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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监狱】东汉的洛阳狱(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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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杰,教授。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 100037
《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


IP属地:湖北1楼2013-06-01 11:17回复
    提 要:东汉洛阳狱设置在洛阳县官署之内,由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共同管辖。洛阳狱规模巨大,机构庞杂,兼有中央政府“诏狱”和地方郡县监狱的职能,囚禁的对象包括各级官僚贵族和平民百姓,对京师安全和朝廷政局影响甚重。东汉后期,各方政治势力激烈争夺洛阳狱的管辖权,对政局变化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东汉 洛阳狱 诏狱


    IP属地:湖北2楼2013-06-0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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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洛阳狱的管辖机构
      (一)洛阳令与洛阳狱
      洛阳在西汉时为河南郡治,所设之狱即称“洛阳狱”。②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曾大量裁减机构,京师监狱多被撤销。据《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本注,西汉时长安监狱有二十余座,东汉初年都城仅保留廷尉狱与洛阳狱。沈家本对此评论道:“世祖省并官寺,狱存二所,而时无废事,因由天下初平,亦政治清明之效。”③从史籍的记载来看,洛阳狱设在洛阳县令官署之内。《后汉书》卷41《寒朗传》载汉明帝时审理楚王英谋逆案,“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第1417页)而《后汉纪》卷10永平十四年则载明帝“自幸洛阳寺,出者千余人。”④可见洛阳狱就在洛阳寺内。汉制,郡守所居官署曰“府”,县令、长的办公机构或称“廷”,或称“寺”,如县寺、官寺,见《汉书》卷12《平帝纪》元始二年(公元2年)四月,“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第353页)《后汉书》卷27《张湛传》曰:“后告归平陵,望寺门而步。”李贤注:“寺门即平陵县门也。”(第929页)洛阳寺即洛阳县令之官署,而洛阳狱设在其中。
      “录囚”是汉朝政府派遣官吏视察地方监狱、纠正冤案的一项制度。《后汉书·百官志五》曰:“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注引胡广曰:“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即时平理也。”(第3617—3618页)由于洛阳令是洛阳狱的主管官员,如果犯人收审监管出现重大过失,首先要追究其罪责。史书中常见洛阳寺录囚时发现冤情,将县令逮捕治罪的事例。如《后汉书》卷4《和帝纪》载永元六年(公元94年)七月,“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第179页)卷10上《和熹邓皇后纪》载永初二年(108)夏,“京师旱,亲幸洛阳寺录冤狱。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第424页)卷35《张纯附子奋传》亦载:“和帝召太尉、司徒幸洛阳狱,录囚徒,收洛阳令陈歆,即大雨三日。”(第1199页)


      IP属地:湖北4楼2013-06-0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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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河南尹与洛阳狱
        汉代以郡统县,东汉京畿设河南郡,行政长官为河南尹,治下有21城,20余万户,百余万口。①按照汉朝制度,郡府为地方最高的行政、司法和治安机构,当地的普通案件一般由各县自行处理,但是遇到疑难案件时,需要上报郡太守、王国相解决,称为“谳狱”。《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记载,河南尹属下有“案狱仁恕三人”,又称“仁恕掾”,②负责审理河南郡即京畿境内的重案疑案,并能代表河南尹巡视所辖诸县。对于危及地方安全的重大案件,郡府则直接立案逮捕人犯并进行审判,两汉史籍中多有太守诛戮当地豪强的事例,河南尹这方面的职责与郡国守相基本相同。
        洛阳狱虽然设在洛阳令的官署,但因河南尹是其直接上司,又有统领全郡政务和刑狱的职责,所以洛阳狱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如《后汉书》卷5《安帝纪》载永初二年五月丙寅,“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以下各有差,即日降雨。”沈家本按:“洛阳寺属河南尹,若卢属廷尉卿,故皆获赐也。”③因此,河南尹有权拘捕犯人送入洛阳狱,或将狱内囚犯释放。如《后汉书》卷78《宦者列传》载:“单超、左悺前诣河南尹(梁)不疑,礼敬小简,不疑收其兄弟送洛阳狱,二人诣门谢,乃得解。”(第2520页)如果洛阳狱的管理发生事故,朝廷也要追究河南尹的责任。如桓帝时杨秉为河南尹,“常侍单超弟匡赂客任方,刺杀兖州从事卫羽,秉捕方系洛阳狱,正其罪。”④而单匡“密令(任)方等得突狱亡走。尚书召秉诘责……而秉竞坐输作左校,以久旱赦出。”⑤


