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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汉武帝世之儒表法里政策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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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3-03-07 19:53回复
    【内容提要】史称武帝因董生言而“罢黜百家,表彰六经”,自此儒学一家独大。持此论者固已多矣。然余查检旧史,征诸史实,自觉武帝因董生言复古更化为是,若谓自此儒学一家独大,为政府之立国根本,则深不以为然。纵儒学于武帝后日显,因其以“术”之面貌表征于内外,难脱儒表法里之讥。此论前贤多已揭示,而前贤持论之基石,多本于思想史而言,未能与武帝世政策之实际施行相结合。本篇则志矫此弊,以温公《通鉴》为经,辅之以马、班二史为纬,庶几有一二可见教于当世方家,果此足矣!
      【关键词】汉武帝;儒表法里;儒生;酷吏


    2楼2013-03-07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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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儒术因缘而兴为世风之使然
        武帝之雄才大略,于其初即位时即已表露无遗。检《汉书·武帝本纪》云(《资治通鉴》此事载之于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冬十月,此日期之差异于下文有关,故在此补明,可以参注(11):
        建元元年,冬,十二月,诏丞相、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绾(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1]
        建元元年,武帝年方十七,初即位,即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并可丞相之奏,罢治申、商、韩、苏、张之言者,其意义之重大,无怪乎被后治史者称为“武帝即位辟头第一声,其一朝措施,即已于此露其征兆,定其准的”。[2]于此当注意者,即卫绾所奏罢之治申、商、韩、苏、张之言者,皆法家纵横家者也。然世谓汉兴之七十年,承秦之弊,行修养生息之治,国力大振。《史记·平准书》述汉武帝初年情形云:
        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栗,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摈而不得聚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后绌耻辱焉。[3]
        依上言,则后世史家盛称之文景之治,亦实矣。[4]然导其盛者,则首推黄老无为之影响,其时君臣,率尚黄老,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云:
        汉初,黄老之学极盛。君如文景,宫闱如窦太后,宗室如刘德,将相如曹参、陈平,名臣如张良、汲黯、郑当时、直不疑、班嗣,处士如盖公、郑章、王生、黄子、杨王孙、安邱望之等皆宗之。东方朔戒子,以“柱下为工”,亦宗黄老。[5]
        然考汉初黄老之实质,“仍然是严酷而毫不放松控制与镇压的‘法治'”。[6]若结合上述卫绾所奏罢之治申、商、韩、苏、张之言者,则可知卫绾所奏罢者,其实则为黄老刑名也。(恐以包括黄老刑名为妥)此开武帝世新兴势力与黄老刑名斗争之始也,然亦仅开大幕之一角也。其续者,则更烈更广也。检《资治通鉴》卷十七汉纪九略云:
        (武帝建元元年)夏六月,丞相卫绾免。丙寅,以魏其侯窦婴为丞相,武安侯田玢为太尉。上雅向儒术,婴、玢俱好儒,推毂代赵绾为御史大夫,兰陵望臧为郎中令。绾请立明堂,以朝诸侯,且荐其师申公。秋,天子使使束帛加璧,安车驷马以迎申公,既至,见天子,天子问治乱之事,申公年八十余,对曰:“为治者不至多言,顾力行如何耳!”是时天子方好文词,见申公对,默然。然已招致,则以为太中大夫,舍鲁邸,议明堂、巡狩、改历、服色事。[7]


