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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 B) w/ L: ?第三章 分流程序第十七条 【分流要求】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实行全程分流,结合学期、学年和毕业考核进行,一般每学期组织一次。其中属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方面原因的,应当实时予以分流。4 R1 X" \! S3 q0 ^第十八条 【一般程序】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学员营(队)党支部提出分流意见,其中属学员主动要求退学的,应当由学员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学员旅(大队、系)党委调查核实并听取拟分流学员意见后,研究呈报分流意见;军队院校政治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分流意见,报军队院校军政主官批准后,以军队院校名义作出分流决定,重要复杂事项应当提交军队院校党委审议。军队院校学员分流决定,应当于决定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8 h X) k; p, B+ X应由部队实施分流安置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由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并听取拟分流学员意见后,研究提出分流意见,报有任免权限的部队党委下达分流决定。8 t: t$ \1 J6 t6 d第十九条 【学员申诉】分流学员对军队院校分流决定持有异议的,由学员本人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军队院校政治机关逐级提请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复议。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于接到复议申请20个工作日内,视情会同军训、纪检、卫生等部门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告军队院校政治机关和学员本人。; u: B; r4 Z3 D. L' X/ P应由部队实施分流安置的,分流学员申诉参照上述程序执行,由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逐级提请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复议。' `2 r# Y6 |* r% k6 e6 j0 u% X- i7 K第二十条 【机关裁定】军队单位之间对学员分流存有异议的,由作出分流决定的单位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定。. v; w# B" ]; Z$ Y9 ^第四章 安置程序第二十一条 【总体要求】军队院校分流学员的安置工作,应当从速就便组织。军队院校或者部队可以协调安置的,作出分流决定后即可移交;须列入国家机关、解放军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安置计划方可移交的,待安置计划下达后或者经国家机关、解放军总部有关职能部门批复后,应当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移交。第二十二条 【退回原籍】作退回原籍安置的,由军队院校或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移交入学、入伍前或者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属移交入学、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属调整移交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退回原毕业普通高校】作退回原毕业普通高校安置的,由军队院校或者部队按照权限下达退役命令或者撤销入伍批复,将其档案材料移交原毕业普通高校;普通高校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据军队院校或者部队开具的证明办理户籍恢复手续,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就业。' c' R3 e: y& b# }7 i第二十四条 【退回原部队】作退回原部队安置的,由院校派人送回,部队及时予以接收,符合服兵役基本条件的可以视情安排继续服兵役,也可以安排退役。 R) m+ e4 b, ?$ C& P; E& y+ f4 I$ L) @3 F0 a第二十五条 【转入普通高校】作转入普通高校学习安置的,军队院校应当于每学期结束当月将学员名单及档案材料报送有关国家机关和解放军总部明确的对口普通高校。有关普通高校组织必要的身体心理复查和资格审查后,将符合转入条件的学员情况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尔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转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学员,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批准文件和军队院校开具的退役证明,到入学、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恢复和户口迁移手续。其中有军籍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军队院校应当在决定下达当月,下达退役命令。学员转入普通高校有关情况由军队院校负责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参谋部军训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第二十六条 【重新分配部队】作重新分配部队安置的,由院校所属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逐级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单独追加计划,定向分配补充到师级以下部队。( M+ [1 E. d' [8 \1 K$ w2 M第二十七条 【退役后自主就业】作退役后自主就业安置的,由军队院校或者部队列入年度学员退役安置计划,随年度退役士兵一并移交入学、入伍前或者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因图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