        IP属地:湖北6楼2013-06-0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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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狱考》中亦举《汉书·酷吏·义纵传》所言“定襄狱”为例,指出郡自有狱。又在同书《汉律摭遗》卷6中说:“东京之洛阳狱,即西京之长安狱也”。认为两者性质相同,而西汉长安令的上级京兆尹在其府内另有监狱。据《汉书》卷76《张敞传》所载,张敞曾令部下收捕属吏絮舜入狱,并将其处死。沈家本按:“敞时为京兆尹,此狱当是京兆尹之狱。赵广汉为京兆尹,亦有捕治送狱之事,见《广汉传》,此京兆自有狱之证。三辅职同,京兆尹有狱,左冯翊、右扶风亦必各有狱矣。”又云:“东京之河南府与西京之三辅同,自有狱。”①但是,明确记载东汉有“河南狱”的史料仅见《华阳国志》卷10中《先贤士女总赞》(中)“广汉士女”条:
          宁叔,字茂泰,广汉人,与友人张昌共受业太学。昌为河南大豪吕条所杀,叔杀条,自拘河南狱。顺帝义而赦之。②
          据此,对东汉河南郡与洛阳县分别置狱之说,笔者尚存几点疑问,提出与诸师友行探讨。
          首先,为什么记述东汉故事的诸家正史著作,如范哗《后汉书》、袁宏《后汉纪》,以及八家《后汉书》等,关于洛阳狱记载甚众,却未尝提到当时还有“河南狱”。其次,史籍记载两汉郡太守所直辖的监狱,以郡名为名称者甚少,但是以其郡治所在之县为名称者较多,略举东汉数例如下。司马彪《续汉书》曰:“史弼迁河东太守,断绝书属。中常侍侯览遣诸生赍书请之,并求假盐税。弼大怒,乃付安邑狱,拷杀之。”谢承《后汉书》曰:“桥玄迁齐国相。郡有孝子为父报仇,系临淄狱。玄愍其至孝,欲上谳减罪。”③《后汉书》卷30下《襄楷传》注引谢承《后汉书》:“成瑨字幼平,弘农人。迁南阳太守,时桓帝美人外亲张子禁怙恃荣贵,不畏法网,瑨与功曹岑眰捕子禁付宛狱,笞杀之。”(第1077页)《后汉书·百官志三》注引《决录注》:“(丁邯)迁汉中太守,妻弟为公孙述将,收妻送南郑狱,免冠徒跣自陈。诏曰:‘汉中太守妻乃系南郑狱,谁当搔其背垢者?悬牛头,卖马脯,盗跖行,孔子语。以邯服罪,且邯一妻,冠履勿谢’。”(第3599页)


