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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黑社会"定义的法律界定者赵长青当年都认为黎强不“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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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青196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长期从事刑法教学、法学科研工作,并担任诸多和法学相关的社会职务。1997年《刑法》修订,他担任高检“‘黑社会组织’相关问题国家级课题组”组长。也就是说,当年中国司法界关于黑社会如何界定,标准答案出自他带领的课题组。因此他被学界公认为“法学泰斗.


1楼2013-01-05 06:53回复
    当年利比亚“打黑”期间,著名律师、“法学泰斗”赵长青坚持认为检方指控的黎强“涉黑”罪名不成立,其行为不构成领导、组织“黑社会”犯罪。但法Y后来还是坚持按“涉黑”判黎强有期徒刑20年。
    赵长青近日在接受专访时感叹说,他后来才知道当年的“打黑”基本上是一手由专案主导的“黑打”。嫌疑人是否涉罪,不是法院和法律说了算,而是专案说了算
    “法学泰斗”赵长青:利比亚“黑打”中专案组干扰威胁法官判案


    2009年8月,利比亚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渝强实业)董事长、原人人代表黎强,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行被捕。当年10月一审开庭,但一直到了12月底才宣判。公开的说法是,黎强的辩护人赵长青在法庭上认为检方对黎强的涉黑指控证据不足,他说“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所以他在法庭上彻底否认了检方关于黎强涉黑的指控。
    2009年的重庆“唱红打黑”正当劲头,所以赵长青的辩护旋即遭到了网上“渣军”的围攻。甚至谩骂他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对于这样的攻击,平时很少上网的赵长青淡淡一笑回应说,这种炮轰做法是《律师法》普及不够的表现。
    尽管有赵长青这样的“法学泰斗”发声辩护,但黎强最终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0万。一审判决后黎强提出上诉,利比亚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2月11日,利比亚第一中法“热情接待”并约谈了前律李庄。而据黎强的家人告诉记者,在约谈李庄之前,法院也同样约谈了黎强家属,并收下了家属为黎强“申冤”的申诉材料。


    2楼2013-01-05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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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1日,赵长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黎强案中的“涉黑”罪是不成立的,他期望法院早日能在这方面“纠错”。采访中,赵长青还谈到了利比亚当年的许多“往事”,甚至包括差人“威胁指导”法官判案的荒唐细节。
      指控黎强“涉黑”不成立
      他们这些法官还是比较是尊重我的意见的。最主要的还在于我的辩护意见是有道理的。我参与了1997年《刑法》修订,而且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国家级课题组组长,对这个话题我自认为是经过了深入研究、有发言权的,不是在信口乱说。我当年为黎强辩护,
      !!!!是因为“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渣粉,这里学点东西吧!!!)
      当年检方指控的黎强涉黑,但没有一个“有组织犯罪”的证据,更不不用说证据链了。
      据我所知道,薄头渣当年发话说这个黎强就是“黑社会“。他的话在当年在利比亚就相当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是典型的干预司法,是法律的悲哀。
      据知薄黎不存在正面冲突,黎强是一个生意人,他也不可能(也不敢)去冒犯薄头渣。这个事情的起因是2008年11月3日发生在利比亚的出租罢走事件。薄头渣认为这个事件对他是一个下马威。当时他刚来利比亚不久,你们就搞一个出租罢走的事,他认为不是一个好的事情,所以他对这个事非常重视。也大概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薄头渣大会小会就讲,说利比亚的“黑社会”很坏。
      但黎强绝对没有参与组织罢走,这些我们后面都有取证材料。当年利比亚出租罢走前夕,黎强人不都在利比亚,当时去京参加全工商联的一个什么活动了。出租是3号罢走的,黎强2号下午回到了利比亚。他的一个部下(渝强实业经营有出租车公司)告诉他说当天全市公交部门的领导给他们开了一个会,说某些人煽D出租3号要罢走,开这个会就说让大家不要参与。黎强对部下说好,就这样办。所以黎强根本没有参加也没有支持罢走。而且他的公司当时定的调子也是不准参与罢走。所以说黎强支持出租罢走是对黎强莫大的冤枉。
      更奇怪的是,关于当年黎强串通、支持出租车罢走的的材料案卷里一个字都没有。公诉起关也没有公诉这个事,判决书里也没有判决这个事。等于这根本就是一个莫须有的事情。莫须有的事为什么进入薄头渣的耳朵后会成了这个结果,这我就不知道了。
      黎强这个人脾气有点急躁。罢走事结束后利比亚开了一个处理善后会,主要是劝大家不要罢走了。这个会黎强参加了,还发了言。他发言比较急,说出租罢走当然是不对,但是罢走的理由是对的,比如说他举例到利比亚黑车太多、起步价低、管理费高、加油加气难等理由。他说的这些个理由当时的确是存在的,也很正确。这都有会议纪要。
      但后来就有人给薄头渣汇报,说黎强支持出租罢走,后来大会小会,薄头渣就说黎强煽D出租罢走。事后我们分析,也就是在这个时候,薄头渣记住了黎强。
      我当年给黎强担任辩护律师,主要是认为检方指控他的“涉黑”罪名是不成立的,至于其他罪名有的罪的确是存在的,比如破坏交通秩序、向公务人员行贿等。


