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他们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是个性分明 - 威廉.马歇尔和比格德家族对比强烈 – 切普斯托的主人具有一些普遍的特性,这些特性是中世纪高峰时期英格兰大贵族所共同拥有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是欧洲贵族一般都拥有的。一个相对比较表面化的特征是他们的法兰西化(Frenchness)。克莱尔家族、马歇尔家族和比格德家族都出身于法兰西民族(即征服英格兰的诺曼人),连续好几代人都说法语 – 当时是精英说的语言。他们的法兰西特征还体现在其他方面,同时代佛兰明、西班牙、和日耳曼伯爵们也是如此,法兰西不仅提供了贵族的语言,还提供了社会时尚 – 十字军东征,英雄诗歌,吟游诗人的诗歌,比武大会,城堡,教堂建筑。
城堡领主的一个更加根深蒂固的特征是他们对土地的热爱。他们热衷于获取,保留,扩大地产,这种热情主宰了他们的生活,甚至超过了他们所宣传的对战斗的热爱。管理地产本身,即便是管理比切普斯托规模更小的地产,也是需要投入极大的时间和精力。一个领主,不管他多么热爱战斗,也不能承受忽略地产所带来的后果。许多十二和十三世纪的领主放弃了极好的战斗机会,甚至抵制去参加这些战斗,因为这意味着他们要离开自己的土地。只有很极少的英格兰领主 - 到十三世纪,极少的欧洲大陆的领主 – 参加了遥远的十字军运动。他们将圣土(the Holy Land,指耶路撒冷,基督教的圣地)主要交给圣殿骑士团和雇佣军来保卫。英格兰贵族甚至竭力抵制为保卫其国王在法国的领土而进行的战斗。1242年未来的切普斯托主人罗杰.比格德以及其他伴随亨利三世去法国的贵族,并非心甘情愿。他们一旦机会出现,马上就抗议国王“在没跟大家商量的情况下就拖着他们离开自己的家园,”然后他们就立刻回国了。
土地是领主权力的基础,领主生活在土地上,靠土地而生,为土地而生,这对领主的性格有着毫无疑问的影响。他从土地获得收入,把非农业土地用来打猎。
政治当然也会使领主感兴趣,不过几乎永远是因为政治跟土地经济的关系。假如君主的要求变得过分了,或者是出于自我利益的需要,贵族会毫不犹豫地拿起武器反叛,不会顾及其分封时的誓言。贵族参加国王会议以及十三世纪后渐渐被称为议会的活动,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国王作决定,不过主要是为了照顾他自己的利益。
由于要兼顾政治和地产管理,领主的生活通常都很忙碌。在战争间歇,他根本不是在自己的城堡里逍遥自在,他没有充分的时间来执行许多职能。在切普斯托,菲茨.奥斯伯恩和克莱尔家族作为“边疆伯爵”(marcher earls)享受着与保卫边疆相关联的权力,后来马歇尔家族和比格德家族又有着伯爵兼宫内司法官的显赫头衔,这些贵族行使着很多重要的职能:治安、司法、财政方面的职能。这种由国王授予边疆伯爵的权力,使得他们具有跟欧洲大陆的公爵、伯爵、主教差不多的独立地位,这些人只是名义上对他们的君王效忠,甚至拥有如铸币这样的王室才有的权力。
国王的权威对大多数英格兰的诺曼贵族限制要紧密得多。1086年,在罗马城墙围绕的旧萨伦姆(Roman-walled Old Sarum)的背景下,征服者威廉接受了“所有土地拥有者(无论其背景如何)”的效忠,换句话说,不仅仅是那二百个“直系封臣(tenants-in-chief)也包括这些贵族的封臣。威廉的继承人继续蚕食贵族的特权。传统上应归于大土地拥有者的刑事司法权逐渐被王权所攫取。在亨利二世时期,王室会议获取了上述法院的地位,国王的巡回法官也是如此。这些法官去各个郡巡查,解决财产案件,这种做法在亨利二世统治晚期被定期化了。
亨利同样还极大地促进了陪审团制度,1166年以后,陪审团制度在调查犯罪和解决重要的民事案件时也固定下来了。所执行的法律是萨克森国王的古老的法典,从诺曼底带来的封建习惯以及新的法令的混合物。判决是严厉的:小偷被绞死,叛徒被刺瞎眼睛,犯其他罪的人被残肢。有时罪犯被五马分尸。囚犯也许会被关在城堡的塔里或地下室里等待被赎出或判刑,不过很少是作为惩罚措施的,在中世纪,关押很少作为惩罚的。“地牢”这个词作为囚禁的同义词可以追溯到很多城堡作如此功用的后来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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