          IP属地:湖北8楼2013-06-0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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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郡府直辖的监狱多以县名称呼,这种看起来矛盾的现象应该如何解释,1997年在江苏连云港出土的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为回答这个疑问提供了资料依据。记载表明,西汉后期东海郡府不置监狱,其所辖诸县都有监狱,簿中记录太守属下吏员27人、都尉吏员12人,皆不置狱吏;而治下38县之属吏职务与监狱相关者,有狱史与牢监,狱史各县人数多者为2人,少者为1人,有一县不置,最多为郡治所在的郯县,共5人。牢监除五县不置外,其他各县皆置1人。廖伯源先生据此论述道:
            郯县属吏不但狱史人数为各县之最,郯县之吏员尚有“狱丞一人,秩二百石”(796),盖朝廷命官,且东海郡38县中,仅郯县有狱丞。《汉书·地理志》:东海郡之首书县为郯县(28上/1588),乃郡太守治所所在。各县之重案尚须呈报郡府,郡府或案验重审,为提问嫌犯方便,于郯置较大之监狱。然郯狱丞为郯县之官员,非郡吏,郯狱丞管理之监狱属郯县,郡府不设监狱。此亦秦及汉初郡县之行政重心在县不在郡之证据。④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3册,第1488—1489页。
            ②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卷10中《先贤士女总赞》(中)“广汉士女”,成都:巴蜀书社,1984年,第761页。
            ③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下册,第460页;上册,第79页。
            ④廖伯源:《简牍与制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4—65页。


            IP属地:湖北9楼2013-06-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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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郡吏员簿》的发现,可以合理解释汉代“郡狱”多以县名称呼的矛盾现象,它表明两汉郡县分别置狱的传统观点可能存在错误。结合各种史料来看,笔者认为汉代郡府虽然有直接逮捕审判案犯的职能,却不单独置狱;在通常情况下,所谓“郡狱”应该是附于郡治所在之县的监狱。郡府和该县分别拘捕的人犯关押在同一所监狱之内(或许分设牢房),所以郡治所在的县狱一般规模较大,狱吏较多,主管官吏为“狱丞”,秩位也高于普通县狱的“牢监”和“狱史”。郡府尽管不承担此类牢狱的具体管理事务,但也派遣属吏进驻其内,代表上司施行监察。如《汉书》卷76《王尊传》曰:“给事太守府,问诏书行事,尊无不对。太守奇之,除补书佐,署守属监狱。”颜师古注:“署为守属,令监狱主囚也。”(第3226—3227页)东汉河南郡的监狱设置,应与《东海郡吏员簿》记载的情况相似,即郡府不另设监狱,京城之内的地方监狱只有洛阳县寺中的洛阳狱这一座,郡府与县廷收捕的罪犯皆由这所监狱的狱吏、狱卒管辖。河南尹和洛阳令各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立案并拘捕罪犯,分别进行审讯和处置。如前述梁不疑对宦官子弟的收捕与放纵,还有《后汉书》卷77《酷吏传》所载董宣、周纡等人捕杀贵戚不法奴客之事,都可以作为例证。
              能够支持笔者此说的还有以下论据,现存史籍记载和学术界的有关研究表明,两汉政府在县级行政机构里设有负责管理监狱的狱吏,如狱丞、狱史、牢监等;而郡太守的僚属中却没有发现负有这类职能的掾吏,只有担任缉捕、审讯任务的贼曹、决曹,①所反映应该是当时郡府不设狱,而县置监狱情况。另据《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记载,东汉河南尹与洛阳令的僚属设置情况也是如此。河南尹员吏927人,其中只有负责调查审讯的“案狱仁恕三人”,并无监管囚犯的狱吏。而洛阳令员吏796人,其中“乡有秩、狱史五十六人”。也表明河南郡不单独设狱,而洛阳县置有大狱,故有狱史多名。


