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xx做点古董生意,这个月中旬他在别人的摊子上顺手牵羊了两块小物件,对方报了警,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调解成功,现在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我的xx去看守所呆了大概6天交了保释金暂时出来了,现在的问题是我xx说他卖了这两块赃物现金交易价值700元,卖方找不到了,被偷方出示了两件赃物的发票收据价值4000,已构成判刑标准,交完保释金警察给了我xx一个星期的时间去找到这两件赃物走他们的程序去鉴定两件赃物的实际价值,目前主要的关键是两件赃物找不回及这两件赃物的真实价值,目前本人的想法是一个星期让我的xx回警察局,然后等走司法程序找个律师帮我xx辩解现在主要想咨询几个问题,希望各位懂的好心人能回答一下
1.由于我xx说的现金卖了800的价格警察肯定不认可,但是被偷方出示的收据发票是不是可以直接作为这两件赃物的实际价值,后续如果请律师是不是可以从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要求应证,且在发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被盗方出示当时购买此两件赃物的交易记录,如果交易数额和发票数额相同那认了,但是如果对方提供不出是不是可以继续质疑两件赃物的真实价值,那么如此情况下,一般法院会怎么判呢
1.由于我xx说的现金卖了800的价格警察肯定不认可,但是被偷方出示的收据发票是不是可以直接作为这两件赃物的实际价值,后续如果请律师是不是可以从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要求应证,且在发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被盗方出示当时购买此两件赃物的交易记录,如果交易数额和发票数额相同那认了,但是如果对方提供不出是不是可以继续质疑两件赃物的真实价值,那么如此情况下,一般法院会怎么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