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甲骨文=艸(柔软的嫩草)+又(抓),造字本义:采集柔软的嫩草,作动词。金文形同甲骨文,变化不大。作名词,引指喂牲口的嫩草。作形容词,引申为稚嫩的、幼稚的、幼小的、尚未长大的、不成熟的。《说文》:刍,刈草也,象包束草之形。刍,幼嫩的、幼稚的、幼小的。刍狗,即幼小的狗,又叫草狗,在湘南九嶷山及余脉一带,民间一直都称未断奶的幼狗为“草狗”,称小牛为“草牛”,称小鸭为“草鸭”。在古代及近现代的中国农村中,许多人家家都常喜欢养狗。而经常养狗的人往往会懂得小狗生下来时眼睛都是闭着的,大约七到十五天才开眼。在这段时间里幼狗是看不见狗妈妈的模样的,但母狗从来不嫌弃也不偏爱任何一只小狗,均衡地奶大这些刍狗即自己的孩子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