              IP属地:湖北10楼2013-06-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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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这种监狱同时隶属于太守和县令,里面关押着郡县两级司法机构收捕的人犯,因此既可以用县名来称呼它,亦可以用郡名来表示。不过,它毕竟是设置在县令官寺之内,所以习惯上冠以县名者居多。前引史书中提到的汉代“郡狱”,如“定襄狱”、“河南狱”,以及西汉京兆尹下令囚禁犯人之狱,很可能与尹湾汉简所反映东海郡监狱设置的情况相似,实际上也是处于郡治所在之县狱内,而并非由郡府另外设狱。
                汉代郡国不单独置狱的另一个例证,就是有时因为地方政区建制发生变更,所谓“郡(国)狱”附设于守相治所以外之其他县狱。例如《后汉书》卷44《张禹传》载其任下邳相,“功曹史戴闰,故太尉掾也,权动郡内。有小谴,禹令自致徐狱,然后正其法。自长史以下,莫不震肃。”李贤注日:“徐,县名也。《东观记》曰:‘闰当从行县,从书佐假车马什物。禹闻知,令直符责问,闰具以实对。禹以宰士惶恐首实,令自致徐狱’也。”(第1498页)徐县为西汉及东汉初年临淮郡治所在地,其狱兼为“郡狱”。东汉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以旧东海郡之下邳数县为王国,封皇子刘衍。《后汉书》卷50《孝明八王·下邳惠王衍传》载建初四年(公元79年),又“以临淮郡及九江之钟离、当涂、东城、历阳、全椒合十七县益下邳国。”(第1674页)从前引《张禹传》所载情况来看,下邳国扩疆后,其“郡(国)狱”并未设在国相治所的下邳县,而是置于徐县监狱。该狱虽然距离下邳较远,但它原是临淮郡治的县狱,规模应较下邳县狱为大,能够安置更多的囚犯,而且地点在该国境内居中,交通便利,所以仍被兼作“郡(国)狱”,张禹因此将位居郡吏之首的功曹遣往该狱受审。如果郡国单独置狱,那么应该设在守相治所的官署附近,张禹就没有必要舍近求远,让功曹前往徐县听候处治。这条史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时郡国不另置狱,而是利用辖区之内条件最适合的属县监狱。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章(3)“郡国属吏”、第5章(3)“县属吏”,台北:长达印刷有限公司,1997年,第108—146、221—237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2编,第2章第4节“郡属吏”、第3章第1节“县廷官吏”,济南:齐鲁书社,1985年,第92—147、170—183页。


                IP属地:湖北11楼2013-06-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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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谦《汉书补注》卷53引周寿昌曰:“凡遣官治狱谓之诏狱,谓奉诏治狱也。”⑧是说“诏狱”犯人往往由皇帝特遣官员审理,或称“治狱使者”,见《汉书》卷97上《外戚卫太子史良娣传》;“治事使者”,见《汉书》卷88《儒林王式传》。廖伯源先生曾云:“召犯官诣廷尉诏狱,其例在两汉书中多见……既称诏狱,当遣使者主审,廷尉并不必然为审判官。若诏不指定由廷尉治狱,廷尉不得预其事。”⑨前文已述,洛阳狱三位主管官员当中,司隶校尉具有“使者”身份,在得到诏令的情况下可以审理和监管“诏狱”案犯。但有时皇帝亦会派遣使者进驻洛阳狱,主持某些特殊案件的审讯和监禁事务。例如《后汉书》卷81《独行陆续传》载永平年间,会稽太守尹兴属吏陆续等人因受楚王英谋逆案牵连,“诣洛阳诏狱就考”,续母至京无法探监:
                  但作馈食,付门卒以进之。续虽见考苦毒,而辞色慷慨,未尝易客,唯对食悲泣,不能自胜。使者怪而问其故。续曰:“母来不得相见,故泣耳。”使者大怒,以为门卒通传意气,召将案之。续曰:“因食饷羹,识母所自调和,故知来耳,非人告也。”……使者问诸谒舍,续母果来,于是阴嘉之,上书说续行状。帝即赦兴等事,还乡里。(第2682—2683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见《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五年五月丙子诏条李贤注引《前书音义》:“中都官谓京师诸官府也。”(第39页)
                  ②《汉书》卷77《刘辅传》注引《汉书旧仪》,第3252页。
                  ③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上册,第325页。
                  ④《后汉书》卷4《和帝纪》永元九年十二月“己丑,复置若卢狱官”。(第184页)
                  ⑤分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2页;《后汉书》卷50《孝明八王·陈愍王宠传》,第1669页;卷69《窦武传》,第2240页。
                  ⑥袁宏《后汉纪》卷18顺帝阳嘉四年四月条,《两汉纪》(下册),第358页。
                  ⑦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下册,第486页。
                  ⑧王先谦:《汉书补注》卷53《景十三王传》,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125页。
                  ⑨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台北:文津出版社,2006年,第19页。


