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此说甚为精辟,但需要补充的是,史载西汉皇帝诏令内除中都官徒、三辅徒、郡国徒之外,还有“太常徒”,即太常卿属下诸陵县狱所囚之服刑罪犯,可见当时全国的监狱组织划为四个分支系统。西汉成帝时改制,太常只管理宗庙祭祀等事务,诸陵县划归三辅管理。这样就压缩为中都官狱、三辅狱和郡国狱三个分支系统,并一直延续到东汉初年。光武帝在位时仍然按照这种方法来划分监狱体系。参见《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建武五年(公元29年)五月丙子诏:“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第39页)“(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第51页)明帝时将三辅划入“郡国”范围,此后各位皇帝的诏书中只提到“中都官”和“郡国”两类监狱系统,前者是诏狱,后者则是普通监狱,而洛阳狱被纳入中都官狱,属于“诏狱”系统,其地位和性质与西汉的长安狱相比发生了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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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10上《明德马皇后纪》,第410页。
②《史记》卷122《酷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153页。
③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3册,第1171页。
其次,东汉诏狱皆在京师,不闻郡国有诏狱,而西汉时期却并非如此。当时郡国发生的重大案件,朝廷下诏责办之后,涉案的主犯通常要押送到京师长安来受审。如高帝九年(前198年)下令捕赵王及群臣反者,“是时汉下诏书:‘赵有敢随王者罪三族。’唯孟舒、田叔等十余人赭衣自髡钳,称王家奴,随赵王敖至长安。”①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②但是关东和关中距离太远,又有山水之阻,往来不便。为了迅速办案,以避免耽误时间或是在押解途中发生意外,朝廷在关东地区的几个郡治也设置“诏狱”,将当地的一些涉嫌案犯就近拘捕入狱,再派遣使臣前往审理。如《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载:“(中郎谒者张由)因诬言中山太后祝诅上及太后。太后即傅昭仪也,素常怨冯太后,因是遣御史丁玄案验,尽收御者官吏及冯氏昆弟在国者百余人,分系洛阳、魏郡、钜鹿。”(第4006页)这三个郡的治所在西汉中后期皆设有“诏狱”,参见《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久之,(赵)太子丹与其女弟及同产姊奸。江充告丹淫乱,又使人椎埋攻剽,为奸甚众。武帝遣使者发吏卒捕丹,下魏郡诏狱,治罪至死。”(第2421页)“本始三年,相、内史奏状,具言赦前所犯。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钜鹿诏狱,奏请逮捕(广川王)去及后昭信。”(第2432页)“洛阳诏狱”则参见《汉书》卷45《息夫躬传》:“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雒阳诏狱。”(第2187页)又见卷93《淳于长传》:“上愈疑其有大奸,遂逮长系洛阳诏狱穷治。”(第37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