      3楼2013-03-07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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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儒生与儒表法里政策之构建
          在此之前,建元元年冬十月[11],又有董仲舒“天人三策”,此事对汉武世影响巨大,在此当详论之。《资治通鉴》卷十七汉纪九略云(董仲舒对策,限于篇幅只摘取三策之大概):
          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上亲策问以古今之治道,对者百余人,广川董仲舒对曰:“道者,所繇适于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故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古之王者明于此,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利太学以立于国,设痒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故其刑法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习俗美也……至汉得天下以来,常欲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夫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以上为第一策之基本内容)。臣闻圣王之治天下也,少则习治学,长则材诸位,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故民晓于礼而耻犯其上……至秦则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是以刑者甚众,死者相望,而奸不息,俗化使然也……夫不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故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业,教化之本源……遍得天下之贤人,则三王之盛易为,而尧舜之名可及也(以上为第二策之基本内容)。臣闻众少成多,积小致钜,故圣人莫不以暗治明,以微致显……三王之道,所祖不同,非其相反,将以救溢扶衰,所遭之变然也。故孔子曰:“无为而治者其舜乎!”改正朔、易服色,以顺天命而以……《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无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辟邪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以上为第三策之基本内容)”天子善其对。[12]
          上所引文即史书所称之董仲舒“天人三策”,观其大概,对比武帝一朝之改正朔、易服色等诸多复古更化之内政,则谓董生此论为武帝一朝之“定国事诏”或“基本路线”,未尝不可。结合其对策末之“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辟邪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之日后实际情况,则后世称武帝因董生言而“罢黜百家,表彰六经”,自此儒学一家独大,为政府之立国根本,亦非空论。若如此,则余此论文有何立论之空间,所论之儒表法里,又有何立论依据?为解此疑问,在此需一一讲明。


        5楼2013-03-0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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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酷吏与儒表法里政策之实施
            下面再谈及武帝世之酷吏,较之董生、公孙弘诸人,酷吏们更足以表明武帝世法家之本质,考以《史记`酷吏列传》共酷吏十人,除二人是景帝时,一人始于景帝终于武帝外,其余七人均为始终于武帝世之酷吏,如此酷吏高产之世,后世若谓之独尊儒术,定会愤激孔子起于九泉之下。而其时酷吏治下之实情如何?《史记·酷吏列传》云:
            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仿温舒服,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功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缛郡太守,杀二千石,为其告县趣具食;小群(盗)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也。于是,天子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吏督之。犹弗能禁也,乃使光禄大夫范昆、诸辅都尉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及以法诛通饮食。坐连诸郡,甚者数千人虽……无可奈何。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其不言……其治与宣相仿,然重迟,外宽,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吏,周为廷尉,其治大仿张汤而善侯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亲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余章……廷尉及中都官诏狱了、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35]
            此等景象,应为亡秦之续,然之所以不踵亡秦之迹者,则有其缘饰儒术之功耳。据此亦汉武帝政策儒表法里之另一力证也。酷吏中,张汤位居公卿,较为突出,然其所持儒表法里之政策亦为最坚,《资治通鉴》卷十八汉纪十云:
            (武帝元光五年)上以张汤为大中大夫,与赵禹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拘守职之吏,作见知法,吏传相监司,用法益刻自此始。[36]
            案:张汤之定律令,用法益刻,一改文景之轻刑之举也。[37]