                  IP属地:湖北16楼2013-06-0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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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是少有的“大狱”,“连年不断,囚相证引,坐系者甚众。”①牵连入狱者甚多,故朝廷派驻洛阳狱的使者不止一人。《后汉书》卷41《寒朗传》亦载:“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属共考案楚狱颜忠、王平等,辞连及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护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明帝召寒朗讯问,“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后平、忠死狱中,朗乃自系。会赦,免官。”(第1417—1418页)以上二例,可见狱中此类案件的涉嫌人犯皆由使者审讯监护。使者有权调查处罚狱内吏卒在管理上的失误,其奏状能够影响皇帝的最终判决,并对各种事故(如犯人意外死亡等)负责,而洛阳狱的常设官员则不能主持这一案件的审理。
                    从东汉洛阳诏狱的设置情况来看,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从制度渊源来说,洛阳狱的前身是西汉京师的长安狱,但当时长安狱只是一座地方监狱,不属于“诏狱”。西汉首都的诏狱是廷尉狱和“中都官狱”,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所言:“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②后者是在中央九卿所辖各种官署之内建立的诏狱,《汉书》卷45《伍被传》载:“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幸臣。”颜师古注:“中都官,京师诸官府。”(第2174—2175页)而京兆尹与长安令所辖监狱,通常只收审畿内郡县的普通刑事、民事罪犯,如窃贼、豪强、违法属吏等等,并不拘押诏令收捕的案犯及朝廷命官。据《汉书》卷71《隽不疑传》记载,始元五年(前82年)有人冒充卫太子诣北阙,京兆尹隽不疑“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廷尉)诏狱。”(第3037页)这就是因为京兆尹所辖监狱并非“诏狱”,不具备囚禁审讯此类重要罪犯的资格,必须移交给廷尉诏狱监押审理。所以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狱考》中认为西汉京师地方监狱不属于“中都官”的诏狱系统。如《汉书》卷76《张敞传》提到收其属吏絮舜系狱之事,沈氏按:“敞时为京兆尹,此狱当为京兆之狱,不在中都官狱之数。”又《汉书》卷90《尹赏传》载其出任长安令,“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沈氏按:“此长安县狱也,当亦不在中都官狱之数。三辅与中都官,史每分别言之,如中都官徒、三辅徒不相混也。”③


                    IP属地:湖北17楼2013-06-0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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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家本此说甚为精辟,但需要补充的是,史载西汉皇帝诏令内除中都官徒、三辅徒、郡国徒之外,还有“太常徒”,即太常卿属下诸陵县狱所囚之服刑罪犯,可见当时全国的监狱组织划为四个分支系统。西汉成帝时改制,太常只管理宗庙祭祀等事务,诸陵县划归三辅管理。这样就压缩为中都官狱、三辅狱和郡国狱三个分支系统,并一直延续到东汉初年。光武帝在位时仍然按照这种方法来划分监狱体系。参见《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建武五年(公元29年)五月丙子诏:“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第39页)“(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第51页)明帝时将三辅划入“郡国”范围,此后各位皇帝的诏书中只提到“中都官”和“郡国”两类监狱系统,前者是诏狱,后者则是普通监狱,而洛阳狱被纳入中都官狱,属于“诏狱”系统,其地位和性质与西汉的长安狱相比发生了根本变化。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后汉书》卷10上《明德马皇后纪》,第410页。
                      ②《史记》卷122《酷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153页。
                      ③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3册,第1171页。
                      其次,东汉诏狱皆在京师,不闻郡国有诏狱,而西汉时期却并非如此。当时郡国发生的重大案件,朝廷下诏责办之后,涉案的主犯通常要押送到京师长安来受审。如高帝九年(前198年)下令捕赵王及群臣反者,“是时汉下诏书:‘赵有敢随王者罪三族。’唯孟舒、田叔等十余人赭衣自髡钳,称王家奴,随赵王敖至长安。”①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②但是关东和关中距离太远,又有山水之阻,往来不便。为了迅速办案,以避免耽误时间或是在押解途中发生意外,朝廷在关东地区的几个郡治也设置“诏狱”,将当地的一些涉嫌案犯就近拘捕入狱,再派遣使臣前往审理。如《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载:“(中郎谒者张由)因诬言中山太后祝诅上及太后。太后即傅昭仪也,素常怨冯太后,因是遣御史丁玄案验,尽收御者官吏及冯氏昆弟在国者百余人,分系洛阳、魏郡、钜鹿。”(第4006页)这三个郡的治所在西汉中后期皆设有“诏狱”,参见《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久之,(赵)太子丹与其女弟及同产姊奸。江充告丹淫乱,又使人椎埋攻剽,为奸甚众。武帝遣使者发吏卒捕丹,下魏郡诏狱,治罪至死。”(第2421页)“本始三年,相、内史奏状,具言赦前所犯。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钜鹿诏狱,奏请逮捕(广川王)去及后昭信。”(第2432页)“洛阳诏狱”则参见《汉书》卷45《息夫躬传》:“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雒阳诏狱。”(第2187页)又见卷93《淳于长传》:“上愈疑其有大奸,遂逮长系洛阳诏狱穷治。”(第3732页)


