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达律师还认为,当时案件影响大,受舆论影响大,法院就一定会判劳荣枝死刑,这又想当然了。如果劳荣枝在一系列案件中都是被胁迫,那么,在当时应该可以拿得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无论是人证物证还是旁证等。既然是被胁迫的,又怕什么?又为什么要跑
当时,这个案件是影响大,但不能因为案件影响大,就怀疑当时的办案人员不能秉公办案,毕竟人命关天,主动参与和被威胁被胁迫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何况,20年前,网络刚刚起步,受网络喊杀杂音干扰的可能性更小。
所以说,熊雄达律师认为“劳荣枝不自首逃跑是对的,不然早死了”既不成立,又有教唆坏人的嫌疑,要不得!亲爱的网友们,你们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