?一份加盟合同,少则几页,多则数十页,条条框框,很多加盟商看得一知半解,加上加盟公司的忽悠,迷迷糊糊就签字了,殊不知早已落入加盟公司的合同陷阱之中:
陷阱1:以服务合同、合作协议等作为合同名称,规避商业特许经营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很多加盟公司使用服务合同、合作协议等合同名称,实际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特征基本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依法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那加盟公司这样不是掩耳盗铃吗?实际上,加盟公司正是为了麻痹、阻碍加盟商进行维权,规避商业主管部门处罚,专门排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名义作为合同名称的,甚至有的加盟公司会以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合伙协议之类作为合同名称,并特意弱化具备特许经营法律特征的相关合同条款,极大影响法律性质的认定。
加盟商遇到这样的合同名称,应当大大提高警惕。
陷阱2:签约主体藏猫腻,无资质无服务能力
很多加盟商其实知道某某知名品牌的正规运营公司名称,为什么还会被冒牌加盟公司骗到呢?
第一,这些加盟公司很多会在互联网、各大自媒体平台打广告,并以知名品牌正规运营公司名义诱导加盟商留下联系方式;
第二,加盟公司工作人员添加加盟商微信之后,会发大量知名品牌加盟手册、申请表单、加盟视频,然后又以加盟费高昂、加盟地区名额已满等等话术劝退加盟商,并借机推荐所谓知名品牌三代品牌或者集团公司旗下其他品牌;
第三,加盟公司冒称华南总部、关联公司等名义约加盟商到现场考察,并承诺报销差旅费用,另外当天签约有优惠政策。
如此这番,加盟商很难不被套路,晕晕乎乎就签约了。
即使加盟商提出到正规加盟店考察,加盟公司也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者阻止加盟商了解详情。
此外,有些加盟公司会故意将加盟合同进行拆分,由多个签约主体为加盟商提供服务,并在不同合同约定不同管辖方式,这样的合同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律师建议加盟商加盟之前先做好功课,通过启信宝、企查查、商务部官网等平台查询加盟公司详情,也可以咨询律师,知己知彼。
陷阱3:口头承诺等于空口无凭
加盟公司营销人员舌灿莲花,或坑或骗或哄,灵活运用各种营销话术,拍着胸口承诺一大堆赠送、优惠或者扶持方案,促使加盟商签约付款,然而后期是否真正落实就要打个问号了。
何况很多加盟合同会约定诸如“任何一方的其他资料、说明性文件、广告及宣传等,均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具有约束双方之效力。未列入本合同的内容,均视为双方未约定且未承诺”,相当于推翻了前期所有承诺,加盟公司完全可以拒绝履行承诺。
因此加盟商一定要在签约时坚持把所有承诺细化进合同之中,这样便于后期追究加盟公司法律责任。
陷阱4:滥用项目标识,浑水摸鱼
很多加盟合同都会提到授权加盟商使用某某项目标识,这个项目标识跟商标有什么区别呢?
商标是指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如果经过商标局的注册,则成为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也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所应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
而项目标识涵盖范围广,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能仅仅是一个未注册的标识,这种未注册的标识不享有注册商标的独占性,垄断性,加盟风险比较大。
当然,并不是说注册了商标就代表这个品牌值得信任。
现实中常见加盟公司故意碰瓷知名品牌,在不同类别或者通过拆散拼接知名品牌商标组合成新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并且用牵强附会的话术洗脑加盟商,如果加盟商使用这种商标装修开店的,将面临停止经营并承担侵权责任的极大风险。
所以加盟商加盟一个品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查询确认该品牌是否注册商标,注册的类别,所有权人是谁,加盟公司非所有权人的话是否具有授权证明。另外,注意不要被加盟公司营销人员的话术所蒙骗,可以亲自联系知名品牌运营公司核实情况。
陷阱5:无冷静期或者是约定过短冷静期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这个规定在法律上赋予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的悔约权,用以平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差。
但是在加盟合同中,加盟公司有多种方式排除、限制加盟商的冷静期,例如:
1、直接约定加盟商单方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约定加盟商短期内强制培训、接收技术手册、开店等义务,以此制造加盟公司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加盟合同的假象;
3、约定高额违约金;
4、将法定三年特许经营期限约定为“一年合同期+续约权”,变相缩短合同履行期和“冷静期”期限;
5、直接约定3天、7天的过短冷静期。
加盟商遇到上述合同条款,一定要提高警惕,即使签约后被套路了,也可以咨询律师及时进行处理,争取正确在“冷静期”内解约。
陷阱6:要求统一采购,高价销货
加盟合同常见这样的约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开店经营的原材料、物料、品牌标识用品、设备必须统一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厂商处采购”,一般这样的条款会被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
即使有的加盟商顾虑产品价格不确定,事先追问采购价格,加盟公司也会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或者通过违法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欺诈加盟商。
加盟公司便是利用这个合同条款长期割韭,在合同履行时要求加盟商大量采购物资,而其提供的原材料一般比市场价贵很多,导致加盟商很难正常经营、营利。
如果加盟商直接拒绝进货,难免会被视为违约。而如果加盟商已经实际接收并使用物资,在物资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基本没有退货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判令解除加盟合同的同时,支持加盟商把未拆封,不影响二次使用的物资返还给加盟公司。为此,有的加盟公司会单独与加盟商签订买卖合同,借此规避加盟商行使加盟合同单方解约权,并增加加盟商维权成本。
律师建议加盟商事先要了解清楚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在签约之时坚持要求加盟公司出示采购价格清单并作为合同附件,争取避免被坑。
以上是本律师个人总结的加盟合同常见的陷阱套路,仅供参考。如有补充,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