                      IP属地:湖北18楼2013-06-0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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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汉建立之初,取消魏郡、钜鹿等地诏狱,只在京师建立“廷尉诏狱”和“洛阳诏狱”。究其原因,可能是都城移至洛阳,位居天下之中,关东各地押解要犯进京的路程缩短,不必花费原来那么多时间。另外,在京师审理要案便于朝廷直接控制,可以及时了解司法审讯的进展和下达指令。此后,郡县设置的监狱,平常只关押普通案犯,若有“诏狱”案件,一般是将犯人逮捕后送交京师去审讯处理。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东汉郡县监狱也关押审讯过皇帝下诏责办的重案之人犯。例如,《后汉书》卷45《袁安传》载永平十四年,楚郡曾收审过数百家与原楚王刘英谋反案件牵连的犯人。如前文所述,楚王英案件的许多涉嫌人犯被押送到首都,分别囚禁在廷尉诏狱和洛阳诏狱。但楚郡是案发地,牵涉的人众数以千计,如果全部押解到京师,一来兴师动众,过于耗费劳务财力;二来洛阳的两座诏狱也难以容纳,所以只得将重要案犯解送京城,其余人众就留在当地审理。又,《后汉书》卷67《党锢列传》载,“熹平五年,永昌太守曹鸾上书大讼党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狱掠杀之。”(第2189页)这实际是命令将曹鸾审讯后秘密处死,但既不便在当地执行,又没有必要跋涉千里送到洛阳,于是采取押解到关中槐里狱处置的办法。此类案件都是偶然出现的,朝廷遣官治狱也只是临时性的措施,所以这些地方监狱没有必要改为常设的“诏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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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史记》卷104《田叔列传》,第2776页。
                        ②《汉书》卷23《刑法志》,第1097页。


                        IP属地:湖北19楼2013-06-0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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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洛阳狱的主要特点
                          洛阳狱属于“诏狱”系统,但和京师的其他诏狱相比较,在机构设置、职能、收容范围和规模等许多方面具有鲜明特征,值得关注。试析如下。
                          (一)管辖机构众多。能参与和控制司法审判的完整过程
                          在洛阳狱之外,京师其他诏狱的共同特点是常设管理部门的单一化。例如,廷尉狱是由廷尉府来治理,若卢狱在少府属下的若卢官署,“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①黄门北寺狱设在北宫禁内的黄门官署,由宦官担任黄门令主管。掖庭狱见《后汉书》卷10上《和帝阴皇后纪》,在后宫少府属下的掖庭官署,长官为掖庭令。暴室是掖庭的分属部门,有丞,“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也。”②若依据《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所载司隶解光奏书的内容来看,这两所监狱皆由掖庭狱丞管辖,直接奉皇帝的密诏来处治人犯。上述诸座“诏狱”的监管事务,或由监狱所在官署的长吏负责,如廷尉、黄门令;或由专设的狱令、狱丞负责,如若卢狱令、掖庭狱丞,但都是只有一个常设管理机构,不像洛阳狱由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分头治理,政出多门。