          9楼2013-03-0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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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同书同卷同纪略云:
              (武帝元朔三年)是岁中大夫张汤为廷尉。汤为人多诈,舞智以御人。时上方向文学,汤阳浮慕,事董仲舒、公孙弘等……以古法义决疑狱。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与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者,与监、史清平者;上由是悦之。汤于故人子弟调护之尤厚;其造请诸公,不避寒暑。是以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汲黯数质责汤与上前,曰:“公为正卿,上不能褒先帝之功业,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安国富民,使囹圄空虚,何空取高皇帝约束纷更之为!……骂曰:“天下谓刀笔吏不可以为公卿,果然!必汤也,令天下重足而立,侧目而视矣!”[38]
              据此则可知张汤实为刀笔吏也,然观其与公卿之交,缘饰董仲舒、公孙弘之儒术,阴行奸诈残酷之法,较之公孙弘阿谀之术,亦不下也。而公孙弘、张汤之结合,前者为大儒,供以缘饰而尸位素餐;后者刀笔吏,阴以法术阿谀人主之欢,其两者结合实为汉武帝政策儒表法里之最佳表象也。行文至此,若再高谈汉武帝时儒术独尊,则其自欺欺人,不免为当世及后世有识之人笑矣。
              汉武帝时其它一些复古更化政策,如改正朔、易服色、兴礼乐、行封禅等,其起源皆可推及董仲舒对策,然其实质均为于民无利、帝王个人之好大喜功之举。其虽根源于董仲舒对策,然距董仲舒之初意,亦远也。对策之空文,只是其缘饰耳。至于汉武帝一世诸多经济政策如盐铁官卖、算缗、均输、铸币、增口赋、鬻爵等,纵使一二政策于客观上些许有利于民,然其实质,仍为在上者所以满足其好大喜功之欲望耳,徒扰民也。钱穆将汉武帝一朝财政,视为汉室中衰之原因,确有创见。[39]
            结论
              文行至此可作结语。本文所论,为汉武帝一朝政策之儒表法里,然归其原因,实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之使然。所谓天时者,盖盛世之黄老无为不足用,儒术之应运而生也;所谓地利,盖汉武帝世功臣、外戚、诸侯均已扫平,国内无大患也;所谓人和,盖大有为之君臣,协大有为之人民,共同奋发也。其结果,于内仍承秦之政,仅加以儒术饰以太平;然于外则驰马塞北,封狼居胥,奠我华夏民族两千年之神威也。论及此,则儒表法里,亦不宜厚非也。
              检《汉书·元帝纪》云:
              帝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大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40]
              宣帝所谓之汉家自有之制度,不知可否断定为儒表法里,还望就教于当世之贤达。
            致谢
              笔者论史,当盛谢者有二先生。先者钱穆先生,虽已作古然不妨与之神交,拜读其书折服其论,后学追友圣贤之心,还期九泉之下钱师之认可。再者邓师子美,道德文章言传身教,晚生受益匪浅,提携之恩更非只言片语可表感激者于万一。已受钱公再传东林之浩然,期闻邓师重演国专之幽香,无奈之旁客有如晚生者,于此一并感谢。


            10楼2013-03-07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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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汲黯责公孙弘布被为诈(见《汉书·汲黯传》)。王夫之言黯不责其大而责其小(语见《读通鉴论·卷三·武帝·一二》。王氏所指“小”者,当为其“布被为诈”;王氏之所谓“大”者,推之当为阿谀取宠也。据此则知王氏之一针见血也。
              [30]《十批判书》郭沫若著,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85页。
              [31]《汉代思想史》金春峰著,第100页。
              [32]《中国思想史论(上)》,李泽厚著,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33]同注释10第92-94页。
              [34]董生、公孙二人,若论学术,后不如前;若论为官,则前不如后也。而正因为董生之学术较公孙为胜,其为儒更醇,因此虽对策第一,仍难重用于汉武帝;较董生,公孙之儒学精义远逊矣,而其“司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得以布衣拜相封侯,位及终身也。然亦不可谓董生、公孙二人之儒术无一可取之处,徐复观认为“(董仲舒)所代表的儒家思想,为政治提供了道德的最高依据,而在观念上也已突破了专制政治……,以致能缓和专制政治而不能解决专制政治”。(语见《中国思想史论集》,徐复观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35]《史记·酷吏列传》
              [36]《资治通鉴》卷十八汉纪十
              [37]文帝世废肉刑,因缇萦请代父受刑而致(语见《通鉴》卷十五汉纪七,文帝前元十三年,然其除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故有景帝世再减刑之事(语见《通鉴》卷十五汉纪七,景帝前元年条〉,其间虽有反复,然要之减刑之宗旨与趋势不变。然汉武帝元光五年张汤改刑律之举,则一转文景之轻刑之政策也。
              [38]《资治通鉴》卷十八汉纪十
              [39]同注释2第163-198页。
              [40]《汉书·元帝纪》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56.
              [4]王夫之.读通鉴论[M].北京:中华书局,1975.
              [5]王鸣盛.十七史商榷[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6]钱穆.秦汉史[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5.
              [7]吕思勉.秦汉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8]钱穆.国学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9]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
              [10]W.M.Tu,“The Continuity of Being:Chinese Versions of Nature.”Confucian Thought.Albany:S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5.
              [11]郭沫若. 十批判书.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
              [12]李泽厚. 中国思想史论(上).[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
              [13]金春峰. 汉代思想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4]Nicholas Emilioa,“The Principle of Propertionality in European law: a Comparative Study”. Lond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13楼2013-03-07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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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七……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3-03-12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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