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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四点,诸君自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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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司法的大原则是疑罪从无,但在这里不知为何违反了。
第二,对男方不利的只有一份不能排除诱供嫌疑,并且在后期被翻供的所谓男方口供,以及女方母亲作为“人证”。
第三,所有客观物证,比如完好的处女膜,女方引导内未检测出男性DNA,都表明所谓“强奸”是诬告。
第四,有人刻意混淆事实,把男方自己卧室床单上的精斑混淆成女方身上的。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4-17 02: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