                          IP属地:湖北20楼2013-06-0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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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洛阳狱同时具备朝廷“诏狱”和司州郡县地方监狱的多种职能,所以拘禁的罪犯相当复杂,上至贵戚高官,下至贩夫走卒,不像其他诏狱的囚犯那样集中在某个特定的社会集团身上。洛阳狱的囚犯除了“编户齐民”,还有以下统治阶层。
                            1.百官公卿与列侯。按照汉朝制度,百官公卿犯罪应由廷尉审理,通常被拘禁在廷尉狱,称为“诣廷尉”或“下廷尉”,东汉通常也按这一司法程序处治。但如上所述,由于洛阳狱也属于“诏狱”,司隶校尉拥有代表皇帝的“使者”身份,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资格。蔡质《汉仪》言司隶校尉劾奏“封侯、外戚、三公以下,无尊卑”。④例如,太尉庞参“以所举用忤帝旨,司隶承风案之”,被免为庶人。虞诩任司隶校尉,“数月间,奏太傅冯石、太尉刘熹”。灵帝时太尉段颎,“为司隶校尉阳球所见诬胁,一身既毙,而妻子远播”。司隶宣播“以灾异奏免(太尉黄)琬、(司徒杨)彪等”。⑤司隶校尉也能奉诏拘捕审讯将相大臣,《后汉书》记载曾在洛阳狱被囚的公卿有太尉段颎、卫尉蔡质、卫尉阳球、太傅袁隗、太仆袁基等。⑥桓帝诛除梁冀时亦逮捕其宗亲人洛阳狱,其中担任朝廷要职者甚多。⑦
                            另外,东汉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长官——廷尉如果被控有罪,也要被送交洛阳狱,由河南尹审理。参见《后汉书·百官志二》李贤注引《汉仪》:
                            正月旦,百官朝贺,光禄勋刘嘉、廷尉赵世各辞不能朝。高赐举奏:“皆以被病笃困,空文武之位,阙上卿之赞,既无忠信断金之用,而有败礼伤化之尤,不谨不敬!请廷尉治嘉罪,河南尹治世罪。”(第3582—3583页)


                            IP属地:湖北23楼2013-06-0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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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桓帝时朝政为宦官集团所操纵,他们在宫内建立黄门北寺狱,也关押过一些犯罪的宦官,如《后汉书》卷55《勃海王悝传》所载郑飒、董腾等人。但是,北寺狱不仅设置的时间较晚,拘留宦官的事例也很少,主要还是囚禁反对宦官专权的“党人”。《后汉书》卷78《宦者列传》言黄巾起事爆发后,中郎将张钧上奏请斩十常侍以谢百姓。“天子以钧章示(张)让等,皆免冠徒跣顿首,乞自致洛阳诏狱,并出家财以助军费。”(第2535页)此事又见《后汉纪》卷24灵帝中平元年(184):“上以章示十常侍,皆免冠顿首,乞自致雒阳狱,家财助军粮,子弟为前锋。”①这反映出宦官犯罪入洛阳狱受审是朝廷常制,所以张让等人表示愿意遵守通例,接受朝廷的处治。
                              综上所述,东汉洛阳狱收容囚犯的范围很广。从史籍记载来看,除皇帝近亲(如犯罪的诸侯王、后妃),以及服侍天子亲眷的宫女,这所监狱几乎可以拘押来自任何社会阶层的犯人。囚犯身份地位异常复杂,反映出洛阳狱在监禁对象方面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同时包含了京师其他诏狱的多种职能。


                              IP属地:湖北26楼2013-06-0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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