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汲黯责公孙弘布被为诈(见《汉书·汲黯传》)。王夫之言黯不责其大而责其小(语见《读通鉴论·卷三·武帝·一二》。王氏所指“小”者,当为其“布被为诈”;王氏之所谓“大”者,推之当为阿谀取宠也。据此则知王氏之一针见血也。
[30]《十批判书》郭沫若著,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85页。
[31]《汉代思想史》金春峰著,第100页。
[32]《中国思想史论(上)》,李泽厚著,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33]同注释10第92-94页。
[34]董生、公孙二人,若论学术,后不如前;若论为官,则前不如后也。而正因为董生之学术较公孙为胜,其为儒更醇,因此虽对策第一,仍难重用于汉武帝;较董生,公孙之儒学精义远逊矣,而其“司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得以布衣拜相封侯,位及终身也。然亦不可谓董生、公孙二人之儒术无一可取之处,徐复观认为“(董仲舒)所代表的儒家思想,为政治提供了道德的最高依据,而在观念上也已突破了专制政治……,以致能缓和专制政治而不能解决专制政治”。(语见《中国思想史论集》,徐复观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35]《史记·酷吏列传》
[36]《资治通鉴》卷十八汉纪十
[37]文帝世废肉刑,因缇萦请代父受刑而致(语见《通鉴》卷十五汉纪七,文帝前元十三年,然其除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故有景帝世再减刑之事(语见《通鉴》卷十五汉纪七,景帝前元年条〉,其间虽有反复,然要之减刑之宗旨与趋势不变。然汉武帝元光五年张汤改刑律之举,则一转文景之轻刑之政策也。
[38]《资治通鉴》卷十八汉纪十
[39]同注释2第163-198页。
[40]《汉书·元帝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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