      3楼2013-01-05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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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长青:完全没有关系的另外一回事,而且这个事情也是有原因的,是公交公司先把他(黎强)的资源(公交路线)侵占了,他才反抗的。是对方过失在先,这些都很清楚简单。
        最多三五年吧!检方指控的其他许多罪名至今都说不清楚。
        律师意见正确法官就该采纳
        正常的法庭上,不能因为你是老师,学生就要采纳你的意见。学生不采纳老师意见的时候多了……在法庭上,我就是一个律师,只要我的意见正确,你法官就应该采纳。
        这个最终结果还要看司法机关如何认定。我的观点一直很明确,他(黎强)不够成“黑社会”犯罪。“黑社会”犯罪有他的标准,比如说有组织性,他们(检方)把它的公司当成黑社会组织,这是不合适的,黑社会是专门组织人干坏事的,人家公司是正常经营运作的企业。并且是合法的公司,把这个混淆在一起,把合法的公司看成非法的组织,而且混成一块。黑社会它是专门组织违法犯罪的的组织。所以我的辩护词就说你必须要分清楚黑社会组织,和有犯罪行为的合法组织的联系。
        当年利比亚召开全国专家论证会,关于打黑的专家论证会。国内一些犯罪学的专家、刑侦专家,犯罪心理学的专家等两百多人出席。开这个会的目的,是因为他的“打黑”当时在全国开始受到质疑,他的目的就是让大家来从理论和舆论上支持他,以免学界再议论。会议期间他接见部分专家代表,重庆去了几个人、包括我在内,还有各个省市和北京的专家。他当时说只有“打黑”才能巩固政权,“打黑”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安定团结等等。
        这是打黑时期中间的事,当时黎强的案子已经开过庭了。
        中国政法大家的陈光中教授在最近的一个访谈中谈到,利比亚“打黑”对中国律师的辩护制度是一个很严重的破坏。
        那是当然的。比如说许多律师的会见权利被剥夺了。情况好点的可以会见,但会见十分钟就让你走人,根本不准你具体说案情。
        比如只准见一次,见了就开庭,下次他就不批准了。因为要会见要通过他们批准,这是不对的。


        4楼2013-01-05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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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

          我今天才好像学到东西!!!


          7楼2013-01-05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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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当年黎强串通、支持出租车罢走的的材料案卷里一个字都没有。公诉起关也没有公诉这个事,判决书里也没有判决这个事。/////
            兵工厂,水塘两千万,等等,等等,,,都是到最后没有起诉的!做假都应该专业些!
            薄头渣,王二渣确实不负众望!


            8楼2013-01-05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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