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赵长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黎强案中的“涉黑”罪是不成立的,他期望法院早日能在这方面“纠错”。采访中,赵长青还谈到了利比亚当年的许多“往事”,甚至包括差人“威胁指导”法官判案的荒唐细节。
指控黎强“涉黑”不成立
他们这些法官还是比较是尊重我的意见的。最主要的还在于我的辩护意见是有道理的。我参与了1997年《刑法》修订,而且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国家级课题组组长,对这个话题我自认为是经过了深入研究、有发言权的,不是在信口乱说。我当年为黎强辩护,
!!!!是因为“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渣粉,这里学点东西吧!!!)
当年检方指控的黎强涉黑,但没有一个“有组织犯罪”的证据,更不不用说证据链了。
据我所知道,薄头渣当年发话说这个黎强就是“黑社会“。他的话在当年在利比亚就相当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是典型的干预司法,是法律的悲哀。
据知薄黎不存在正面冲突,黎强是一个生意人,他也不可能(也不敢)去冒犯薄头渣。这个事情的起因是2008年11月3日发生在利比亚的出租罢走事件。薄头渣认为这个事件对他是一个下马威。当时他刚来利比亚不久,你们就搞一个出租罢走的事,他认为不是一个好的事情,所以他对这个事非常重视。也大概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薄头渣大会小会就讲,说利比亚的“黑社会”很坏。
但黎强绝对没有参与组织罢走,这些我们后面都有取证材料。当年利比亚出租罢走前夕,黎强人不都在利比亚,当时去京参加全工商联的一个什么活动了。出租是3号罢走的,黎强2号下午回到了利比亚。他的一个部下(渝强实业经营有出租车公司)告诉他说当天全市公交部门的领导给他们开了一个会,说某些人煽D出租3号要罢走,开这个会就说让大家不要参与。黎强对部下说好,就这样办。所以黎强根本没有参加也没有支持罢走。而且他的公司当时定的调子也是不准参与罢走。所以说黎强支持出租罢走是对黎强莫大的冤枉。
更奇怪的是,关于当年黎强串通、支持出租车罢走的的材料案卷里一个字都没有。公诉起关也没有公诉这个事,判决书里也没有判决这个事。等于这根本就是一个莫须有的事情。莫须有的事为什么进入薄头渣的耳朵后会成了这个结果,这我就不知道了。
黎强这个人脾气有点急躁。罢走事结束后利比亚开了一个处理善后会,主要是劝大家不要罢走了。这个会黎强参加了,还发了言。他发言比较急,说出租罢走当然是不对,但是罢走的理由是对的,比如说他举例到利比亚黑车太多、起步价低、管理费高、加油加气难等理由。他说的这些个理由当时的确是存在的,也很正确。这都有会议纪要。
但后来就有人给薄头渣汇报,说黎强支持出租罢走,后来大会小会,薄头渣就说黎强煽D出租罢走。事后我们分析,也就是在这个时候,薄头渣记住了黎强。
我当年给黎强担任辩护律师,主要是认为检方指控他的“涉黑”罪名是不成立的,至于其他罪名有的罪的确是存在的,比如破坏交通秩序、向公务人员行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